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关于对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新能源供应链服务中心和5G通讯电缆产学研基地项目一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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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关于对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新能源供应链服务中心和5G通讯电缆产学研基地项目一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根据 (略) 新能源供应链服务中心和5G通讯电缆产学研基地项目(一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3年06月 07日至 2023年06月13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增城区荔湖街景观大道北7号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邮编:

  联系电话:020-*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略) 新能源供应链服务中心和5G通讯电缆产学研基地项目(一期)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增城区;广东广州增城区

建设单位

(略)

项目概况

项 (略) 增城区增江街广汕公路南侧,占地面积为38355.8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6690.84平方米,主要从事电线电缆的生产,年产电气装备用电线*千米,低压电力电缆18000千米,中压电力电缆2592千米,控制电缆15000千米,矿物绝缘防火电缆100千米。项目劳动定员450人,均在厂内食宿。全年工作250天,每天采用两班工作制,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4万元。

环评机构

(略) (略)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营运期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中心城区净水厂处理达标后排队。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
(二)营运期项目产生的非*烷总烃、氯化氢、氯*烯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和表2排放标准值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要求。
(三)营运期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公众参与情况




 根据 (略) 新能源供应链服务中心和5G通讯电缆产学研基地项目(一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3年06月 07日至 2023年06月13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增城区荔湖街景观大道北7号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邮编:

  联系电话:020-*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略) 新能源供应链服务中心和5G通讯电缆产学研基地项目(一期)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增城区;广东广州增城区

建设单位

(略)

项目概况

项 (略) 增城区增江街广汕公路南侧,占地面积为38355.8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6690.84平方米,主要从事电线电缆的生产,年产电气装备用电线*千米,低压电力电缆18000千米,中压电力电缆2592千米,控制电缆15000千米,矿物绝缘防火电缆100千米。项目劳动定员450人,均在厂内食宿。全年工作250天,每天采用两班工作制,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4万元。

环评机构

(略) (略)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营运期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中心城区净水厂处理达标后排队。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
(二)营运期项目产生的非*烷总烃、氯化氢、氯*烯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和表2排放标准值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要求。
(三)营运期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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