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高新区环保局关于2023年6月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昌吉高新区环保局关于2023年6月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6月7日-2023年6月9日(3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4-*
通讯地址: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邮编:*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 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2吨天然气锅炉项目 |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略) | 山西 (略) |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6′50.596″,北纬44°4′23.331″。 (略) 西侧为新疆阳光 (略) ,东侧为 (略) ,北侧为国道312,南侧为空地;厂界外500m范围无居民区。本项目新建1座82m2的锅炉房,购置安装1台2t/h燃气蒸汽锅炉,型号为WNS2-1.25Y(Q);配套安装风机、燃烧机、软水箱等设备。 | (一)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为软水制备废水和锅炉排污水,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中B级标准45mg/m3,直接排入园区内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本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为锅炉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国际领先),废气通过8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和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昌吉高新区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要求中氮氧化物小于30mg/m3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三)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三类标准。 (四)本项目固废主要为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更换带走,不在厂内储存。 (五)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各项环保设施有效运转,保证各项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要求。 |
2 | 新疆佳 (略) 年产1.5万只/台配电箱项目 | 新疆昌吉回族 (略)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 (略) 内5号厂房 | 新疆佳 (略) | 山东 (略) |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疆昌吉回族 (略)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 (略) 内5号厂房,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8′8.102″,北纬:44°4′56.975″。 项目区东侧为新疆鑫通 (略) ,项目区西侧为规划建设用地,南侧为新疆飞达 (略) 、 (略) (略) 。本项目建设年产1.5万只/台配电箱项目,租赁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 (略) 院内5号厂房建设,占地面积3838m2,建设配电箱生产线及配套辅助设备。 | (一)生活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中B级标准45mg/m3,排入厂区内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运营期喷塑工序产生的喷塑废气颗粒物经设备自带的粉尘回收过滤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烘干工序产生的烘干废气VOCs经UV光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VOCs执行厂界无组织污染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厂区内VOCs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 (三)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本项目固废主要有:下脚料、废焊丝、废包装材料为一般工业固废,收集后外售处置;废抹布和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喷塑回收粉尘回用于喷塑工艺;废活性炭、废灯管和废机油为危废,收集后于危废暂存间暂存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五)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各项环保设施有效运转,保证各项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要求。 |
3 | 年产6000吨金属艺术制品项目 | (略)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 (略) 内2号厂房 | 新疆鑫通 (略) | 山东 (略) | 本项 (略)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 (略) 内2号厂房(项目区地理位置坐标:E87°8′13.622″,N44°4′56.418″)。项目区 (略) (略) ,东侧为锦绣路,南侧为闲置厂房,西侧为新疆佳 (略) 。本项目建设年产6000吨金属艺术制品项目,租赁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 (略) 院内2号厂房建设,占地面积5920m2,建设金属制品生产线及配套辅助设备。 | (一)生活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中B级标准45mg/m3,排入厂区内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运营期喷塑工序产生的喷塑废气颗粒物经设备自带的粉尘回收过滤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1、P2)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烘干工序产生的烘干废气VOCs经UV光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3、P4)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厂界无组织颗粒物、SO2、NOx、VOCs执行厂界无组织污染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厂区内VOCs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 (三)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本项目固废主要有:下脚料、废焊丝、废焊渣为一般工业固废,收集后外售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喷塑回收粉尘回用于喷塑工艺;废活性炭、废灯管为危废,收集后于危废暂存间暂存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五)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各项环保设施有效运转,保证各项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要求。 |
4 | 昌吉 (略) 清洁能源建设项目 |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昌吉 (略) | 乌鲁木齐众智 (略) | 本项目建设7座锅炉房,建设地点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心地理坐标分别为:管委会西侧锅炉房:87°4′27.801″E,44°5′56.817″N; 人才大厦北侧锅炉房:87°3′51.502″E,44°6′13.913″N; 体育馆北侧锅炉房:87°4′44.963″E,44°5′55.114″N; 水厂内锅炉房:87°5′53.904″E,44°5′5.722″N; 市政中心北侧锅炉房:87°6′15.497″E,44°5′21.536″N; 消防大队北侧锅炉房:87°5′58.926″E,44°5′31.841″N; 幼儿园西侧锅炉房:87°4′0.682″E,44°6′25.147″N; 本项目共计建设14台燃气锅炉和2台电锅炉以及其配套设施分别为昌吉高新区水厂、市政中心、消防大队、管委会、体育馆、人才大厦、幼儿园进行供热。 | (一)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为软水制备废水和锅炉排污水,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中B级标准45mg/m3,直接排入园区内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本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为锅炉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国际领先),废气通过8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和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昌吉高新区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要求中氮氧化物小于30mg/m3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三)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三类标准。 (四)本项目固废主要为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更换带走,不在厂内储存。 (五)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各项环保设施有效运转,保证各项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要求。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三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6月7日-2023年6月9日(3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4-*
