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市场监管领域监管事项社区应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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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泉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市场监管领域监管事项社区应用指引

事项一

园林绿 (略) 场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内容

1.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经过审批、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进行建设;

2.企业工程业绩信用承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情况、工程业绩。

二、检查方法

1.检查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范围、方式、有效期等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相关活动情况。

2.园林绿化工程及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3.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是否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固定的办公场所等条件,以及工程业绩,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4.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企业业务登记、档案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许可行为及后续监管情况进行检查。

三、检查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 (略)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2.《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工程质量安全和诚信行为动态监管体制,负 (略) 场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公开、评价和使用等相关工作。

3.《 (略) 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七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事项二

对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监管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内容

是否存在未经 (略)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处理活动的行为。

二、检查方法

1.检查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范围、方式、有效期等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相关活动的情况。

2.检查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配套设施使用情况。

3.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企业业务登记、档案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4.对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行为及后续监管情况进行检查。

三、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 (略) 规定。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 (略) 令412号。**日予以修改)第102项。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 (略)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 (略)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略)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 (略)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五条 (略) 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 (略) 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略) 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略) 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 (略)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事项三

(略) 建筑垃圾处置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内容

1.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运输单位是否存在未经核准 (略) 建筑垃圾;

2.是否存在处置超出核 (略) 建筑垃圾。

二、检查方法

1.检查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范围、方式、有效期等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活动情况。

2. (略) 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的配套设施使用情况。

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单位业务登记、档案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4. (略) 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行为及后续监管情况进行检查。

三、检查依据

1.《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 (略) 令412号。**日予以修改)第101项,审批事项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 (略)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 (略) (略) 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略)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略)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事项四

对 (略) 绿化用地的监管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 (略) 绿化用地;

2.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二、检查方法

1.检查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范围、方式、有效期等从事 (略) 绿化用地活动情况。

2. (略) 绿化用地单位业务登记、档案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3.对 (略) 绿化用地许可行为及后续监管情况进行检查。

三、检查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19 (略) 令第100号,**日修订)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 (略) 绿化用地; (略) 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 (略) 绿化用地, (略)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 (略) 绿化用地的, (略)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 (略) 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略) 政府令第2号,**日修正)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 (略) 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 (略) 绿化用地的,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绿地管理单位缴纳占用绿地费和绿地挖掘赔偿费。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 (略) 绿化用地性质的,或者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略) 绿化用地的,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由责任单位照价赔偿。


事项五

对迁移古树名木的监管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办理迁移古树名木审批手续;

2.是否按照相关审批手续进行迁移古树名木活动。

二、检查方法

1.检查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范围、方式、有效期等从事迁移古树名木活动情况。

2.迁移古树名木单位业务登记、档案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3.对迁移古树名木许可行为及后续监管情况进行检查。

三、检查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19 (略) 令第100号,**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略) 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 (略) 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 (略)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2.《 (略) 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略) 政府令第2号,**日修正)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统一登记、建立档案、树立标志,制定保护措施和养护复壮措施,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严禁损伤、砍伐和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迁移古树名木的,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生长在公共场所的古树名木,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生长在单位 (略) 中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管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事项六

对迁移、拆除、关闭环卫设施的监管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迁移、拆除、关闭环卫设施活动的行为;

2.是否按照相关审批手续进行迁移、拆除、关闭环卫设施活动。

二、检查方法

1.检查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范围、方式、有效期等从事迁移、拆除、关闭环卫设施活动情况。

2.迁移、拆除、关闭环卫设施单位业务登记、档案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3.对迁移、拆除、关闭环卫设施活动许可行为及后续监管情况进行检查。

三、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主席令第58号,**日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 (略)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2.《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 (略) 令第101号,**日修订)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 (略) (略)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 (略)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日通过,**日修正)第二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任人,应当做好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并定期消毒,保持设施整洁、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封闭、损毁、迁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提出还建方案, (略)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日修正)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 (略)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事项七

