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7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2023年6月7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6月7日-2023年6月1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张店区西四路119号)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ttp://**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 与情况 | 备注 |
1 | 5000吨/年聚全氟**烯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淄博东岳经济开发区山东华 (略) 现有厂区内 | 山东华 (略) | 山东 (略) | 拟建项目拟改造的装置主要包括氟氮混合气(20%)生产装置、聚全氟**烯聚合生产装置、后处理生产车间等。本次主要建设内容包括:①聚全氟**烯聚合生产装置原料气化系统改造、3#塔单体回收工艺改造、聚合设备区保温改造;②聚全氟**烯氟氮混合气(20%氟气)发生区输送管路改造;③后处理车间膜回收系统、物料后处理设备改造等。项目不新增建构筑物,公辅设施全部依托现有装置,项目需购置压缩机、造粒机、凝聚桶等主要设备12台(套)。项目改造完成后,原5000吨/年聚全氟**烯产品产能不变,质量得到提升;氟氮混合气(20%)产能由108吨/年增至162吨/年,120吨/年本项目聚全氟**烯(FEP)自用(FEP装置技改后采用连续氟化,较技改前间歇氟化的氟氮混合气用量增加),剩余42吨/ (略) 其他下游装置使用。 | 一、施工期间按照《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做好施工扬尘的精细化管控。对各扬尘点定期洒水,施工场地要设置围挡,粉状物料等集中存放并进行棚盖,设置围挡防止雨水冲刷造成污染。运输车辆不得超载、进入施工场地要限速行驶,运输土方过程中采取蓬盖及冲洗轮胎、挡板等措施,防止土料散落引发扬尘,并及时对路面进行清扫、洒水。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严格实行定点堆放,并及时清运处理;尽量避免夜间施工、采用低噪声设备。 二、废水污染防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管网,完善事故水导排设施。控制事故排污。废水、雨水排放口设截断设施,确保事故状态时废水不外排。 本项目排水有各产品装置工艺废水、废气处理水洗废水和碱洗废水、纯水制备废水、设备冲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循环排污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等。依托现有1套50m3/d两效蒸发装置、1座500m3/d 2#污水站、1座3000m3/d 3#污水站及1座4800m3/d中水站,经预处理+现有2#、3#污水站处理+现有中水站处理达标后,优先回用,多余部分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本项目回用水水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表1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水质要求及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华夏神舟污水总排口水质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及淄博 (略) 进水水质要求。 三、废气污染防治。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包括氟化氢电解装置电解槽阴极废气、聚全氟**烯装置干燥废气、造粒废气、氟化废气、脱氟废气、气流混匀废气和焚烧炉烟气等。氟化氢电解装置电解废气经“一级水洗+一级碱洗”后经30m高排气筒DA015排放;聚全氟**烯装置混匀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聚全氟**烯装置干燥废气经“布袋除尘器+一级水洗”经45m高排气筒DA016排放;聚全氟**烯装置氟化废气、脱氟废气经两级碱喷淋后,造粒废气经一级碱洗后经30m高排气筒DA017排放;聚全氟**烯装置精馏残液依托在建焚烧炉处理,新增的焚烧废气通过“余热回收系统+旋风除尘+烟气急冷+水洗(两级)+碱洗(两级)+湿电除尘+活性炭吸附+SCR”处理后经45m高排气筒DA021排放。 其中,排气筒DA015中氟化氢排放浓度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标准要求(氟化物:3mg/m3);FEP装置排气筒(DA016、DA017)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2重点控制区要求(颗粒物:10mg/m3),氟化氢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要求(氟化氢:5mg/m3);焚烧烟气排气筒(DA021)中颗粒物、SO2、NOx的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相关标准(颗粒物:10mg/m3、SO2:50mg/m3、NOx:100mg/m3);HF、二噁英、CO的排放浓度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表3限值(HF:4mg/m3、HCl:60mg/m3、二噁英:0.5ngTEQ/m3、CO:100mg/m3);HCl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标准要求(HCl:20mg/m3);VOCS的排放浓度及速率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标准要求(VOCS:60mg/m3、3.0kg/h)。 本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装置区未被收集的粉尘及设备动静密封处泄漏VOCs。其中VOCS(以非*烷总烃计)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VOCS:2.0mg/m3);氟化氢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HF:0.02mg/m3);颗粒物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 四、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消音、隔声等措施,确保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完善厂区分区防渗措施。加强生产装置区、物料储存区、污水管线、埋地管道、危废暂存库、事故水池、环保设施等区域的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固废污染防治。严格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技改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包括生产装置产生的废电解液、废电极、废吸附剂、废硅胶、精馏残液、滤渣等;焚烧炉新增的除尘器收尘、废催化剂、废活性炭、湿电除尘压滤污泥等;废气处理产生的废布袋;污水处理装置产生的两效蒸发废盐、污泥等;中水制备产生的废膜、废离子交换树脂;设备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化验产生的化验室废液;原料使用产生的废包装材料;纯水制备产生的废RO膜、制氮废吸附剂;生活垃圾等。精馏残液依托在建焚烧炉焚烧处置,其他危废采用双层防渗吨袋装/吨桶后暂存于在建危废暂存间(420m2)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固废废电解液、废电极、废吸附剂等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暂存于垃圾箱,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的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进行储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固废暂存及转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账。 七、环境风险防控。企业进一步完善三级防控体系,并对各风险源完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防范与减缓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建设相配套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建立与园区的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和防范能力。 八、该项目建成后,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6月7日-2023年6月1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张店区西四路119号)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ttp://**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 与情况 | 备注 |
