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合浦县松联矿区高岭土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北审批建准〔2023〕50号
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合浦县松联矿区高岭土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北审批建准〔2023〕50号
合浦县 (略) :
《广西合浦县松联矿区高岭土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属新建, (略) 合浦县常乐镇低马村附近,开采矿种为高岭土矿,矿区面积1.0001km2,矿区范围内存在金矿矿体,本次开采不涉及金矿开采。项目由7个区块11个采场组成,其中区块2、区块6和区块7存在金矿矿体,金矿矿体周边设不小于50米的保安矿柱(禁采区),确保不动金矿资源。项目主要由矿山开采区、工业场地、运输道路、表土堆场、废石场和其他辅助设施等组成。
项目设计利用资源量为786.19万吨(其中包含高岭土量283.80万吨),开采规模为50万吨/年,采用露天开采方式,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按照采场2及采场3(第一年即开采完)、采场11、采场1、采场4、采场5、采场6、采场7、采场8、采场9、采场10顺序依次开采,各采场不得同时开采。项目设置1个表土场和1个临时废石场,开采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和废石分别堆放于表土场和废石场内,后期用于采空区回填及复垦;项目设计服务年限17.2年(含1.5年基建期)。
矿山配套高岭土矿淘洗厂,矿山工业场地位于区块2东侧,设有办公生活区、淘洗车间、建筑用砂产品堆场、高岭土精矿压滤车间、尾矿压滤车间、尾矿堆场、高岭土精矿产品堆场、雨水收集池及回水沉淀池等。本矿山开采的高岭土矿全部在配套的高岭土矿淘洗场处理,设计日处理高岭土矿2000吨(50万吨/年),采用简单淘洗分级工艺,年产高岭土精矿18万吨、建筑砂23万吨。
项目总投资9496.5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项目具体规划布局、建设内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环境敏感目标等详见《报告表》。
二、项目开采对生态环境等将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减缓不利影响。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要求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周边居民饮用水安全、复垦工程达到复垦方案要求的情况下,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管理要结合《报告表》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以下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按《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按照开采设计方案进行基础建设,落实绿色矿山及水土流失防治等各项措施,加强矿山开发总体规划及施工区管理。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直接回用于施工降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项目周边的林地施肥,不得排入水体。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落实以下运营期环境保护措施。
1.项目开采过程中,地下水水位线以下开采采用疏干排水后使用挖掘机开采,须设置水位监控井,密切对开采区周边的地下水水位、水质进行监测,如因项目开采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取水,建设单位应及时为受影响的村民加深水井或接引饮用水,保证村民正常用水。
2.项目开采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矿坑涌水、淋溶水、选矿废水等。开采区四周设置截排水沟和沉淀池,防止周边雨水径流进入矿坑,开采过程在各开采区低洼区域设置沉淀池,矿坑涌水经沉淀池收集后,泵入工业场地回水池用于选矿补充水或用于洒水降尘,不外排,遇到极端暴雨情况,矿坑涌水无法完全回用,多余的矿坑涌水经开采区沉淀池沉淀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周边地表水体。
临时表土场设置挡墙,四周设置截排水沟,低洼处建设沉淀池(50m3),临时表土场淋溶水经沉淀池收集后泵入工业场地回水沉淀池作为选矿补充水或用于洒水降尘,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设简易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员工生活污水设置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高岭土选矿废水经回水沉淀池(容积5000m3)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工业场地初期雨水设雨水收集池(容积800m3)收集后,回用于选矿过程,不外排。
3.矿区须按要求严格控制开采面积,开采区四周设置围挡,配套喷雾洒水措施;矿区主要运输道路采取硬化路面,矿区出入口设置洗车平台并配套喷淋措施,定期清扫运输道路保持路面整洁,运输车辆不得超载并覆盖篷布防止物料洒落,限速行驶;对裸露的表土场、排土场采取洒水降尘、防尘网覆盖等措施,并及时播撒草籽等进行植被覆盖;采空区需及时复垦绿化,防止裸露。
项目工业场地位于采区2东侧,不设高岭土晒场。工业场地各堆场及生产车间均为钢架结构封闭车间(地面硬化,四面及顶部围挡,仅留出进出口车间大门及窗户),配套喷淋措施,物料装卸、入料过程尽量降低高度,作业过程洒水降尘,工业场地道路区域采取硬化措施,加强清扫确保路面整洁,定期洒水降尘,优化场地布局,严禁物料随意堆放。
项目须按《报告表》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厂界无组织废气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4.项目须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加强设备养护,通过安装减振基座、设置围挡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合理安排运输时间,加强运输管理,矿石运输经过村庄时须减速慢行。
