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6月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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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6月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略) 同安生态环境局

关于20236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6月7日我局拟对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6月7日-2023年6月13日(5 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92-*

传 真:0592-*

通讯地址: (略) 同安区银湖路85号莲福大厦5楼

邮政编码: *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技术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同安区泽旺鑫塑料制品生产加工项目

(略) 同安区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园36号4楼5楼

厦 (略)

厦门集 (略)

项目 (略) 同安区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园36号4楼5楼,生产规模为年产塑料制品1200吨。

一、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生活污水经处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政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较严的排放限值。

(二)根据《 (略) 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非*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中有关排放标准。

(三)根据《 (略) 环境声功能区划》(2022年),本项目所在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3类标准。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功能区排放标准(昼间≤65dB,夜间≤55dB)。

(四)厂区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其修改单要求。按照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处理的有关要求,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和处置。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报告表测算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

二、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

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活污水纳入园区配套的三级化粪池进行处理,经处理达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政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

(二)按申报内容进行建设,做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厦环大气〔2022〕15号)相关要求,落实有机废气产生工序或工段密闭措施,结合生产线配套高效的收集设施,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废气治理设施净化处理后有组织高空排放。落实破碎车间密闭,有效减少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加强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按规范更换活性炭,确保各类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排放口高度和排放筒设置应符合规范化要求,具备采样监测条件。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落实高噪声设备的减振、消音、隔声等防治措施,确保

厂界噪声达标。

(四)工业固废应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按规范要求配套固废分类暂存场所,做好危险废物分类分区暂存场所防渗、防漏、防淋等污染防范措施。废活性炭、废油空桶、废过滤棉等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生产过程、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的事故防范措施,严格防范危险品泄漏、火灾等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三、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2

华博时代塑料制品生产加工项目

(略) 同安区同翔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布塘中路1669晋大纳米新材料产业园3号楼1、2楼

厦门 (略)

厦门集 (略)

项目 (略) (略) 同安区同翔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布塘中路1669晋大纳米新材料产业园3号楼1、2楼,生产规模为年产塑料制品460吨。

一、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生活污水经处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政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排放执行《 (略)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2-2018)中排放限值。

(二)根据《 (略) 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非*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中有关排放标准。

(三)根据《 (略) 环境声功能区划》(2022年),本项目所在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3类标准。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功能区排放标准(昼间≤65dB,夜间≤55dB)。

(四)厂区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其修改单要求。按照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处理的有关要求,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和处置。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报告表测算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

二、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

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活污水纳入厂区配套的三级化粪池进行处理,经处理达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政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

(二)按申报内容进行建设,做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厦环大气〔2022〕15号)相关要求,落实注塑、移印、丝印等有机废气产生工序或工段密闭措施,结合生产线配套高效的收集设施,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废气治理设施净化处理后有组织高空排放。落实破碎车间密闭,磨平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应配套移动式除尘设备处理,有效减少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加强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按规范更换活性炭,确保各类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排放口高度和排放筒设置应符合规范化要求,具备采样监测条件。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落实高噪声设备的减振、消音、隔声等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工业固废应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按规范要求配套固废分类暂存场所,做好危险废物分类分区暂存场所防渗、防漏、防淋等污染防范措施。废活性炭、废原料空桶、废过滤棉、含油墨废抹布、废火花油等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

三、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3

嘉戎技术工业中心项目

同安区同翔高新城片区五显-布塘(12-07)欧坑路与布塘中路交叉口东北侧(宗地编号:2022TG01-G)

厦门 (略)

福建 (略)

项目选址于同安区同翔高新城片区五显-布塘(12-07)欧坑路与布塘中路交叉口东北侧(宗地编号:2022TG01-G),总用地面积30931.93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7946.83平方米,主要建设2栋7层生产性厂房、1栋11F研发大楼、1栋12层宿舍楼及其他配套附属设施,生产规模为年产卷式膜1500支、管式超滤膜7500支、DTRO膜设备255台、其他膜设备75台、蒸发设备75台、基膜170万m2(中间产品)、纳滤膜50万m2、反渗透膜120万m2。

一、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分别纳入配套建设的废水处理设施处理,经处理达标后的外排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政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废水排放执行《 (略)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2-2018),其中DMF排放限值参照《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表2新建企业废水总排口排放限值执行。

项目区域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

根据《 (略) 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及其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特征污染物苯胺、TVOC参照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DMF参考执行《前苏联居民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GH245-71)中的质量标准。

