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碶街道建筑垃圾分拣、处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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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碶街道建筑垃圾分拣、处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宁波 (略)

石碶街道建筑垃圾分拣、处理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根据环境保护部文件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现启动本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程序,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石碶街道建筑垃圾分拣、处理项目

所在地: (略) 海曙区石碶街道星光村光文路南侧

建设单位:宁波 (略)

项目总投资:总投资265万元

项目占地面积:3767.13平方米

二、“三废”排放及防治措施

表1 本项目“三废”排放及防治措施

类别

污染物

污染防治措施

废气

破碎、筛分粉尘

1、采用喷淋装置、雾炮机,配合人工洒水辅助,保持物料湿润。

2、车辆驶出前进行冲洗去泥。

3、清扫地面积尘。

装卸粉尘

堆放粉尘

车辆行驶扬尘

食堂油烟废气

油烟净化器净化,屋顶排放。

废水

喷淋水

物料吸收,蒸发、不外排。

车辆清洗水

流入沉淀池,静置后用于喷洒物料,蒸发、不外排。

初期雨水

露天地面设置一定坡度,最低处设置沉淀池,收集雨水。当沉淀池水满时,采用水泵抽取 (略) 政雨水管网。

生活污水

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近期内委托清运,见附件七。

噪声

机械噪声

选用减震、降噪效果良好的先进设备,加强设备检修和维护等。

固废

可回收垃圾

售卖给资源回收机构。

差垃圾

委托委托一般工业固废单位清运处置,见附件十。

废油桶

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见附件九。

生活垃圾

委托环境卫生管理所清运。

三、公众提供有关本项目环保竣工方面的建议或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自公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征求相关公众针对企业主体工程调试工况是否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是否正常进行监督,或提出建议或意见。

四、公告监督范围和主要事项

1、公告范围:广大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2、主要事项:监督与本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五、公告监督的具体形式

公众对本项目主体工程调试工况是否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有建议或意见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也可将书面意见另外抄送负责该建设项目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保主管部门: (略) 生态环境保护局海曙分局

联系电话:12369

建设单位:宁波 (略)

联系电话:*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次公告时间:2023年6月8日~2023年7月6日

发布单位:宁波 (略)

发布时间:2023年6月8日




公示验收报告 宁波 (略)


宁波 (略)

石碶街道建筑垃圾分拣、处理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根据环境保护部文件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现启动本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程序,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石碶街道建筑垃圾分拣、处理项目

所在地: (略) 海曙区石碶街道星光村光文路南侧

建设单位:宁波 (略)

项目总投资:总投资265万元

项目占地面积:3767.13平方米

二、“三废”排放及防治措施

表1 本项目“三废”排放及防治措施

类别

污染物

污染防治措施

废气

破碎、筛分粉尘

1、采用喷淋装置、雾炮机,配合人工洒水辅助,保持物料湿润。

2、车辆驶出前进行冲洗去泥。

3、清扫地面积尘。

装卸粉尘

堆放粉尘

车辆行驶扬尘

食堂油烟废气

油烟净化器净化,屋顶排放。

废水

喷淋水

物料吸收,蒸发、不外排。

车辆清洗水

流入沉淀池,静置后用于喷洒物料,蒸发、不外排。

初期雨水

露天地面设置一定坡度,最低处设置沉淀池,收集雨水。当沉淀池水满时,采用水泵抽取 (略) 政雨水管网。

生活污水

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近期内委托清运,见附件七。

噪声

机械噪声

选用减震、降噪效果良好的先进设备,加强设备检修和维护等。

固废

可回收垃圾

售卖给资源回收机构。

差垃圾

委托委托一般工业固废单位清运处置,见附件十。

废油桶

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见附件九。

生活垃圾

委托环境卫生管理所清运。

三、公众提供有关本项目环保竣工方面的建议或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自公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征求相关公众针对企业主体工程调试工况是否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是否正常进行监督,或提出建议或意见。

四、公告监督范围和主要事项

1、公告范围:广大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2、主要事项:监督与本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五、公告监督的具体形式

公众对本项目主体工程调试工况是否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有建议或意见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也可将书面意见另外抄送负责该建设项目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保主管部门: (略) 生态环境保护局海曙分局

联系电话:12369

建设单位:宁波 (略)

联系电话:*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次公告时间:2023年6月8日~2023年7月6日

发布单位:宁波 (略)

发布时间: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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