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研县人民政府关于资中至乐山高速公路井研段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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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研县人民政府关于资中至乐山高速公路井研段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和《井研县人民政府关于资中至乐山高速公路井研段项目用地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井府公〔2023〕5号),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本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面积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涉及井研县宝五镇瓦窑村9组、10组、12组;纯复镇观塘村3组、10组、15组、16组,跃进村2组、4组、6组、7组、8组、9组、10组;集益镇平店村2组、3组、4组、村集体,赛功村1组、2组、6组、8组、11组、12组、村集体,向阳村3组、8组、9组;研城街道新道路村9组、10组、14组、15组、17组、18组、20组、22组、23组、24组;研经镇大团村2组、4组、5组、7组、8组、村集体,横连村1组、19组、21组、23组、村集体,石堰村1组、5组、6组、7组、8组、9组、村集体,四方村3组,同前村8组的部分土地。拟启动征收集体土地约172.817公顷,其中:农用地166.8196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64.8744公顷,园地65.6188公顷,林地18.0241公顷,其他农用地18.3023公顷),建设用地5.9974公顷。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全部用于资中至乐山高速公路井研段项目建设。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和《井研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井研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井府发〔2020〕5号)规定(若省政府出台新的政策则按新的标准执行),本批次征收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按井研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计算。

(二)农村村民住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此次征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予以补偿。

四、安置方式

人员安置: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的被征地农民, (略) 人社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按乡村居民进行管理的被征地农民,可自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

住房安置: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搬迁的,由征地单位通过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或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

五、补偿登记要求

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3年5月16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研城街道办事处、宝五镇人民政府、集益镇人民政府、纯复镇人民政府、研经镇人民政府处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以征地单位组织的现场调查数据为准。

六、其他事项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一半以上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本方案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依法召开听证会。

特此公告。

井研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和《井研县人民政府关于资中至乐山高速公路井研段项目用地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井府公〔2023〕5号),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本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面积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涉及井研县宝五镇瓦窑村9组、10组、12组;纯复镇观塘村3组、10组、15组、16组,跃进村2组、4组、6组、7组、8组、9组、10组;集益镇平店村2组、3组、4组、村集体,赛功村1组、2组、6组、8组、11组、12组、村集体,向阳村3组、8组、9组;研城街道新道路村9组、10组、14组、15组、17组、18组、20组、22组、23组、24组;研经镇大团村2组、4组、5组、7组、8组、村集体,横连村1组、19组、21组、23组、村集体,石堰村1组、5组、6组、7组、8组、9组、村集体,四方村3组,同前村8组的部分土地。拟启动征收集体土地约172.817公顷,其中:农用地166.8196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64.8744公顷,园地65.6188公顷,林地18.0241公顷,其他农用地18.3023公顷),建设用地5.9974公顷。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全部用于资中至乐山高速公路井研段项目建设。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和《井研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井研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井府发〔2020〕5号)规定(若省政府出台新的政策则按新的标准执行),本批次征收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按井研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计算。

(二)农村村民住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此次征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予以补偿。

四、安置方式

人员安置: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的被征地农民, (略) 人社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按乡村居民进行管理的被征地农民,可自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

住房安置: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搬迁的,由征地单位通过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或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

五、补偿登记要求

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3年5月16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研城街道办事处、宝五镇人民政府、集益镇人民政府、纯复镇人民政府、研经镇人民政府处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以征地单位组织的现场调查数据为准。

六、其他事项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一半以上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本方案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依法召开听证会。

特此公告。

井研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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