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环罚〔2023〕59号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南环罚〔2023〕59号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光泽县 (略) :
统一信用代码:*MA34NP7E9D
法人代表:何伶俐
地 址:光泽县武林路81号电机厂1号店面
光泽县 (略) (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案审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2023年4月21日, (略) 光泽生态环境 (略) 在光泽县鸾凤乡武林村三组空地堆放大量废弃塑料包装,包装袋内装有大量鸡粪、沙子、碎石以及生活垃圾等,重量约为40吨,所有包装袋均露天堆放,下雨导致场地内渗滤液形成污水水坑,并有渗滤液流入堆料场西侧山涧,污染周边水体,最终流向下方高源溪。 (略) 现场负责人黄金明的陪同下对现场拍照留证,同时制作了《 (略) 光泽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4月21日)。4月23日,执法人员对该现场进行第二次勘察。你公司正在进行清运工作, (略) 现场负责人黄金明的陪同下在堆场渗滤液集水坑、堆场西侧山涧(汇流前)及渗滤液与山涧汇合处分别采集水样一瓶,并拍照留证。
以上事实有:
1.《 (略) 光泽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4月21日,4月23日,共2份);
2.《 (略) 光泽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2023年4月23日,1份);
3.《 (略) 光泽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21日,1份);
4.现场照片(2023年4月21日,4月23日);
5. (略) 光泽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光环监2023(水)字第87号,1份)及采样记录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监测报告送达回证;
6.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司法人代表何伶俐身份证复印件、黄金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员身份),委托书;
7.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3位执法人员身份)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 (略) 送达了《南平生态环境局﹝光泽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光)环罚告〔2023〕6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确定处罚额度。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公司违法行为处人民币*万零*百元(¥307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 (略) 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延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光泽县 (略) :
统一信用代码:*MA34NP7E9D
法人代表:何伶俐
地 址:光泽县武林路81号电机厂1号店面
光泽县 (略) (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案审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2023年4月21日, (略) 光泽生态环境 (略) 在光泽县鸾凤乡武林村三组空地堆放大量废弃塑料包装,包装袋内装有大量鸡粪、沙子、碎石以及生活垃圾等,重量约为40吨,所有包装袋均露天堆放,下雨导致场地内渗滤液形成污水水坑,并有渗滤液流入堆料场西侧山涧,污染周边水体,最终流向下方高源溪。 (略) 现场负责人黄金明的陪同下对现场拍照留证,同时制作了《 (略) 光泽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4月21日)。4月23日,执法人员对该现场进行第二次勘察。你公司正在进行清运工作, (略) 现场负责人黄金明的陪同下在堆场渗滤液集水坑、堆场西侧山涧(汇流前)及渗滤液与山涧汇合处分别采集水样一瓶,并拍照留证。
以上事实有:
1.《 (略) 光泽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4月21日,4月23日,共2份);
2.《 (略) 光泽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2023年4月23日,1份);
3.《 (略) 光泽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21日,1份);
4.现场照片(2023年4月21日,4月23日);
5. (略) 光泽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光环监2023(水)字第87号,1份)及采样记录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监测报告送达回证;
6.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司法人代表何伶俐身份证复印件、黄金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员身份),委托书;
7.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3位执法人员身份)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 (略) 送达了《南平生态环境局﹝光泽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光)环罚告〔2023〕6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确定处罚额度。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公司违法行为处人民币*万零*百元(¥307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 (略) 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延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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