通讯地址: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邮编:*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 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2吨天然气锅炉项目 |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略) | 山西 (略) |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6′50.596″,北纬44°4′23.331″。 (略) 西侧为新疆阳光 (略) ,东侧为 (略) ,北侧为国道312,南侧为空地;厂界外500m范围无居民区。本项目新建1座82m2的锅炉房,购置安装1台2t/h燃气蒸汽锅炉,型号为WNS2-1.25Y(Q);配套安装风机、燃烧机、软水箱等设备。 | (一)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为软水制备废水和锅炉排污水,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中B级标准45mg/m3,直接排入园区内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本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为锅炉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国际领先),废气通过8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和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昌吉高新区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要求中氮氧化物小于30mg/m3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三)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三类标准。 (四)本项目固废主要为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更换带走,不在厂内储存。 (五)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各项环保设施有效运转,保证各项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要求。 |
2 | 新疆佳 (略) 年产1.5万只/台配电箱项目 | 新疆昌吉回族 (略)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 (略) 内5号厂房 | 新疆佳 (略) | 山东 (略) |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疆昌吉回族 (略)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 (略) 内5号厂房,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8′8.102″,北纬:44°4′56.975″。 项目区东侧为新疆鑫通 (略) ,项目区西侧为规划建设用地,南侧为新疆飞达 (略) 、 (略) (略) 。本项目建设年产1.5万只/台配电箱项目,租赁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 (略) 院内5号厂房建设,占地面积3838m2,建设配电箱生产线及配套辅助设备。 | (一)生活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中B级标准45mg/m3,排入厂区内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运营期喷塑工序产生的喷塑废气颗粒物经设备自带的粉尘回收过滤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烘干工序产生的烘干废气VOCs经UV光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VOCs执行厂界无组织污染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厂区内VOCs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 (三)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本项目固废主要有:下脚料、废焊丝、废包装材料为一般工业固废,收集后外售处置;废抹布和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喷塑回收粉尘回用于喷塑工艺;废活性炭、废灯管和废机油为危废,收集后于危废暂存间暂存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五)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各项环保设施有效运转,保证各项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要求。 |
3 | 年产6000吨金属艺术制品项目 | (略)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 (略) 内2号厂房 | 新疆鑫通 (略) | 山东 (略) | 本项 (略)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 (略) 内2号厂房(项目区地理位置坐标:E87°8′13.622″,N44°4′56.418″)。项目区 (略) (略) ,东侧为锦绣路,南侧为闲置厂房,西侧为新疆佳 (略) 。本项目建设年产6000吨金属艺术制品项目,租赁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 (略) 院内2号厂房建设,占地面积5920m2,建设金属制品生产线及配套辅助设备。 | (一)生活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中B级标准45mg/m3,排入厂区内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运营期喷塑工序产生的喷塑废气颗粒物经设备自带的粉尘回收过滤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1、P2)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烘干工序产生的烘干废气VOCs经UV光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3、P4)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厂界无组织颗粒物、SO2、NOx、VOCs执行厂界无组织污染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厂区内VOCs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 (三)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本项目固废主要有:下脚料、废焊丝、废焊渣为一般工业固废,收集后外售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喷塑回收粉尘回用于喷塑工艺;废活性炭、废灯管为危废,收集后于危废暂存间暂存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五)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各项环保设施有效运转,保证各项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要求。 |
4 | 昌吉 (略) 清洁能源建设项目 |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昌吉 (略) | 乌鲁木齐众智 (略) | 本项目建设7座锅炉房,建设地点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心地理坐标分别为:管委会西侧锅炉房:87°4′27.801″E,44°5′56.817″N; 人才大厦北侧锅炉房:87°3′51.502″E,44°6′13.913″N; 体育馆北侧锅炉房:87°4′44.963″E,44°5′55.114″N; 水厂内锅炉房:87°5′53.904″E,44°5′5.722″N; 市政中心北侧锅炉房:87°6′15.497″E,44°5′21.536″N; 消防大队北侧锅炉房:87°5′58.926″E,44°5′31.841″N; 幼儿园西侧锅炉房:87°4′0.682″E,44°6′25.147″N; 本项目共计建设14台燃气锅炉和2台电锅炉以及其配套设施分别为昌吉高新区水厂、市政中心、消防大队、管委会、体育馆、人才大厦、幼儿园进行供热。 | (一)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为软水制备废水和锅炉排污水,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中B级标准45mg/m3,直接排入园区内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本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为锅炉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国际领先),废气通过8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和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昌吉高新区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要求中氮氧化物小于30mg/m3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三)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三类标准。 (四)本项目固废主要为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更换带走,不在厂内储存。 (五)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各项环保设施有效运转,保证各项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要求。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三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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