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瓯责改〔202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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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瓯责改〔2023〕11号/

温州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1,法定代表人薛志辉, (略) (略) 瓯海区南白象街道上蔡村南湖地段南湖E-3-11地块。

我局于2023年5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5月16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瓯海大队四 (略) 生态环境局瓯海分局监测站对你单位进行例行废水采样监测,你单位主要从事医疗服务行业,现场正在经营中,医疗废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现场对你单位一楼南侧的医疗废水排放口采集水样13瓶, (略) 瓯海区环境监测站监测(监测报告:温瓯环监测(2023)管字第071号),你单位粪大肠菌群数为1.1×105MPN/L,超过《医疗机构水污类物排放标准》(GB18466 -2005)表2预处理标准的要求,属于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 (略) 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2. 2023年5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当事人医疗废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在该单位废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采水样13瓶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医院园区空间布置、采水样位置情况;

4.2023年5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5.《执法检查污染源废水采样和交接记录》、《环境管理监测委托单》、《监测报告发放登记表》各1份,证明水样送样和领取的过程;

6.《监测报告》(温瓯环监测(2023)管字第071号)、《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和签收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8.当事人《关于温州 (略) 新增燃气锅炉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号:(温环瓯建[2020]117号)、《温州 (略) 建设项目阶段性及新增燃气锅炉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环评手续、排污登记表填报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采样资格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0.《资质认证证书》1份, (略) 瓯海区环境监测站检验检测资质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瓯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9日


温州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1,法定代表人薛志辉, (略) (略) 瓯海区南白象街道上蔡村南湖地段南湖E-3-11地块。

我局于2023年5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5月16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瓯海大队四 (略) 生态环境局瓯海分局监测站对你单位进行例行废水采样监测,你单位主要从事医疗服务行业,现场正在经营中,医疗废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现场对你单位一楼南侧的医疗废水排放口采集水样13瓶, (略) 瓯海区环境监测站监测(监测报告:温瓯环监测(2023)管字第071号),你单位粪大肠菌群数为1.1×105MPN/L,超过《医疗机构水污类物排放标准》(GB18466 -2005)表2预处理标准的要求,属于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 (略) 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2. 2023年5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当事人医疗废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在该单位废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采水样13瓶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医院园区空间布置、采水样位置情况;

4.2023年5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5.《执法检查污染源废水采样和交接记录》、《环境管理监测委托单》、《监测报告发放登记表》各1份,证明水样送样和领取的过程;

6.《监测报告》(温瓯环监测(2023)管字第071号)、《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和签收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8.当事人《关于温州 (略) 新增燃气锅炉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号:(温环瓯建[2020]117号)、《温州 (略) 建设项目阶段性及新增燃气锅炉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环评手续、排污登记表填报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采样资格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0.《资质认证证书》1份, (略) 瓯海区环境监测站检验检测资质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瓯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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