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中能万源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4万吨三聚氰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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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中能万源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4万吨三聚氰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 (略) :

你公司《关于<新疆 (略) 年产24万吨三聚氰胺项目>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 (略) 年产24万吨三聚氰胺项目位于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工业园区塔河产业区新疆 (略) 预留用地内,地理坐标为:东经86°18"51.90",北纬44°13"34.18"。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改扩建,主要建设内容为:1.主体工程,新建2套12万吨/年三聚氰胺装置;2.公辅工程,新建变电所、包装楼、循环水站,供电系统、厂内道路等,办公生活、脱盐水、供热、机修化验、液氨储罐等设施依托现有工程。3.环保工程,新建废气治理、噪声治理、水收集系统、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污水处理站、回用水处理、危险废物暂存间、事故池、火炬系统等设施依托现有工程。本项目总投资约*万元,环保投资约775.85万元,占总投资比例约0.41%。

二、根据乌鲁木齐恒达 (略) 编制的《新疆 (略) 年产24万吨三聚氰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


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3〕7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3〕39号),该项目符合昌吉回族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玛纳斯县工业园区塔河产业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 (略) 按照《报告书》所列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及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燃气熔盐炉采用高效低氮燃烧措施,通过2根35米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关于开展自治区2022年度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工作的通知》(新环大气函〔2022〕483号)限值要求;工艺尾气返回尿素装置回收;氨洗涤塔放空尾气通过2根35米排气筒排放,氨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值;气动输送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35米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要求;包装楼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处理,通过1根15米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管控,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氨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改扩建二级标准。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稀*铵溶液返回尿素装置;中压、低压蒸汽冷凝水返回动力站锅炉回用;余热锅炉冷凝水循环使用;循环水站排污水、生活污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废水送中水回用系统深度处理,产水回用,浓水夏季部分回用于厂区抑尘,剩余浓水须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通过污水管网排放至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冬季浓水排至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四)强化厂区分区防渗措施。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渗设计、施工、验收;采取分区防渗,强化污水管线、危险废物暂存间、灌区等区域,定期排查风险,杜绝跑、冒、滴、漏事故发生,避免污染地下水;定期对厂区下游区域地下水和厂区周围土壤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五)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六)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本项目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建议你公司按新标准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七)严格落实碳排放控制措施。项目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措施并严格落实。

(八)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措施。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强化关键设备的日常检修,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九)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编制和报备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定期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并将工程环境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整改措施,一并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大气、水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十)玛纳斯县工业园区应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新工信石化〔2022〕2号)要求,尽快开展化工园区认定,支撑园区内化工项目建设。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本项目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所承诺的区域主要污染物削减措施应落实到位,未落实区域削减措施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2023年6月1日????

新疆 (略) :

你公司《关于<新疆 (略) 年产24万吨三聚氰胺项目>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 (略) 年产24万吨三聚氰胺项目位于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工业园区塔河产业区新疆 (略) 预留用地内,地理坐标为:东经86°18"51.90",北纬44°13"34.18"。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改扩建,主要建设内容为:1.主体工程,新建2套12万吨/年三聚氰胺装置;2.公辅工程,新建变电所、包装楼、循环水站,供电系统、厂内道路等,办公生活、脱盐水、供热、机修化验、液氨储罐等设施依托现有工程。3.环保工程,新建废气治理、噪声治理、水收集系统、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污水处理站、回用水处理、危险废物暂存间、事故池、火炬系统等设施依托现有工程。本项目总投资约*万元,环保投资约775.85万元,占总投资比例约0.41%。

二、根据乌鲁木齐恒达 (略) 编制的《新疆 (略) 年产24万吨三聚氰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


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3〕7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3〕39号),该项目符合昌吉回族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玛纳斯县工业园区塔河产业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 (略) 按照《报告书》所列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及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燃气熔盐炉采用高效低氮燃烧措施,通过2根35米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关于开展自治区2022年度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工作的通知》(新环大气函〔2022〕483号)限值要求;工艺尾气返回尿素装置回收;氨洗涤塔放空尾气通过2根35米排气筒排放,氨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值;气动输送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35米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要求;包装楼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处理,通过1根15米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管控,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氨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改扩建二级标准。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稀*铵溶液返回尿素装置;中压、低压蒸汽冷凝水返回动力站锅炉回用;余热锅炉冷凝水循环使用;循环水站排污水、生活污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废水送中水回用系统深度处理,产水回用,浓水夏季部分回用于厂区抑尘,剩余浓水须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通过污水管网排放至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冬季浓水排至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四)强化厂区分区防渗措施。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渗设计、施工、验收;采取分区防渗,强化污水管线、危险废物暂存间、灌区等区域,定期排查风险,杜绝跑、冒、滴、漏事故发生,避免污染地下水;定期对厂区下游区域地下水和厂区周围土壤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五)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六)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本项目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建议你公司按新标准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七)严格落实碳排放控制措施。项目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措施并严格落实。

(八)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措施。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强化关键设备的日常检修,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九)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编制和报备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定期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并将工程环境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整改措施,一并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大气、水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十)玛纳斯县工业园区应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新工信石化〔2022〕2号)要求,尽快开展化工园区认定,支撑园区内化工项目建设。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本项目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所承诺的区域主要污染物削减措施应落实到位,未落实区域削减措施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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