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绥县APET片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3〕15号
关于扶绥县APET片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3〕15号
广 (略) :
你公司报来的《扶绥县APET片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新建性质(项目代码:2303-*-04-01-*),位于广西壮族 (略) 扶绥县渠黎镇广西-中国东盟产业园内,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度49分41.82683秒,北纬22度32分18.86637秒。项目租赁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空置标准厂房建设,拟占地面积约3200平方米,主要购置模切机、片材机、拌料罐等生产设备,配套建设供电、供水、环保治理等附属设施,建设年产10000吨环保塑料片材项目生产线。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62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6.2%。
二、项目已在扶绥县发展和改革局登记备案,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园区规划和“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和生态防治措施,按《报告表》所申报的内容及规模实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满足管控单元管控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本批复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挤出和涂布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烷总烃计)和臭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并按照报告表设计定期定量更换活性炭。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排放限值要求。严格落实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厂区内非*烷总烃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GB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项目在投加爽滑剂和色母粒的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通过在厂房安装排风扇,加强车间通风换气等有效措施,减少废气对环境的影响。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排放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完善厂区排水系统。项目运营期冷却水经冷却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再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项目厂区必须严格采取防渗、防腐、防漏等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土壤、地下水等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不合格品及边角料,收集后送至模切机剪切成小块后全部作为原料重新用于生产;废原料包装统一集中收集后,由废旧物品回收部门回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2.属于危险废物的失效UV灯管、废活性炭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做好危险废物转运联单记录。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设备,车间合理布局,采取基础减震、建筑隔声、加强设备维护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处理。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建成后全厂排放非*烷总烃1.02吨/年、颗粒物0.07吨/年。
五、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我局委托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5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广 (略) :
你公司报来的《扶绥县APET片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新建性质(项目代码:2303-*-04-01-*),位于广西壮族 (略) 扶绥县渠黎镇广西-中国东盟产业园内,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度49分41.82683秒,北纬22度32分18.86637秒。项目租赁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空置标准厂房建设,拟占地面积约3200平方米,主要购置模切机、片材机、拌料罐等生产设备,配套建设供电、供水、环保治理等附属设施,建设年产10000吨环保塑料片材项目生产线。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62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6.2%。
二、项目已在扶绥县发展和改革局登记备案,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园区规划和“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和生态防治措施,按《报告表》所申报的内容及规模实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满足管控单元管控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本批复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挤出和涂布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烷总烃计)和臭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并按照报告表设计定期定量更换活性炭。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排放限值要求。严格落实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厂区内非*烷总烃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GB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项目在投加爽滑剂和色母粒的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通过在厂房安装排风扇,加强车间通风换气等有效措施,减少废气对环境的影响。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排放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完善厂区排水系统。项目运营期冷却水经冷却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再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项目厂区必须严格采取防渗、防腐、防漏等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土壤、地下水等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不合格品及边角料,收集后送至模切机剪切成小块后全部作为原料重新用于生产;废原料包装统一集中收集后,由废旧物品回收部门回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2.属于危险废物的失效UV灯管、废活性炭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做好危险废物转运联单记录。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设备,车间合理布局,采取基础减震、建筑隔声、加强设备维护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处理。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建成后全厂排放非*烷总烃1.02吨/年、颗粒物0.07吨/年。
五、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我局委托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5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