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慈利县水行政执法领域"不予处罚含首违不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三种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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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慈利县水行政执法领域"不予处罚(含首违不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三种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大力推行"柔性执法",通过批评教育,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和自觉守法,避免"为罚而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局编制了《慈利县水行政执法领域"不予处罚(含首违不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三种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广大群众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征求时间从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20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信函邮寄:慈利县零阳街道北街043号,慈利县水利局水政执法大队收,邮政编码:*
2.联系电话:0744-*
3.邮箱:*@*q.com
附件:1.慈利县水行政执法领域不予处罚(含首违不罚)清单
2.慈利县水行政执法领减轻处罚清单;
3.慈利县水行政执法领域从轻处罚清单。
慈利县水利局
2023年6月1日
附件1:
慈利县水行政执法领域不予处罚(含首违不罚)清单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 | 在限期内缴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 |||
2 |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在限期内补办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 |||
3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在限期内缴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 |||
4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在限期内补办手续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在限期内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和设施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 |||
5 |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 | 在限期内更换或者修复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 |||
6 |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开工建设的。 | 在限期内补办手续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在限期内拆除、恢复原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 |||
7 | 除国家建设或者公益事业需要外,违规填埋山塘 | 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 |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 |||
二、下列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行洪的 | 1. 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 |
2.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 ||
2 |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行洪的 | 1.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
2.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 ||
3 |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1.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在限期内验收防洪工程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2.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
附件2:
慈利县水行政执法领减轻处罚清单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对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 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 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 缆的处罚。 |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危害后果轻微、损害较小的。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附件3:
慈利县水行政执法领域从轻处罚清单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 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 重大变更的处罚 | 占地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二公顷以下,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积极补办相关手续并获批准,且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损害较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关于公开征求《慈利县水行政执法领域"不予处罚(含首违不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三种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大力推行"柔性执法",通过批评教育,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和自觉守法,避免"为罚而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局编制了《慈利县水行政执法领域"不予处罚(含首违不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三种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广大群众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征求时间从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20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信函邮寄:慈利县零阳街道北街043号,慈利县水利局水政执法大队收,邮政编码:*
2.联系电话:0744-*
3.邮箱:*@*q.com
附件:1.慈利县水行政执法领域不予处罚(含首违不罚)清单
2.慈利县水行政执法领减轻处罚清单;
3.慈利县水行政执法领域从轻处罚清单。
慈利县水利局
2023年6月1日
附件1:
慈利县水行政执法领域不予处罚(含首违不罚)清单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 | 在限期内缴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 |||
2 |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在限期内补办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 |||
3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在限期内缴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 |||
4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在限期内补办手续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在限期内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和设施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 |||
5 |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 | 在限期内更换或者修复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 |||
6 |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开工建设的。 | 在限期内补办手续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在限期内拆除、恢复原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 |||
7 | 除国家建设或者公益事业需要外,违规填埋山塘 | 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 |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 |||
二、下列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行洪的 | 1. 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 |
2.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 ||
2 |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行洪的 | 1.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
2.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 ||
3 |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1.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在限期内验收防洪工程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2.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
附件2:
慈利县水行政执法领减轻处罚清单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对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 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 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 缆的处罚。 |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危害后果轻微、损害较小的。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附件3:
慈利县水行政执法领域从轻处罚清单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 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 重大变更的处罚 | 占地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二公顷以下,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积极补办相关手续并获批准,且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损害较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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