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81号整改任务 验收公示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81号整改任务 验收公示
太谷区负责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81号整改任务已整改完成,并通过核查验收。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关于验收销号的要求,现将该项任务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任务
黄 (略) 境内设有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河流有27条,其中4条常年断流,7条间歇性断流,二者占比为41%,水生态形势较为严峻。水生态治理恢复措施未完全落实。增加汾河水量是解决汾河生态基流小、水体纳污能力低等问题的重要举措。省政府对汾河中游、下游流量提出明确要求,但省水利厅 (略) 在落实汾河生态补水决策上“打折扣”,河道下泄水量明显达不到要求。
二、整改措施
1.加强汾河干支流管理, (略) 、市水利厅做好汾河干流生态流量保障工作。
2.落实汾河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细则和汾河流域生态流量保障工作机制。加强汾河流域主要断面生态流量监测站点建设,为河流生态流量监测与考核提供科学依据。
3.加强沿河取水管理,规范用水秩序。按照职责要求,负责区域范围内的生态补水协调与调度工作,做到本区域供水、取水规范有序,切实提高生态补水输水率。对汾河沿线的取水口进行调查摸排,强化用水监管,严格执行超计划(定额)累计加价制度,对违法取水的取水口依法取缔。
三、整改完成情况
1.加强汾河干支流管理, (略) 、市水利厅做好汾河干流生态流量保障工作,因我区只有汾河支流,故不涉及汾河干流生态保障工作。
2. (略) 生态环境局太谷分局严格贯彻落实《 (略) 汾河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工作方案(试行)》(市环发[2022]46号)文件要求,加强对汾河流域的执法监管,确保我区断面生态水质达标;文件中指出汾河支流乌马河北南六门断面水量目标待定,故不需要河流生态流量监测。
3.太谷区严格落实沿河取水管理,规范用水秩序,对供水、取水单位建立台账并发放取水许可证。经排查,我区未发现违规取水的情况。
如果对该任务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
(2023年6月8日至2023年6月18日,共10天) (略) 太谷区人民政府反馈。
联 系 人(责任单位):闫峰兵
固定电话(责任单位):0354-*
电子邮箱(责任单位):*@*63.com
太谷区负责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81号整改任务已整改完成,并通过核查验收。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关于验收销号的要求,现将该项任务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任务
黄 (略) 境内设有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河流有27条,其中4条常年断流,7条间歇性断流,二者占比为41%,水生态形势较为严峻。水生态治理恢复措施未完全落实。增加汾河水量是解决汾河生态基流小、水体纳污能力低等问题的重要举措。省政府对汾河中游、下游流量提出明确要求,但省水利厅 (略) 在落实汾河生态补水决策上“打折扣”,河道下泄水量明显达不到要求。
二、整改措施
1.加强汾河干支流管理, (略) 、市水利厅做好汾河干流生态流量保障工作。
2.落实汾河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细则和汾河流域生态流量保障工作机制。加强汾河流域主要断面生态流量监测站点建设,为河流生态流量监测与考核提供科学依据。
3.加强沿河取水管理,规范用水秩序。按照职责要求,负责区域范围内的生态补水协调与调度工作,做到本区域供水、取水规范有序,切实提高生态补水输水率。对汾河沿线的取水口进行调查摸排,强化用水监管,严格执行超计划(定额)累计加价制度,对违法取水的取水口依法取缔。
三、整改完成情况
1.加强汾河干支流管理, (略) 、市水利厅做好汾河干流生态流量保障工作,因我区只有汾河支流,故不涉及汾河干流生态保障工作。
2. (略) 生态环境局太谷分局严格贯彻落实《 (略) 汾河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工作方案(试行)》(市环发[2022]46号)文件要求,加强对汾河流域的执法监管,确保我区断面生态水质达标;文件中指出汾河支流乌马河北南六门断面水量目标待定,故不需要河流生态流量监测。
3.太谷区严格落实沿河取水管理,规范用水秩序,对供水、取水单位建立台账并发放取水许可证。经排查,我区未发现违规取水的情况。
如果对该任务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
(2023年6月8日至2023年6月18日,共10天) (略) 太谷区人民政府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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