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库里湖渔业有限公司渔业码头建设工程受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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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库里湖渔业有限公司渔业码头建设工程受理公示

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吉 (略) 渔业码头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38-*

传 真:0438-*

通讯地址:前郭县阿穆尔大街

邮 编:*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

与情况

吉 (略) 渔业码头建设工程

(略) 前郭县库里湖南岸

吉 (略)

(略) 中环 (略)

该项 (略) 前郭县库里湖南岸,占地面积7425.20㎡,占地类型为水域及水工建筑用地,项目所在区域南侧为空地,周边为库里湖水域。项目厂界距最近居民区西库里村约 850m,泊位距最近居民区西库里村约900m,距查干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约5km,距缓冲区18km,距辛甸核心区19.5km,距庙东核心区14km,距高家核心区21km。本次项目修砌堤坝挡土墙208.70m,新铺装混凝土硬化地面6863.43㎡,木栏杆围挡 205.70m,亲水平台22.5㎡,新建管护用房260㎡、泊位10个。项目建成后渔货上岸直接运走,无后续鱼类加工工序。该项目总投资为489.13万元,环保投资为38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7.77%。

(一)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防止生态破坏和水土流失。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及固体废弃物分别进行有效治理,防止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周边环境。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标准;保护项目周围敏感点声环境质量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区标准;加强营运期设备日常管理和维护,船舶进入港区禁止鸣笛,确保周边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期废气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标准;确保该项目营运期船舶燃油废气SO2、NOx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及GB15097-2016《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 阶段)》;鱼类卸货后外运售卖,无组织排放恶臭气体NH3、H2S排放浓度满足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厂界二级标准值要求。

(四)该项目施工期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做肥料,不外排;基坑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缓流排入库里湖内;施工废水沉淀后上清液回用于施工场地降尘;运营期船舶舱底含油污水排入船舶油污水接收设施,委托专业单位收集处理;*域职工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做肥料,不外排。

(五)产生的固废物按“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各类固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禁将各类生产废物、废料直接排放或混入生活垃圾倾倒,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委托当地环卫部门代为处置;建筑垃圾回用于铺路;码头装卸、运输作业废物由保洁人员进行清扫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代为处置。

(六)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合理布置施工场地,减轻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禁止向库里湖排放任何形式的污水、废油、固废物等污染物以及在库里湖水域内清洗油舱和有污染物质的容器。

(七)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要求,并建立港区应急预案,确定本项目应急计划区域为风险评价范围内的库里湖水域。

(八)淤泥处置前应按报告表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按照GB5086对淤泥进行浸出性鉴别试验,确定满足绿化用土标准的前提下,方可外运作为绿化用土。

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吉 (略) 渔业码头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38-*

传 真:0438-*

通讯地址:前郭县阿穆尔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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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

与情况

吉 (略) 渔业码头建设工程

(略) 前郭县库里湖南岸

吉 (略)

(略) 中环 (略)

该项 (略) 前郭县库里湖南岸,占地面积7425.20㎡,占地类型为水域及水工建筑用地,项目所在区域南侧为空地,周边为库里湖水域。项目厂界距最近居民区西库里村约 850m,泊位距最近居民区西库里村约900m,距查干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约5km,距缓冲区18km,距辛甸核心区19.5km,距庙东核心区14km,距高家核心区21km。本次项目修砌堤坝挡土墙208.70m,新铺装混凝土硬化地面6863.43㎡,木栏杆围挡 205.70m,亲水平台22.5㎡,新建管护用房260㎡、泊位10个。项目建成后渔货上岸直接运走,无后续鱼类加工工序。该项目总投资为489.13万元,环保投资为38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7.77%。

(一)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防止生态破坏和水土流失。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及固体废弃物分别进行有效治理,防止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周边环境。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标准;保护项目周围敏感点声环境质量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区标准;加强营运期设备日常管理和维护,船舶进入港区禁止鸣笛,确保周边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期废气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标准;确保该项目营运期船舶燃油废气SO2、NOx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及GB15097-2016《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 阶段)》;鱼类卸货后外运售卖,无组织排放恶臭气体NH3、H2S排放浓度满足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厂界二级标准值要求。

(四)该项目施工期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做肥料,不外排;基坑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缓流排入库里湖内;施工废水沉淀后上清液回用于施工场地降尘;运营期船舶舱底含油污水排入船舶油污水接收设施,委托专业单位收集处理;*域职工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做肥料,不外排。

(五)产生的固废物按“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各类固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禁将各类生产废物、废料直接排放或混入生活垃圾倾倒,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委托当地环卫部门代为处置;建筑垃圾回用于铺路;码头装卸、运输作业废物由保洁人员进行清扫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代为处置。

(六)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合理布置施工场地,减轻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禁止向库里湖排放任何形式的污水、废油、固废物等污染物以及在库里湖水域内清洗油舱和有污染物质的容器。

(七)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要求,并建立港区应急预案,确定本项目应急计划区域为风险评价范围内的库里湖水域。

(八)淤泥处置前应按报告表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按照GB5086对淤泥进行浸出性鉴别试验,确定满足绿化用土标准的前提下,方可外运作为绿化用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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