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斯凯杰科亚太区制造基地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斯凯杰科亚太区制造基地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
传 真:022-*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斯凯杰科亚太区制造基地项目(一期) | 斯凯杰科亚太(天津) (略) |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保税路41号-1 | 天津欣 (略) | 建设主厂房、门卫及消防泵房库房及危废间等主体工程,购置天车、组立式行车、悬臂吊、拖车、焊接机器人等生产设备进行生产。项目建设完成后,可实现年产剪叉式高空作业平台20000台,臂式高空作业平台2000台。项目总投资2544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790万元,占总投资的3.1%,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暂存、排污口规范化等。 | (一)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间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须严格执行《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略)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控制管理标准》、《 (略) 清新空气行动方案》、《 (略)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略)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环保法规,落实对施工扬尘、噪声等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做好堆场、裸露土地的覆盖措施,有效防止扬尘和水土流失;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将施工期扬尘、噪声环境影响控制在最低水平;落实工程弃土、施工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措施,防止环境二次污染。 (二)本项目焊接废气经各焊接点集气罩/万向集气臂收集后,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不低于16米高排气筒P3排放;抛丸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后,经1套扁袋高压气脉冲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不低于16米高排气筒P4排放;喷粉固化、调漆、喷漆、流平、烘干废气经密闭集气管道收集,涂胶、涂防锈油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上述废气经1套“四级干式过滤系统+沸石转轮吸附+脱附浓缩+RTO蓄热燃烧”处理后,由一根不低于16米高排气筒P5排放;补漆废气依托现有喷漆房废气管道收集,依托现有1套“气旋塔+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依托现有1根18米高现有排气筒P1排放;前处理锅炉燃气废气由1根不低于24米高排气筒P6排放;脱水烘干炉的燃气废气由一根不低于16米高排气筒P7排放;粉末烘干炉、油漆烘干炉燃气废气由一根不低于16米高排气筒P5排放。其中,TRVOC、非*烷总烃、*苯与二*苯合计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苯、*酸*酯的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参照染料尘);P6排气筒的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的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20)相关限值要求;P5、P7排气筒的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的排放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15)相关限值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未被完全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其中,非*烷总烃的排放厂房外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非*烷总烃、颗粒物、SO2、NOx、*苯、二*苯的排放厂界处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 (三)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前处理废水、工件清洗废水、纯水制备排水和生活污水。前处理废水和工件清洗废水排入污水处理站(采用“反应气浮+综合斜管反应+多介质过滤器+活性炭过滤器”工艺)处理后与化粪池沉淀后的生活污水、纯水设备排水经污水 (略) 政污水官网,最终进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要求。 (四)合理布局噪声源,钻、铣加工设备等生产设备及环保设备风机噪声源应落实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分类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外包装材料、机加工废料、焊接废件、废焊丝、废钢丸、一般除尘粉尘、废滤筒、废布袋、废过滤材料、废纯水活性炭过滤器、废反渗透膜等一般固体废物定期交由物资回收部门或一般固废处置单位处理;废内包装材料、含油沾染废物、废喷粉粉尘、含漆沾染物、漆雾过滤材料、废活性炭、污泥、废水在线监测废液、废油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六)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七)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 | 2023年6月9日-6月15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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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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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凯杰科亚太区制造基地项目(一期) | 斯凯杰科亚太(天津) (略) |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保税路41号-1 | 天津欣 (略) | 建设主厂房、门卫及消防泵房库房及危废间等主体工程,购置天车、组立式行车、悬臂吊、拖车、焊接机器人等生产设备进行生产。项目建设完成后,可实现年产剪叉式高空作业平台20000台,臂式高空作业平台2000台。项目总投资2544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790万元,占总投资的3.1%,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暂存、排污口规范化等。 | (一)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间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须严格执行《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略)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控制管理标准》、《 (略) 清新空气行动方案》、《 (略)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略)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环保法规,落实对施工扬尘、噪声等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做好堆场、裸露土地的覆盖措施,有效防止扬尘和水土流失;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将施工期扬尘、噪声环境影响控制在最低水平;落实工程弃土、施工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措施,防止环境二次污染。 (二)本项目焊接废气经各焊接点集气罩/万向集气臂收集后,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不低于16米高排气筒P3排放;抛丸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后,经1套扁袋高压气脉冲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不低于16米高排气筒P4排放;喷粉固化、调漆、喷漆、流平、烘干废气经密闭集气管道收集,涂胶、涂防锈油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上述废气经1套“四级干式过滤系统+沸石转轮吸附+脱附浓缩+RTO蓄热燃烧”处理后,由一根不低于16米高排气筒P5排放;补漆废气依托现有喷漆房废气管道收集,依托现有1套“气旋塔+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依托现有1根18米高现有排气筒P1排放;前处理锅炉燃气废气由1根不低于24米高排气筒P6排放;脱水烘干炉的燃气废气由一根不低于16米高排气筒P7排放;粉末烘干炉、油漆烘干炉燃气废气由一根不低于16米高排气筒P5排放。其中,TRVOC、非*烷总烃、*苯与二*苯合计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苯、*酸*酯的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参照染料尘);P6排气筒的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的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20)相关限值要求;P5、P7排气筒的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的排放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15)相关限值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未被完全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其中,非*烷总烃的排放厂房外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非*烷总烃、颗粒物、SO2、NOx、*苯、二*苯的排放厂界处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 (三)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前处理废水、工件清洗废水、纯水制备排水和生活污水。前处理废水和工件清洗废水排入污水处理站(采用“反应气浮+综合斜管反应+多介质过滤器+活性炭过滤器”工艺)处理后与化粪池沉淀后的生活污水、纯水设备排水经污水 (略) 政污水官网,最终进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要求。 (四)合理布局噪声源,钻、铣加工设备等生产设备及环保设备风机噪声源应落实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分类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外包装材料、机加工废料、焊接废件、废焊丝、废钢丸、一般除尘粉尘、废滤筒、废布袋、废过滤材料、废纯水活性炭过滤器、废反渗透膜等一般固体废物定期交由物资回收部门或一般固废处置单位处理;废内包装材料、含油沾染废物、废喷粉粉尘、含漆沾染物、漆雾过滤材料、废活性炭、污泥、废水在线监测废液、废油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六)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七)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 | 2023年6月9日-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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