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2023年6月5日-2023年6月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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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2023年6月5日-2023年6月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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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海宁新艺 (略) 年产6600万件纺织器材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嘉环海建〔2023〕57号

2023年6月5日

见附件嘉环海建〔2023〕57号-新艺.pdf

2

(略) 生态环境 (略) (略) 年产1亿只共模电感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嘉环海建〔2023〕58号

2023年6月6日

见附件嘉环海建〔2023〕58号 帛凡科技审查意见.pdf

3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 (略) 年产3600吨包装纸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嘉环海建〔2023〕59号

2023年6月7日

见附件嘉环海建〔2023〕59号 嘉航包装审查意见.pdf

4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海宁勤 (略) 年新增1500万平方米包装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嘉环海建〔2023〕60号

2023年6月7日

见附件嘉环海建〔2023〕60号 勤丰纸制审查意见.pdf

5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 (略) 年产80台套超净环保设备智能化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嘉环海建〔2023〕61号

2023年6月7日

见附件嘉环海建〔2023〕61号 洁华控股审查意见.pdf

6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浙江 (略) 生产工艺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嘉环海建〔2023〕62号

2023年6月9日

见附件嘉环海建〔2023〕62号-特富.pdf

公告期为2023年6月9日——2023年6月20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附件:环评批复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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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海宁新艺 (略) 年产6600万件纺织器材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嘉环海建〔2023〕57号

2023年6月5日

见附件嘉环海建〔2023〕57号-新艺.pdf

2

(略) 生态环境 (略) (略) 年产1亿只共模电感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嘉环海建〔2023〕58号

2023年6月6日

见附件嘉环海建〔2023〕58号 帛凡科技审查意见.pdf

3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 (略) 年产3600吨包装纸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嘉环海建〔2023〕59号

2023年6月7日

见附件嘉环海建〔2023〕59号 嘉航包装审查意见.pdf

4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海宁勤 (略) 年新增1500万平方米包装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嘉环海建〔2023〕60号

2023年6月7日

见附件嘉环海建〔2023〕60号 勤丰纸制审查意见.pdf

5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 (略) 年产80台套超净环保设备智能化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嘉环海建〔2023〕61号

2023年6月7日

见附件嘉环海建〔2023〕61号 洁华控股审查意见.pdf

6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浙江 (略) 生产工艺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嘉环海建〔2023〕62号

2023年6月9日

见附件嘉环海建〔2023〕62号-特富.pdf

公告期为2023年6月9日——2023年6月20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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