膜处理设备生产过程产生的非*烷总烃、颗粒物,研发过程产生的氯化氢、硫酸雾、硝酸雾排放执行《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中表1、表2(其他行业)、表3中有关排放限值;热氧化器与燃气锅炉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排放执行《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中表4相关标准;DMF参 (略)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合成革与人造革制造”行业的相关标准;苯胺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927-1996)中的相关标准;食堂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表2标准;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相关标准。

(三)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功能区排放标准(昼间≤65dB,夜间55dB)。

(四)厂区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按照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处理的有关要求,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和处置,不得随意排放。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报告书测算和所获取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

二、必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申报内容建设,使用天然气作为锅炉燃料,禁止使用煤、重油等非清洁型能源。做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参照《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厦环大气[2022]15号)的有关要求,落实有机废气产生工序、生产设备或车间密闭措施。结合生产线布局,合理布设高效的集气设施,加强各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确保各类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和处理规模能够满足实际处理需要;加强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废气治理设施与生产主体同步稳定运行,保证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建立废气处理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做好台账记录。排气筒设置应满足相应的排放要求和监测采样条件。

(二)严格落实厂区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排水体制,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应分别纳入配套建设的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废水经处理达 (略) 政污 (略) 政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排放口应按规范化要求建设。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三)严格落实各项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落实重点防渗区包括危废暂存间、化学品仓库、配料间、生产区、事故应急池及污水处理设施的防渗、防腐、防漏措施,严防废液、废水渗漏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强化防渗等隐蔽工程监管,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设置地下水监控井等设施,落实地下水水质定期监测制度。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落实高噪声设备的减振、消音、隔声等防治措施,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工业固废应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按规范要求配套固废分类暂存场所,做好危险废物分类分区暂存场所防渗、防漏、防淋等污染防范措施,危险废物按特性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容器分类收集、贮存;贮存场所外应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建立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落实应急池的建设和管理。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完善应急配备,杜绝各种突发性事故引发二次污染和次生环境问题。应急预案应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七)设立企业内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制定各项相关环保管理制度,建立环保岗位责任,加强岗位培训,严格执行废气、废水处理的操作规程和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防止事故排放和泄露,严格执行运营期的环境检测、监控计划,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

三、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程序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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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同安生态环境局

关于20236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6月7日我局拟对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6月7日-2023年6月13日(5 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92-*

传 真:0592-*

通讯地址: (略) 同安区银湖路85号莲福大厦5楼

邮政编码: *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技术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同安区泽旺鑫塑料制品生产加工项目

(略) 同安区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园36号4楼5楼

厦 (略)

厦门集 (略)

项目 (略) 同安区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园36号4楼5楼,生产规模为年产塑料制品1200吨。

一、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生活污水经处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政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较严的排放限值。

(二)根据《 (略) 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非*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中有关排放标准。

(三)根据《 (略) 环境声功能区划》(2022年),本项目所在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3类标准。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功能区排放标准(昼间≤65dB,夜间≤55dB)。

(四)厂区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其修改单要求。按照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处理的有关要求,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和处置。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报告表测算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

二、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

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活污水纳入园区配套的三级化粪池进行处理,经处理达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政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

(二)按申报内容进行建设,做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厦环大气〔2022〕15号)相关要求,落实有机废气产生工序或工段密闭措施,结合生产线配套高效的收集设施,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废气治理设施净化处理后有组织高空排放。落实破碎车间密闭,有效减少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加强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按规范更换活性炭,确保各类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排放口高度和排放筒设置应符合规范化要求,具备采样监测条件。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落实高噪声设备的减振、消音、隔声等防治措施,确保

厂界噪声达标。

(四)工业固废应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按规范要求配套固废分类暂存场所,做好危险废物分类分区暂存场所防渗、防漏、防淋等污染防范措施。废活性炭、废油空桶、废过滤棉等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生产过程、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的事故防范措施,严格防范危险品泄漏、火灾等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三、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2

华博时代塑料制品生产加工项目

(略) 同安区同翔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布塘中路1669晋大纳米新材料产业园3号楼1、2楼

厦门 (略)

厦门集 (略)

项目 (略) (略) 同安区同翔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布塘中路1669晋大纳米新材料产业园3号楼1、2楼,生产规模为年产塑料制品460吨。

一、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生活污水经处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政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排放执行《 (略)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2-2018)中排放限值。

(二)根据《 (略) 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非*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中有关排放标准。