5.项目表土、剥离土、选矿废石、沉淀池泥渣后期用于矿区回填复垦;废机油及机修垃圾暂存于危废暂存间,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规定进行管理,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并设立明显的危废标志,分类收集并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按规定处理、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运至附近乡镇垃圾转运站统一处理。
6.矿山开采过程落实边开采边复垦要求,各采场不得同时开采,开采过程严格控制在采场范围内,项目采区与基本农田设置10米-20米的禁采区作为保护带,严格落实水土流失及复垦要求,地下水水位线以下开采过程排水造成的地下水疏干范围定期取水浇灌,确保植被正常生长。禁止表土堆积到周边基本农田,运输车辆等严格按照厂区道路路线行驶,做好边坡防护,禁止踩踏周边基本农田。
(三)项目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在开采区内开采,不得破坏开采范围外植被;项目要严格按照矿山开采利用方案、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严格实行“边开采、边治理、边生态恢复”的生产管理方式,切实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最大限度恢复原有生境。
(四)项目已制定土地复垦方案,矿山服务期满后,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封场、平整、压实、绿化等,做好开采区及临时用地内的污染防治及生态恢复工作,严禁回填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防止环境污染,保证区域土壤环境及地下水环境安全。
(五)建设单位应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加强对建设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管理工作,制订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设置环保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环保工作,确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以及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好项目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和应急培训计划,健全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组织机构,落实应急处理措施。
(六)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项目建设须按《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落实各项环保设施和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常使用。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履行排污许可手续、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1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整改。
七、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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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 (略) :
《广西合浦县松联矿区高岭土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属新建, (略) 合浦县常乐镇低马村附近,开采矿种为高岭土矿,矿区面积1.0001km2,矿区范围内存在金矿矿体,本次开采不涉及金矿开采。项目由7个区块11个采场组成,其中区块2、区块6和区块7存在金矿矿体,金矿矿体周边设不小于50米的保安矿柱(禁采区),确保不动金矿资源。项目主要由矿山开采区、工业场地、运输道路、表土堆场、废石场和其他辅助设施等组成。
项目设计利用资源量为786.19万吨(其中包含高岭土量283.80万吨),开采规模为50万吨/年,采用露天开采方式,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按照采场2及采场3(第一年即开采完)、采场11、采场1、采场4、采场5、采场6、采场7、采场8、采场9、采场10顺序依次开采,各采场不得同时开采。项目设置1个表土场和1个临时废石场,开采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和废石分别堆放于表土场和废石场内,后期用于采空区回填及复垦;项目设计服务年限17.2年(含1.5年基建期)。
矿山配套高岭土矿淘洗厂,矿山工业场地位于区块2东侧,设有办公生活区、淘洗车间、建筑用砂产品堆场、高岭土精矿压滤车间、尾矿压滤车间、尾矿堆场、高岭土精矿产品堆场、雨水收集池及回水沉淀池等。本矿山开采的高岭土矿全部在配套的高岭土矿淘洗场处理,设计日处理高岭土矿2000吨(50万吨/年),采用简单淘洗分级工艺,年产高岭土精矿18万吨、建筑砂23万吨。
项目总投资9496.5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项目具体规划布局、建设内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环境敏感目标等详见《报告表》。
二、项目开采对生态环境等将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减缓不利影响。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要求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周边居民饮用水安全、复垦工程达到复垦方案要求的情况下,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管理要结合《报告表》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以下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按《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按照开采设计方案进行基础建设,落实绿色矿山及水土流失防治等各项措施,加强矿山开发总体规划及施工区管理。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直接回用于施工降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项目周边的林地施肥,不得排入水体。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落实以下运营期环境保护措施。
