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通用电气医疗设备天津有限公司超导核磁共振体共振模块BRM2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通用电气医疗设备天津有限公司超导核磁共振体共振模块BRM2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
传 真:022-*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超导核磁共振磁体共振模块(BRM2)项目 | 通用电气医疗系统(天津)有限公司 | 天津空港经济区经三路266号 | 联合泰泽 (略) | 购置绕线机、脱模机、混胶机等生产设备,通过芯轴缠绕、固化、焊接等工序,建设超导核磁共振磁体共振模块(BRM2)生产线,年生产超导核磁共振磁体共振模块300套。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45.5万元,占总投资的1.52%,主要用于废气治理、噪声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固体废物暂存及排污口规范化等。 | (一)本项目芯轴缠绕、纱线绕制及固化、胶槽清洗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管道收集后依托现有超导核磁共振磁体筒体生产线“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依托现有1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焊接工序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焊接烟尘通过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通过管道进入新增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终经1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2排放;铜线绕制、铜板粘合、灌胶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或管道收集后引至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2排放。其中,TRVOC、非*烷总烃、苯、*苯与二*苯合计的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酸*酯和臭气浓度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颗粒物参照染料尘)。 未被完全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其中,厂房外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非*烷总烃、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酸*酯和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 (二)本项目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厂区污水处理站(调节+接触氧化+沉淀)处理后,经污水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要求。 (三)合理布局噪声源,绕线机等生产设备以及风机等噪声源应落实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分类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包装材料、不含铅废滤材和收集尘定期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或一般固废处置单位处理;废包装瓶/桶、废粘合剂、废有机溶液、沾染废物、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含铅除灰尘和废滤材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五)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六)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 | 2023年6月8日至2023年6月14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注: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党建工作部是保税区政务网站(http://**.cn)主管部门,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务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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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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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导核磁共振磁体共振模块(BRM2)项目 | 通用电气医疗系统(天津)有限公司 | 天津空港经济区经三路266号 | 联合泰泽 (略) | 购置绕线机、脱模机、混胶机等生产设备,通过芯轴缠绕、固化、焊接等工序,建设超导核磁共振磁体共振模块(BRM2)生产线,年生产超导核磁共振磁体共振模块300套。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45.5万元,占总投资的1.52%,主要用于废气治理、噪声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固体废物暂存及排污口规范化等。 | (一)本项目芯轴缠绕、纱线绕制及固化、胶槽清洗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管道收集后依托现有超导核磁共振磁体筒体生产线“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依托现有1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焊接工序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焊接烟尘通过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通过管道进入新增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终经1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2排放;铜线绕制、铜板粘合、灌胶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或管道收集后引至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2排放。其中,TRVOC、非*烷总烃、苯、*苯与二*苯合计的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酸*酯和臭气浓度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颗粒物参照染料尘)。 未被完全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其中,厂房外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非*烷总烃、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酸*酯和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 (二)本项目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厂区污水处理站(调节+接触氧化+沉淀)处理后,经污水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要求。 (三)合理布局噪声源,绕线机等生产设备以及风机等噪声源应落实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分类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包装材料、不含铅废滤材和收集尘定期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或一般固废处置单位处理;废包装瓶/桶、废粘合剂、废有机溶液、沾染废物、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含铅除灰尘和废滤材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五)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六)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 | 2023年6月8日至2023年6月14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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