(三)根据《 (略) 环境声功能区划》(2022年),本项目所在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3类标准。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功能区排放标准(昼间≤65dB,夜间≤55dB)。

(四)厂区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其修改单要求。按照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处理的有关要求,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和处置。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报告表测算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

二、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

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活污水纳入厂区配套的三级化粪池进行处理,经处理达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政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

(二)按申报内容进行建设,做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厦环大气〔2022〕15号)相关要求,落实注塑、移印、丝印等有机废气产生工序或工段密闭措施,结合生产线配套高效的收集设施,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废气治理设施净化处理后有组织高空排放。落实破碎车间密闭,磨平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应配套移动式除尘设备处理,有效减少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加强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按规范更换活性炭,确保各类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排放口高度和排放筒设置应符合规范化要求,具备采样监测条件。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落实高噪声设备的减振、消音、隔声等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工业固废应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按规范要求配套固废分类暂存场所,做好危险废物分类分区暂存场所防渗、防漏、防淋等污染防范措施。废活性炭、废原料空桶、废过滤棉、含油墨废抹布、废火花油等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

三、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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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戎技术工业中心项目

同安区同翔高新城片区五显-布塘(12-07)欧坑路与布塘中路交叉口东北侧(宗地编号:2022TG01-G)

厦门 (略)

福建 (略)

项目选址于同安区同翔高新城片区五显-布塘(12-07)欧坑路与布塘中路交叉口东北侧(宗地编号:2022TG01-G),总用地面积30931.93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7946.83平方米,主要建设2栋7层生产性厂房、1栋11F研发大楼、1栋12层宿舍楼及其他配套附属设施,生产规模为年产卷式膜1500支、管式超滤膜7500支、DTRO膜设备255台、其他膜设备75台、蒸发设备75台、基膜170万m2(中间产品)、纳滤膜50万m2、反渗透膜120万m2。

一、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分别纳入配套建设的废水处理设施处理,经处理达标后的外排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政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废水排放执行《 (略)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2-2018),其中DMF排放限值参照《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表2新建企业废水总排口排放限值执行。

项目区域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

根据《 (略) 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及其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特征污染物苯胺、TVOC参照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DMF参考执行《前苏联居民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GH245-71)中的质量标准。

膜处理设备生产过程产生的非*烷总烃、颗粒物,研发过程产生的氯化氢、硫酸雾、硝酸雾排放执行《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中表1、表2(其他行业)、表3中有关排放限值;热氧化器与燃气锅炉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排放执行《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中表4相关标准;DMF参 (略)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合成革与人造革制造”行业的相关标准;苯胺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927-1996)中的相关标准;食堂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表2标准;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相关标准。

(三)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功能区排放标准(昼间≤65dB,夜间55dB)。

(四)厂区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按照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处理的有关要求,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和处置,不得随意排放。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报告书测算和所获取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

二、必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申报内容建设,使用天然气作为锅炉燃料,禁止使用煤、重油等非清洁型能源。做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参照《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厦环大气[2022]15号)的有关要求,落实有机废气产生工序、生产设备或车间密闭措施。结合生产线布局,合理布设高效的集气设施,加强各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确保各类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和处理规模能够满足实际处理需要;加强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废气治理设施与生产主体同步稳定运行,保证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建立废气处理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做好台账记录。排气筒设置应满足相应的排放要求和监测采样条件。

(二)严格落实厂区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排水体制,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应分别纳入配套建设的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废水经处理达 (略) 政污 (略) 政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排放口应按规范化要求建设。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三)严格落实各项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落实重点防渗区包括危废暂存间、化学品仓库、配料间、生产区、事故应急池及污水处理设施的防渗、防腐、防漏措施,严防废液、废水渗漏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强化防渗等隐蔽工程监管,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设置地下水监控井等设施,落实地下水水质定期监测制度。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落实高噪声设备的减振、消音、隔声等防治措施,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工业固废应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按规范要求配套固废分类暂存场所,做好危险废物分类分区暂存场所防渗、防漏、防淋等污染防范措施,危险废物按特性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容器分类收集、贮存;贮存场所外应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建立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落实应急池的建设和管理。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完善应急配备,杜绝各种突发性事故引发二次污染和次生环境问题。应急预案应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七)设立企业内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制定各项相关环保管理制度,建立环保岗位责任,加强岗位培训,严格执行废气、废水处理的操作规程和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防止事故排放和泄露,严格执行运营期的环境检测、监控计划,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

三、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程序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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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下 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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