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直线加速器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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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直线加速器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 医用直线加速器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南区江苏路16号青岛 (略) ( (略) 区)
建设单位: 青岛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山东 (略)
公示时间: 2023年06月08日 至 2023年06月14日
项目概况: 项 (略) 市南区江苏路16号青岛 (略) (略) 区,拟对德慈楼负二层放疗技术中心的直线加速器一室进行改造,配备1台直线加速器,用于开展放射治疗工作,属于Ⅱ类射线装置。项目总投资33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执行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略) 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要求,严格执行辐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辐射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立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机构,配备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人员,加强射线装置安全防护,建立辐射安全管理档案。
(二)做好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和防护工作。严格落实《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放射治疗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HJ1198-2021)《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GBZ121-2020)中的辐射防护要求和《报告表》提出的辐射与安全防护措施、辐射监测方案,落实工作场所的实体屏蔽措施,控制项目运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避免对环境保护目标造成辐射伤害。
(三)做好辐射工作人员安全防护工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要求,加强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定期对人员剂量监测,建立辐射剂量档案,确保人员的辐射安全。
(四)做好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工作。项目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为废靶材(件),须交由具有放射性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到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并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确保环境安全。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评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略) 南分局
联系电话: 0532-*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南区福州南路 (略) 政务服务中心( (略) 民中心) (略) 南区综合受理专区405房间
邮政编码: *
项目名称: 医用直线加速器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南区江苏路16号青岛 (略) ( (略) 区)
建设单位: 青岛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山东 (略)
公示时间: 2023年06月08日 至 2023年06月14日
项目概况: 项 (略) 市南区江苏路16号青岛 (略) (略) 区,拟对德慈楼负二层放疗技术中心的直线加速器一室进行改造,配备1台直线加速器,用于开展放射治疗工作,属于Ⅱ类射线装置。项目总投资33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执行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略) 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要求,严格执行辐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辐射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立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机构,配备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人员,加强射线装置安全防护,建立辐射安全管理档案。
(二)做好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和防护工作。严格落实《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放射治疗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HJ1198-2021)《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GBZ121-2020)中的辐射防护要求和《报告表》提出的辐射与安全防护措施、辐射监测方案,落实工作场所的实体屏蔽措施,控制项目运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避免对环境保护目标造成辐射伤害。
(三)做好辐射工作人员安全防护工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要求,加强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定期对人员剂量监测,建立辐射剂量档案,确保人员的辐射安全。
(四)做好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工作。项目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为废靶材(件),须交由具有放射性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到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并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确保环境安全。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评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略) 南分局
联系电话: 0532-*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南区福州南路 (略) 政务服务中心( (略) 民中心) (略) 南区综合受理专区405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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