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费标准表
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费标准表
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费标准表 | |||||
单位:元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备注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一、耕地开垦费 | 按照《 (略) 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0〕47号)的规定执行。本征收标准将水浇地归入旱地;占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的耕地, (略) 区收费标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同区域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1.2倍征收;占用专业菜地的,按邻近水田的征收标准征收。 | |||
2、二等区域 (娄星区) | 经批准占用耕地但不能补充或不具备补充耕地条件的、计划补充耕地但尚未实施的、补充耕地未经有权机关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 娄政办函〔2018〕22号,经营性项目按水田10万元/亩、旱地5万元/亩、旱改水6万元/亩的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 | |||
水田 | 每亩 | 80000 | |||
旱地 | 每亩 | 40000 | |||
旱改水 | 每亩 | 50000 | |||
二、土地复垦费 | 每亩 | 根据土地破坏程度和复垦工作量确定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而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达不到要求的单位或个人 | 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
三、土地闲置费 | 每亩 | 土地成交价款的20% | 造成土地闲置的用地单位或个人 | 由当地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
四、采矿登记费 | 2015年1月1日起暂停 | ||||
大型矿山 | 每矿 | 500 | 申请登记的矿山 | ||
中型矿山 | 每矿 | 300 | |||
小型矿山 | 每矿 | 200 | |||
政府性 基金 |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 |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 | 湘财综〔2007〕26号,代财政收取 | ||
六、探矿权占用费收入 | 探矿权人 | 湘财综〔2018〕 23号 、湘财综〔2018〕34号 | |||
七、采矿权占用费收入 | 采矿权人 | 湘财综〔2018〕 23号 、湘财综〔2018〕34号 | |||
八、探矿权出让收益 | 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招拍挂的结果确定;其他特定情形,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市场基准价从高确定; (略) 场基准价的矿种,按评估价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 | 探矿权人 | 湘财综〔2018〕 23号 、湘财综〔2018〕34号 | ||
九、采矿权出让收益 | 采矿权人 | 湘财综〔2018〕 23号 、湘财综〔2018〕34号 |
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费标准表 | |||||
单位:元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备注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一、耕地开垦费 | 按照《 (略) 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0〕47号)的规定执行。本征收标准将水浇地归入旱地;占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的耕地, (略) 区收费标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同区域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1.2倍征收;占用专业菜地的,按邻近水田的征收标准征收。 | |||
2、二等区域 (娄星区) | 经批准占用耕地但不能补充或不具备补充耕地条件的、计划补充耕地但尚未实施的、补充耕地未经有权机关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 娄政办函〔2018〕22号,经营性项目按水田10万元/亩、旱地5万元/亩、旱改水6万元/亩的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 | |||
水田 | 每亩 | 80000 | |||
旱地 | 每亩 | 40000 | |||
旱改水 | 每亩 | 50000 | |||
二、土地复垦费 | 每亩 | 根据土地破坏程度和复垦工作量确定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而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达不到要求的单位或个人 | 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
三、土地闲置费 | 每亩 | 土地成交价款的20% | 造成土地闲置的用地单位或个人 | 由当地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
四、采矿登记费 | 2015年1月1日起暂停 | ||||
大型矿山 | 每矿 | 500 | 申请登记的矿山 | ||
中型矿山 | 每矿 | 300 | |||
小型矿山 | 每矿 | 200 | |||
政府性 基金 |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 |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 | 湘财综〔2007〕26号,代财政收取 | ||
六、探矿权占用费收入 | 探矿权人 | 湘财综〔2018〕 23号 、湘财综〔2018〕34号 | |||
七、采矿权占用费收入 | 采矿权人 | 湘财综〔2018〕 23号 、湘财综〔2018〕34号 | |||
八、探矿权出让收益 | 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招拍挂的结果确定;其他特定情形,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市场基准价从高确定; (略) 场基准价的矿种,按评估价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 | 探矿权人 | 湘财综〔2018〕 23号 、湘财综〔2018〕34号 | ||
九、采矿权出让收益 | 采矿权人 | 湘财综〔2018〕 23号 、湘财综〔2018〕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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