1 | 5000吨/年聚全氟**烯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淄博东岳经济开发区山东华 (略) 现有厂区内 | 山东华 (略) | 山东 (略) | 拟建项目拟改造的装置主要包括氟氮混合气(20%)生产装置、聚全氟**烯聚合生产装置、后处理生产车间等。本次主要建设内容包括:①聚全氟**烯聚合生产装置原料气化系统改造、3#塔单体回收工艺改造、聚合设备区保温改造;②聚全氟**烯氟氮混合气(20%氟气)发生区输送管路改造;③后处理车间膜回收系统、物料后处理设备改造等。项目不新增建构筑物,公辅设施全部依托现有装置,项目需购置压缩机、造粒机、凝聚桶等主要设备12台(套)。项目改造完成后,原5000吨/年聚全氟**烯产品产能不变,质量得到提升;氟氮混合气(20%)产能由108吨/年增至162吨/年,120吨/年本项目聚全氟**烯(FEP)自用(FEP装置技改后采用连续氟化,较技改前间歇氟化的氟氮混合气用量增加),剩余42吨/ (略) 其他下游装置使用。 | 一、施工期间按照《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做好施工扬尘的精细化管控。对各扬尘点定期洒水,施工场地要设置围挡,粉状物料等集中存放并进行棚盖,设置围挡防止雨水冲刷造成污染。运输车辆不得超载、进入施工场地要限速行驶,运输土方过程中采取蓬盖及冲洗轮胎、挡板等措施,防止土料散落引发扬尘,并及时对路面进行清扫、洒水。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严格实行定点堆放,并及时清运处理;尽量避免夜间施工、采用低噪声设备。 二、废水污染防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管网,完善事故水导排设施。控制事故排污。废水、雨水排放口设截断设施,确保事故状态时废水不外排。 本项目排水有各产品装置工艺废水、废气处理水洗废水和碱洗废水、纯水制备废水、设备冲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循环排污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等。依托现有1套50m3/d两效蒸发装置、1座500m3/d 2#污水站、1座3000m3/d 3#污水站及1座4800m3/d中水站,经预处理+现有2#、3#污水站处理+现有中水站处理达标后,优先回用,多余部分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本项目回用水水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表1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水质要求及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华夏神舟污水总排口水质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及淄博 (略) 进水水质要求。 三、废气污染防治。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包括氟化氢电解装置电解槽阴极废气、聚全氟**烯装置干燥废气、造粒废气、氟化废气、脱氟废气、气流混匀废气和焚烧炉烟气等。氟化氢电解装置电解废气经“一级水洗+一级碱洗”后经30m高排气筒DA015排放;聚全氟**烯装置混匀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聚全氟**烯装置干燥废气经“布袋除尘器+一级水洗”经45m高排气筒DA016排放;聚全氟**烯装置氟化废气、脱氟废气经两级碱喷淋后,造粒废气经一级碱洗后经30m高排气筒DA017排放;聚全氟**烯装置精馏残液依托在建焚烧炉处理,新增的焚烧废气通过“余热回收系统+旋风除尘+烟气急冷+水洗(两级)+碱洗(两级)+湿电除尘+活性炭吸附+SCR”处理后经45m高排气筒DA021排放。 其中,排气筒DA015中氟化氢排放浓度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标准要求(氟化物:3mg/m3);FEP装置排气筒(DA016、DA017)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2重点控制区要求(颗粒物:10mg/m3),氟化氢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要求(氟化氢:5mg/m3);焚烧烟气排气筒(DA021)中颗粒物、SO2、NOx的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相关标准(颗粒物:10mg/m3、SO2:50mg/m3、NOx:100mg/m3);HF、二噁英、CO的排放浓度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表3限值(HF:4mg/m3、HCl:60mg/m3、二噁英:0.5ngTEQ/m3、CO:100mg/m3);HCl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标准要求(HCl:20mg/m3);VOCS的排放浓度及速率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标准要求(VOCS:60mg/m3、3.0kg/h)。 本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装置区未被收集的粉尘及设备动静密封处泄漏VOCs。其中VOCS(以非*烷总烃计)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VOCS:2.0mg/m3);氟化氢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HF:0.02mg/m3);颗粒物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 四、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消音、隔声等措施,确保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完善厂区分区防渗措施。加强生产装置区、物料储存区、污水管线、埋地管道、危废暂存库、事故水池、环保设施等区域的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固废污染防治。严格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技改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包括生产装置产生的废电解液、废电极、废吸附剂、废硅胶、精馏残液、滤渣等;焚烧炉新增的除尘器收尘、废催化剂、废活性炭、湿电除尘压滤污泥等;废气处理产生的废布袋;污水处理装置产生的两效蒸发废盐、污泥等;中水制备产生的废膜、废离子交换树脂;设备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化验产生的化验室废液;原料使用产生的废包装材料;纯水制备产生的废RO膜、制氮废吸附剂;生活垃圾等。精馏残液依托在建焚烧炉焚烧处置,其他危废采用双层防渗吨袋装/吨桶后暂存于在建危废暂存间(420m2)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固废废电解液、废电极、废吸附剂等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暂存于垃圾箱,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的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进行储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固废暂存及转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账。 七、环境风险防控。企业进一步完善三级防控体系,并对各风险源完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防范与减缓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建设相配套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建立与园区的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和防范能力。 八、该项目建成后,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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