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4月24日—2023年4月28日期间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关于2023年4月24日—2023年4月28日期间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关于浙江 (略) 新增年产40万支高精度液压油缸以及30万套液压动力单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湖长环建〔2023〕53号 | 2023年4月24日 | |
2 | 关于湖州鼎 (略) 年产10000吨锂离子电池专用储能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湖长环建〔2023〕59号 | 2023年4月27日 | |
3 | 关于 (略) 年加工2000吨不锈钢管及不锈钢管件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湖长环建〔2023〕60号 | 2023年4月27日 | |
4 | 关于 (略) 年新增4亿支绿色长寿命环保无汞碱性锌锰电池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湖长环建〔2023〕61号 | 2023年4月27日 | |
5 | 关于 (略) 整体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湖长环建〔2023〕62号 | 2023年4月27日 | |
6 | 关于 (略) 年产各类纺织面料3400万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湖长环建〔2023〕63号 | 2023年4月27日 | |
7 | 关于浙江长兴科瑞 (略) 年产纳米级环保新材料200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湖长环建〔2023〕64号 | 2023年4月28日 | |
公告时间:2023年4月28日至2023年5月11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 (略) 提起行政诉讼。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关于浙江 (略) 新增年产40万支高精度液压油缸以及30万套液压动力单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湖长环建〔2023〕53号 | 2023年4月24日 | |
2 | 关于湖州鼎 (略) 年产10000吨锂离子电池专用储能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湖长环建〔2023〕59号 | 2023年4月27日 | |
3 | 关于 (略) 年加工2000吨不锈钢管及不锈钢管件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湖长环建〔2023〕60号 | 2023年4月27日 | |
4 | 关于 (略) 年新增4亿支绿色长寿命环保无汞碱性锌锰电池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湖长环建〔2023〕61号 | 2023年4月27日 | |
5 | 关于 (略) 整体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湖长环建〔2023〕62号 | 2023年4月27日 | |
6 | 关于 (略) 年产各类纺织面料3400万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湖长环建〔2023〕63号 | 2023年4月27日 | |
7 | 关于浙江长兴科瑞 (略) 年产纳米级环保新材料200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湖长环建〔2023〕64号 | 2023年4月28日 | |
公告时间:2023年4月28日至2023年5月11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 (略) 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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