(略) 树木的监管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内容(建城区内)

1.是否存在未经审批 (略) 树木活动的行为;

2.是否按照相关审批手续 (略) 树木活动;

3.经批准砍伐树木后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检查方法

1.检查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范围、方式、有效期等 (略) 树木活动情况。

2. (略) 树木单位业务登记、档案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3. (略) 树木活动许可行为及后续补救措施监管情况进行检查。

三、检查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19 (略) 令第100号,**日修订)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略) 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略) 树木, (略)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 (略) 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略) 政府令第2号,**日修正)第十八条 城市各项建设,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建设用地上的原有树木。 (略) 树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向树木所有权人交纳补偿费用。每砍伐一株树木必须补栽两株以上,胸径不小于五厘米的树木。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一)剥皮、挖根;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 (略) 树木或者违反第二十一条(一)项规定的,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按赔偿额的二至三倍处以罚款。


事项八

对设置大型户外 (略) 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监管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内容(建城区内)

1.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 (略) 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行为;

2.是否按照相关审批手续设置大型户外 (略) 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

二、检查方法

1.检查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范围、方式、有效期等设置大型户外 (略) 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活动情况。

2.设置大型户外 (略) 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单位业务登记、档案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3.设置大型户外 (略) 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活动许可行为及后续监管情况进行检查。

三、检查依据

1.《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 (略) 令第101号,**日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 (略) (略)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 (略)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日通过,**日修正)第十九条第一款 在道路、广场、绿地、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墙体、机动车(船)外厢体等处设置牌匾、广告标牌、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实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设施, (略) 容貌标准, (略)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还应当事前征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


事项九

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的监管

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未经审批的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行为;

2.是否按照相关审批手续搭建临时性建筑物、堆放物料、占道施工。

二、检查方法

1.检查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范围、方式、有效期等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活动情况。

2.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单位业务登记、档案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3.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活动许可行为及后续监管情况进行检查。

三、检查依据

1.《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 (略) 令第101号,**日修订)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略) (略)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略) (略) 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事项一

园林绿 (略) 场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内容

1.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经过审批、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进行建设;

2.企业工程业绩信用承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情况、工程业绩。

二、检查方法

1.检查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范围、方式、有效期等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相关活动情况。

2.园林绿化工程及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3.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是否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固定的办公场所等条件,以及工程业绩,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4.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企业业务登记、档案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许可行为及后续监管情况进行检查。

三、检查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 (略)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2.《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工程质量安全和诚信行为动态监管体制,负 (略) 场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公开、评价和使用等相关工作。

3.《 (略) 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七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事项二

对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监管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内容

是否存在未经 (略)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处理活动的行为。

二、检查方法

1.检查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范围、方式、有效期等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相关活动的情况。

2.检查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配套设施使用情况。

3.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企业业务登记、档案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4.对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行为及后续监管情况进行检查。

三、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 (略) 规定。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 (略) 令412号。**日予以修改)第102项。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 (略)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 (略)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略)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 (略)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五条 (略) 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 (略) 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略) 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略) 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 (略)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 (略)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事项三

(略) 建筑垃圾处置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内容

1.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运输单位是否存在未经核准 (略) 建筑垃圾;

2.是否存在处置超出核 (略) 建筑垃圾。

二、检查方法

1.检查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范围、方式、有效期等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活动情况。

2. (略) 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的配套设施使用情况。

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单位业务登记、档案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4. (略) 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行为及后续监管情况进行检查。

三、检查依据

1.《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 (略) 令412号。**日予以修改)第101项,审批事项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 (略)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 (略) (略) 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略)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略)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事项四

对 (略) 绿化用地的监管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 (略) 绿化用地;

2.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二、检查方法

1.检查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范围、方式、有效期等从事 (略) 绿化用地活动情况。

2. (略) 绿化用地单位业务登记、档案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3.对 (略) 绿化用地许可行为及后续监管情况进行检查。

