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区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流程
南湖区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流程
南湖区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流程
(一)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孤儿及困境儿童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并承诺所提供证明和材料的真实性。
申请孤儿需提供:
(1)本人或其监护人填写的《 (略) 南湖区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附件)。本人近期免冠大头照片。
(2)孤儿监护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孤儿家庭户口簿及复印件;
(4)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 (略) 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5)超过18周岁仍在校就读的在册孤儿,由所在学校出具学籍证明。
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需提供:
(1)本人或其监护人填写的《 (略) 南湖区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附件,一式二份)、本人近期免冠大头照片;
(2)家庭成员户口簿及复印件;
(3)监护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父母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 (略) 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5)父母失踪的,应提供公 (略) 出具的失踪证明;无法提供失踪证明的,除法律规定的失联外,自向公安机关报案之日起两年以上失联的,出具报案证明;
(6)父母服刑的, (略) 判决书有效复印件;
(7)父母或本人重残的,应提供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8)重病儿童以上年度年社保局出具的享受城乡大病保险的清单为准;
(9)超过18周岁仍在校就读的在册困境儿童还需提供由所在学校出具学籍证明或学生证及复印件。
低保与低收入困难家庭儿童的申请需提供:
(1)本人或其监护人填写的《 (略) 南湖区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附件,一式二份)、本人近期免冠大头照片;
(2)监护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超过18周岁仍在校就读的在册困境儿童还需提供由所在学校出具学籍证明或学生证及复印件;
(4)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援助证及复印件。
2.审核。村(社区)接到申请后,进行入户调查并初审,经民主评议(仅限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无异议后,在《 (略) 南湖区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情况进行逐个入户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各区民政局、社发局。
3.审批。各区民政局、社发局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相关审批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区级民政部门存档,一份返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
区级民政部门在收到镇(街道)相关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申请人较多时可适当延长时间),并与孤儿及困境儿童监护人签订《 (略) 南湖区孤儿基本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书》或《 (略) 南湖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书》(一式四份),分别由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和监护人留存,对领取、使用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以及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签订协议书应征求和尊重孤儿及困境儿童本人意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办理或补办有关手续。
(二)资金发放。
区级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后,通知镇(街道)统一办理银行卡,并将银行卡随《告知单》发放到户。孤儿及困境儿童生活费由镇(街道)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到银行账户。
(三)动态管理。
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实行按月动态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要定期走访、了解、掌握孤儿及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的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停发或减发基本生活费手续。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减发基本生活费:
(一)凡依法被收养的自收养之日次月起停止发放;
(二)找到父母的,自找到父母次月起停止发放;
(三)年满18周岁的非在校生,一次性发放6个月基本生活费,不再属于儿童福利保障范围;
(四)退出低保或低收入的,自次月起停止发放或减发;
(五)父母一方刑满释放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基本生活费,不再属于儿童福利保障范围;
(六)重病(儿童)每年年检一次,康复后停止发放;
(七)弄虚作假,骗取生活费的;
(八)其他符合停发条件的。
附件:附件.doc
南湖区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流程
(一)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孤儿及困境儿童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并承诺所提供证明和材料的真实性。
申请孤儿需提供:
(1)本人或其监护人填写的《 (略) 南湖区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附件)。本人近期免冠大头照片。
(2)孤儿监护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孤儿家庭户口簿及复印件;
(4)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 (略) 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5)超过18周岁仍在校就读的在册孤儿,由所在学校出具学籍证明。
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需提供:
(1)本人或其监护人填写的《 (略) 南湖区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附件,一式二份)、本人近期免冠大头照片;
(2)家庭成员户口簿及复印件;
(3)监护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父母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 (略) 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5)父母失踪的,应提供公 (略) 出具的失踪证明;无法提供失踪证明的,除法律规定的失联外,自向公安机关报案之日起两年以上失联的,出具报案证明;
(6)父母服刑的, (略) 判决书有效复印件;
(7)父母或本人重残的,应提供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8)重病儿童以上年度年社保局出具的享受城乡大病保险的清单为准;
(9)超过18周岁仍在校就读的在册困境儿童还需提供由所在学校出具学籍证明或学生证及复印件。
低保与低收入困难家庭儿童的申请需提供:
(1)本人或其监护人填写的《 (略) 南湖区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附件,一式二份)、本人近期免冠大头照片;
(2)监护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超过18周岁仍在校就读的在册困境儿童还需提供由所在学校出具学籍证明或学生证及复印件;
(4)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援助证及复印件。
2.审核。村(社区)接到申请后,进行入户调查并初审,经民主评议(仅限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无异议后,在《 (略) 南湖区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情况进行逐个入户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各区民政局、社发局。
3.审批。各区民政局、社发局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相关审批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区级民政部门存档,一份返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
区级民政部门在收到镇(街道)相关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申请人较多时可适当延长时间),并与孤儿及困境儿童监护人签订《 (略) 南湖区孤儿基本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书》或《 (略) 南湖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书》(一式四份),分别由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和监护人留存,对领取、使用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以及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签订协议书应征求和尊重孤儿及困境儿童本人意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办理或补办有关手续。
(二)资金发放。
区级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后,通知镇(街道)统一办理银行卡,并将银行卡随《告知单》发放到户。孤儿及困境儿童生活费由镇(街道)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到银行账户。
(三)动态管理。
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实行按月动态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要定期走访、了解、掌握孤儿及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的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停发或减发基本生活费手续。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减发基本生活费:
(一)凡依法被收养的自收养之日次月起停止发放;
(二)找到父母的,自找到父母次月起停止发放;
(三)年满18周岁的非在校生,一次性发放6个月基本生活费,不再属于儿童福利保障范围;
(四)退出低保或低收入的,自次月起停止发放或减发;
(五)父母一方刑满释放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基本生活费,不再属于儿童福利保障范围;
(六)重病(儿童)每年年检一次,康复后停止发放;
(七)弄虚作假,骗取生活费的;
(八)其他符合停发条件的。
附件: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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