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宝动物医院北京有限公司项目拟审查项目
七宝动物医院北京有限公司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顺义区裕龙花园三区7号楼1层单元02
公示时间:2023-06-14
受理时间:2023-06-01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本项目接诊及留诊观察过程中会有动物自身及粪便产生的少量异味,动物均放在寄养笼中观察,笼子下方为托盘,托盘中放有猫砂便于吸收粪尿,定时喷洒除臭剂除臭,本项目采用中央空调新风系统,内置活性炭装置,异味经收集处理后通过项目南侧排气口排放,排放废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相应浓度限值的要求; 2.废水: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医疗废水,医疗废水经污水处理设备消毒处理后,与生活污水共同排入公共防渗化粪池,经 (略) 政管网最终排入北 (略) 顺义区污水处理厂,排放废 (略)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表3“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3.噪声:本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污水处理设施,动物叫声、空调外机噪声,针对上述主要噪声源,项目拟采用低噪声设备,在噪声较大的水泵基础上安装防震垫,建筑物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使项目厂界噪声北侧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昼间标准要求,南侧符合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昼间标准要求 4.固废:设置生活垃圾暂存区、医疗废物暂存间。医疗废物定期委托北京 (略) 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活性炭定期由厂家回收再利用
公众参与情况:外网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联系人:邢静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智郡泰翔 (略)
审批部门:顺义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顺义区复 (略)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北京)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略) 顺义区裕龙花园三区7号楼1层单元02
公示时间:2023-06-14
受理时间:2023-06-01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本项目接诊及留诊观察过程中会有动物自身及粪便产生的少量异味,动物均放在寄养笼中观察,笼子下方为托盘,托盘中放有猫砂便于吸收粪尿,定时喷洒除臭剂除臭,本项目采用中央空调新风系统,内置活性炭装置,异味经收集处理后通过项目南侧排气口排放,排放废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相应浓度限值的要求; 2.废水: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医疗废水,医疗废水经污水处理设备消毒处理后,与生活污水共同排入公共防渗化粪池,经 (略) 政管网最终排入北 (略) 顺义区污水处理厂,排放废 (略)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表3“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3.噪声:本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污水处理设施,动物叫声、空调外机噪声,针对上述主要噪声源,项目拟采用低噪声设备,在噪声较大的水泵基础上安装防震垫,建筑物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使项目厂界噪声北侧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昼间标准要求,南侧符合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昼间标准要求 4.固废:设置生活垃圾暂存区、医疗废物暂存间。医疗废物定期委托北京 (略) 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活性炭定期由厂家回收再利用
公众参与情况:外网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联系人:邢静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智郡泰翔 (略)
审批部门:顺义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顺义区复 (略)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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