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发布3起生态环境“未督先查”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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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发布3起生态环境“未督先查”典型案例

本文来源:长沙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

原文标题:长沙市发布3起生态环境“未督先查”典型案例

编者按

为配合做好即将开 (略) 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略) 、市环委会会议精神,近日,市环委会制定了《20 (略) 生态环境领域“未督先查”工作方案》, (略) 全面开展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治。“未督先查”工作为期一个月,其中一项重要工作是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查办,现将3起生态环境涉气执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01


雨花区某机械加工企业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油漆喷涂作业案

[ 案情简介 ]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前期利用VOCs走航车开展走航溯源,发现某机械加工企业外围VOCs数据异常, (略) 开展执法检查。企业从事金属结构件制作,厂区安装有喷、烤漆房及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正在对大型机架进行喷漆作业,但未在喷漆房内进行,作业所在厂区卷帘门未关闭。进一步调查查明,该公司因需喷漆的大型机架长约9米、宽3米,无法推入喷漆房作业,为完成订单利用夜间在喷漆房外进行喷漆,期间使用了约10公斤油性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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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处情况 ]

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综合本案设备安装、密闭情况、逸散范围等裁量因素, (略) (略) 处罚款7.4万元。


[ 典型意义 ]

本案中执法部门善用科技赋能,利用走航设备巡查发现违法线索,迅速锁定污染源,让隐蔽违法行为无所遁形,是科技设备助力精准环境执法的成功实践,目前此 (略) 日常环境执法中已广泛运用,希望部分企业尽快转变思维,杜绝侥幸心理,时刻绷紧守法经营生产这根弦。

02


(略) 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案

[ 案情简介 ]

近期,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建筑材料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厂以窑炉烧结方式生产机砖。经查阅操作记录,发现该单位自开工后,脱硫塔废气处理设施加药(片碱)台账记录不完善,每天上午进行2-3次加药,下午至次日均未加药,加药频次和加药数量明显不合理。经专家论证,该单位违反操作规程使用脱硫塔,会致使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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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处情况 ]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相关基准,同时鉴于该单位在被行政处罚前,已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且履行全部生态损害赔偿义务,2023年5月22日, (略) 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从轻处罚,罚款1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拟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03


(略) 查处某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未保持正常运行案

[ 案情简介 ]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双随机”执法中对某加油站开展检查,该单位正常营业,有2台汽油加油机、3把油气回收型汽油枪,汽油枪采用“一泵两枪”、“一泵一枪”的油气回收技术。现场对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检测,数据显示该单位油罐密闭性不合格、油气回收装置气液比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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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处情况 ]

该加油站安装了油气回收装置但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相关标准,2023年5月26日, (略) 生态环境局对该加油站罚款2万元。

[ 典型意义 ]

案例二和三中,涉案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较为齐备,但现场生产人员不熟悉治污设备的正确操作,对设施的正常维护和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出现的问题,致使设施设备无法发挥出正常的治污功效,这警示企业要高度重视污染防治的专业性,切实提升自身环境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


本文来源:长沙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

原文标题:长沙市发布3起生态环境“未督先查”典型案例

编者按

为配合做好即将开 (略) 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略) 、市环委会会议精神,近日,市环委会制定了《20 (略) 生态环境领域“未督先查”工作方案》, (略) 全面开展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治。“未督先查”工作为期一个月,其中一项重要工作是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查办,现将3起生态环境涉气执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01


雨花区某机械加工企业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油漆喷涂作业案

[ 案情简介 ]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前期利用VOCs走航车开展走航溯源,发现某机械加工企业外围VOCs数据异常, (略) 开展执法检查。企业从事金属结构件制作,厂区安装有喷、烤漆房及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正在对大型机架进行喷漆作业,但未在喷漆房内进行,作业所在厂区卷帘门未关闭。进一步调查查明,该公司因需喷漆的大型机架长约9米、宽3米,无法推入喷漆房作业,为完成订单利用夜间在喷漆房外进行喷漆,期间使用了约10公斤油性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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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处情况 ]

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综合本案设备安装、密闭情况、逸散范围等裁量因素, (略) (略) 处罚款7.4万元。


[ 典型意义 ]

本案中执法部门善用科技赋能,利用走航设备巡查发现违法线索,迅速锁定污染源,让隐蔽违法行为无所遁形,是科技设备助力精准环境执法的成功实践,目前此 (略) 日常环境执法中已广泛运用,希望部分企业尽快转变思维,杜绝侥幸心理,时刻绷紧守法经营生产这根弦。

02


(略) 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案

[ 案情简介 ]

近期,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建筑材料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厂以窑炉烧结方式生产机砖。经查阅操作记录,发现该单位自开工后,脱硫塔废气处理设施加药(片碱)台账记录不完善,每天上午进行2-3次加药,下午至次日均未加药,加药频次和加药数量明显不合理。经专家论证,该单位违反操作规程使用脱硫塔,会致使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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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处情况 ]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相关基准,同时鉴于该单位在被行政处罚前,已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且履行全部生态损害赔偿义务,2023年5月22日, (略) 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从轻处罚,罚款1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拟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03


(略) 查处某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未保持正常运行案

[ 案情简介 ]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双随机”执法中对某加油站开展检查,该单位正常营业,有2台汽油加油机、3把油气回收型汽油枪,汽油枪采用“一泵两枪”、“一泵一枪”的油气回收技术。现场对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检测,数据显示该单位油罐密闭性不合格、油气回收装置气液比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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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处情况 ]

该加油站安装了油气回收装置但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相关标准,2023年5月26日, (略) 生态环境局对该加油站罚款2万元。

[ 典型意义 ]

案例二和三中,涉案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较为齐备,但现场生产人员不熟悉治污设备的正确操作,对设施的正常维护和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出现的问题,致使设施设备无法发挥出正常的治污功效,这警示企业要高度重视污染防治的专业性,切实提升自身环境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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