1.项目开采过程中,地下水水位线以下开采采用疏干排水后使用挖掘机开采,须设置水位监控井,密切对开采区周边的地下水水位、水质进行监测,如因项目开采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取水,建设单位应及时为受影响的村民加深水井或接引饮用水,保证村民正常用水。
2.项目开采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矿坑涌水、淋溶水、选矿废水等。开采区四周设置截排水沟和沉淀池,防止周边雨水径流进入矿坑,开采过程在各开采区低洼区域设置沉淀池,矿坑涌水经沉淀池收集后,泵入工业场地回水池用于选矿补充水或用于洒水降尘,不外排,遇到极端暴雨情况,矿坑涌水无法完全回用,多余的矿坑涌水经开采区沉淀池沉淀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周边地表水体。
临时表土场设置挡墙,四周设置截排水沟,低洼处建设沉淀池(50m3),临时表土场淋溶水经沉淀池收集后泵入工业场地回水沉淀池作为选矿补充水或用于洒水降尘,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设简易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员工生活污水设置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高岭土选矿废水经回水沉淀池(容积5000m3)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工业场地初期雨水设雨水收集池(容积800m3)收集后,回用于选矿过程,不外排。
3.矿区须按要求严格控制开采面积,开采区四周设置围挡,配套喷雾洒水措施;矿区主要运输道路采取硬化路面,矿区出入口设置洗车平台并配套喷淋措施,定期清扫运输道路保持路面整洁,运输车辆不得超载并覆盖篷布防止物料洒落,限速行驶;对裸露的表土场、排土场采取洒水降尘、防尘网覆盖等措施,并及时播撒草籽等进行植被覆盖;采空区需及时复垦绿化,防止裸露。
项目工业场地位于采区2东侧,不设高岭土晒场。工业场地各堆场及生产车间均为钢架结构封闭车间(地面硬化,四面及顶部围挡,仅留出进出口车间大门及窗户),配套喷淋措施,物料装卸、入料过程尽量降低高度,作业过程洒水降尘,工业场地道路区域采取硬化措施,加强清扫确保路面整洁,定期洒水降尘,优化场地布局,严禁物料随意堆放。
项目须按《报告表》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厂界无组织废气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4.项目须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加强设备养护,通过安装减振基座、设置围挡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合理安排运输时间,加强运输管理,矿石运输经过村庄时须减速慢行。
5.项目表土、剥离土、选矿废石、沉淀池泥渣后期用于矿区回填复垦;废机油及机修垃圾暂存于危废暂存间,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规定进行管理,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并设立明显的危废标志,分类收集并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按规定处理、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运至附近乡镇垃圾转运站统一处理。
6.矿山开采过程落实边开采边复垦要求,各采场不得同时开采,开采过程严格控制在采场范围内,项目采区与基本农田设置10米-20米的禁采区作为保护带,严格落实水土流失及复垦要求,地下水水位线以下开采过程排水造成的地下水疏干范围定期取水浇灌,确保植被正常生长。禁止表土堆积到周边基本农田,运输车辆等严格按照厂区道路路线行驶,做好边坡防护,禁止踩踏周边基本农田。
(三)项目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在开采区内开采,不得破坏开采范围外植被;项目要严格按照矿山开采利用方案、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严格实行“边开采、边治理、边生态恢复”的生产管理方式,切实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最大限度恢复原有生境。
(四)项目已制定土地复垦方案,矿山服务期满后,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封场、平整、压实、绿化等,做好开采区及临时用地内的污染防治及生态恢复工作,严禁回填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防止环境污染,保证区域土壤环境及地下水环境安全。
(五)建设单位应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加强对建设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管理工作,制订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设置环保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环保工作,确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以及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好项目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和应急培训计划,健全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组织机构,落实应急处理措施。
(六)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项目建设须按《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落实各项环保设施和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常使用。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履行排污许可手续、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1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整改。
七、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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