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大余县旭日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碳酸锂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大余县旭日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碳酸锂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略) 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对大余县 (略) 年产20000吨碳酸锂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的请示》(赣市发改生态字〔2022〕27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略) 节能中心评审,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能效水平基本可行,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地 (略) 大余县新华工业园,项目全部建成后,可形成年产20000吨碳酸锂生产能力,其中电池级碳酸锂14000吨,工业级碳酸锂6000吨。
三、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9222.39/68872.61吨标准煤(当量值/等价值)。项目碳酸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2.92吨标准煤/吨。
四、 (略) 要严格落实能耗双控要求,加强项目用能监管,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挖掘存量空间,有效化解 (略) “十四五”能耗强度和总量的影响,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
五、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加强和改进节能工作。
1.落实节能管理要求。严格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5号令),按年度编制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能源计量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2.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应选用达到国家2级及以上能效标准或相应能效水平的产品和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提高能效水平。
六、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项目能源消费总量超出节能报告设计能源消费总量10%及以上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按程序重新申请节能审查。自本审查意见印发之日起两年内项目未开工建设的,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七、请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请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形成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自查报告,按程序申请节能验收,我委将适时对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验收并进行跟踪检查。
2023年3月10日
(略) 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对大余县 (略) 年产20000吨碳酸锂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的请示》(赣市发改生态字〔2022〕27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略) 节能中心评审,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能效水平基本可行,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地 (略) 大余县新华工业园,项目全部建成后,可形成年产20000吨碳酸锂生产能力,其中电池级碳酸锂14000吨,工业级碳酸锂6000吨。
三、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9222.39/68872.61吨标准煤(当量值/等价值)。项目碳酸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2.92吨标准煤/吨。
四、 (略) 要严格落实能耗双控要求,加强项目用能监管,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挖掘存量空间,有效化解 (略) “十四五”能耗强度和总量的影响,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
五、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加强和改进节能工作。
1.落实节能管理要求。严格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5号令),按年度编制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能源计量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2.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应选用达到国家2级及以上能效标准或相应能效水平的产品和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提高能效水平。
六、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项目能源消费总量超出节能报告设计能源消费总量10%及以上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按程序重新申请节能审查。自本审查意见印发之日起两年内项目未开工建设的,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七、请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请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形成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自查报告,按程序申请节能验收,我委将适时对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验收并进行跟踪检查。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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