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水利厅关于铁山港至凭祥公路东兴至凭祥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通知桂水审批〔202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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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水利厅关于铁山港至凭祥公路东兴至凭祥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通知桂水审批〔2023〕43号

广西新 (略) :

我厅于2023年 (略) 提出铁山港至凭祥公路(东兴至凭祥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项目代码:2207-*-04-01-*)审批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392.68公顷( (略) 防城区395.46公顷, (略) 187.33公顷, (略) 宁明县642.80公顷, (略) 167.09公顷)。

(二)同意项目 (略) 防城区、 (略) 路段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略) 宁明县、 (略) 路段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西南岩溶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7%,表土保护率达到95%,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5%。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弃渣场选址,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弃渣场设计,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

(六)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5,319,480.00元(其中防城区4,350,060.00元, (略) 2,060,630.00元,宁明县7,070,800.00元, (略) 1,837,990.00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通过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按规定接受自治区水利厅及 (略)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站关于报送铁山港至凭祥公路(东兴至凭祥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的报告(桂水保监审〔2023〕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3年5月22日

桂水审批〔2023〕43号(附件).pdf


广西新 (略) :

我厅于2023年 (略) 提出铁山港至凭祥公路(东兴至凭祥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项目代码:2207-*-04-01-*)审批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392.68公顷( (略) 防城区395.46公顷, (略) 187.33公顷, (略) 宁明县642.80公顷, (略) 167.09公顷)。

(二)同意项目 (略) 防城区、 (略) 路段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略) 宁明县、 (略) 路段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西南岩溶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7%,表土保护率达到95%,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5%。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弃渣场选址,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弃渣场设计,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

(六)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5,319,480.00元(其中防城区4,350,060.00元, (略) 2,060,630.00元,宁明县7,070,800.00元, (略) 1,837,990.00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通过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按规定接受自治区水利厅及 (略)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站关于报送铁山港至凭祥公路(东兴至凭祥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的报告(桂水保监审〔2023〕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3年5月22日

桂水审批〔2023〕43号(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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