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九江汇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再生精铅生产线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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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九江汇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再生精铅生产线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略) 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对九江 (略) 年产6万吨再生精铅生产线建设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的请示》(九发改生态字〔2022〕30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略) 节能中心评审,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能效水平基本可行,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地 (略) 彭泽工业园,项目建成达产后,可形成年产6万吨再生铅的生产规模。

三、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为6926.41/9103.40吨标准煤(当量值/等价值)。扣除原料用能后,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为6081.45/8258.44吨标准煤(当量值/等价值)。项目再生铅单位产品能耗115.48千克标准煤/吨。

四、 (略) 要严格落实能耗双控要求,加强项目用能监管,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挖掘存量空间,有效化解 (略) “十四五”能耗强度和总量的影响,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

五、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加强和改进节能工作。

1.落实节能管理要求。严格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5号令),按年度编制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能源计量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2.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应选用达到国家2级及以上能效标准或相应能效水平的产品和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提高能效水平。

六、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项目能源消费总量超出节能报告设计能源消费总量10%及以上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按程序重新申请节能审查。自本审查意见印发之日起两年内项目未开工建设的,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七、请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请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形成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自查报告,按程序申请节能验收,我委将适时对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验收并进行跟踪检查。

2023年3月16日


(略) 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对九江 (略) 年产6万吨再生精铅生产线建设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的请示》(九发改生态字〔2022〕30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略) 节能中心评审,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能效水平基本可行,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地 (略) 彭泽工业园,项目建成达产后,可形成年产6万吨再生铅的生产规模。

三、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为6926.41/9103.40吨标准煤(当量值/等价值)。扣除原料用能后,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为6081.45/8258.44吨标准煤(当量值/等价值)。项目再生铅单位产品能耗115.48千克标准煤/吨。

四、 (略) 要严格落实能耗双控要求,加强项目用能监管,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挖掘存量空间,有效化解 (略) “十四五”能耗强度和总量的影响,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

五、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加强和改进节能工作。

1.落实节能管理要求。严格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5号令),按年度编制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能源计量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2.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应选用达到国家2级及以上能效标准或相应能效水平的产品和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提高能效水平。

六、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项目能源消费总量超出节能报告设计能源消费总量10%及以上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按程序重新申请节能审查。自本审查意见印发之日起两年内项目未开工建设的,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七、请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请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形成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自查报告,按程序申请节能验收,我委将适时对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验收并进行跟踪检查。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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