三、检查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19 (略) 令第100号,**日修订)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 (略) 绿化用地; (略) 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 (略) 绿化用地, (略)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 (略) 绿化用地的, (略)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 (略) 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略) 政府令第2号,**日修正)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 (略) 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 (略) 绿化用地的,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绿地管理单位缴纳占用绿地费和绿地挖掘赔偿费。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 (略) 绿化用地性质的,或者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略) 绿化用地的,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由责任单位照价赔偿。


事项五

对迁移古树名木的监管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办理迁移古树名木审批手续;

2.是否按照相关审批手续进行迁移古树名木活动。

二、检查方法

1.检查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范围、方式、有效期等从事迁移古树名木活动情况。

2.迁移古树名木单位业务登记、档案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3.对迁移古树名木许可行为及后续监管情况进行检查。

三、检查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19 (略) 令第100号,**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略) 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 (略) 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 (略)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2.《 (略) 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略) 政府令第2号,**日修正)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统一登记、建立档案、树立标志,制定保护措施和养护复壮措施,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严禁损伤、砍伐和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迁移古树名木的,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生长在公共场所的古树名木,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生长在单位 (略) 中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管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事项六

对迁移、拆除、关闭环卫设施的监管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迁移、拆除、关闭环卫设施活动的行为;

2.是否按照相关审批手续进行迁移、拆除、关闭环卫设施活动。

二、检查方法

1.检查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范围、方式、有效期等从事迁移、拆除、关闭环卫设施活动情况。

2.迁移、拆除、关闭环卫设施单位业务登记、档案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3.对迁移、拆除、关闭环卫设施活动许可行为及后续监管情况进行检查。

三、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主席令第58号,**日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 (略)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2.《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 (略) 令第101号,**日修订)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 (略) (略)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 (略)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日通过,**日修正)第二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任人,应当做好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并定期消毒,保持设施整洁、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封闭、损毁、迁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提出还建方案, (略)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日修正)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 (略)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事项七

(略) 树木的监管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内容(建城区内)

1.是否存在未经审批 (略) 树木活动的行为;

2.是否按照相关审批手续 (略) 树木活动;

3.经批准砍伐树木后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检查方法

1.检查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范围、方式、有效期等 (略) 树木活动情况。

2. (略) 树木单位业务登记、档案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3. (略) 树木活动许可行为及后续补救措施监管情况进行检查。

三、检查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19 (略) 令第100号,**日修订)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略) 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略) 树木, (略)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 (略) 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略) 政府令第2号,**日修正)第十八条 城市各项建设,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建设用地上的原有树木。 (略) 树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向树木所有权人交纳补偿费用。每砍伐一株树木必须补栽两株以上,胸径不小于五厘米的树木。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一)剥皮、挖根;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 (略) 树木或者违反第二十一条(一)项规定的,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按赔偿额的二至三倍处以罚款。


事项八

对设置大型户外 (略) 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监管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内容(建城区内)

1.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 (略) 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行为;

2.是否按照相关审批手续设置大型户外 (略) 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

二、检查方法

1.检查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范围、方式、有效期等设置大型户外 (略) 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活动情况。

2.设置大型户外 (略) 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单位业务登记、档案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3.设置大型户外 (略) 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活动许可行为及后续监管情况进行检查。

三、检查依据

1.《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 (略) 令第101号,**日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 (略) (略)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 (略)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日通过,**日修正)第十九条第一款 在道路、广场、绿地、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墙体、机动车(船)外厢体等处设置牌匾、广告标牌、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实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设施, (略) 容貌标准, (略)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还应当事前征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


事项九

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的监管

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未经审批的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行为;

2.是否按照相关审批手续搭建临时性建筑物、堆放物料、占道施工。

二、检查方法

1.检查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范围、方式、有效期等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活动情况。

2.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单位业务登记、档案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3.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活动许可行为及后续监管情况进行检查。

三、检查依据

1.《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 (略) 令第101号,**日修订)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略) (略)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略) (略) 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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