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市人民政府华蓥市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华蓥市人民政府华蓥市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略) 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顺利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 (略) 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形成《 (略) 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 (略) 双河街道双桥村4组。共计拟征收集体土地1.5392公顷,其中,农用地0.8266公顷、建设用地0.7126公顷。具体征收土地面积、地类详见《 (略) 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 (略) 殡葬服务中心骨灰寄存堂及附属设施扩建项目。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发 (略)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 (略)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区片Ⅰ:41800元/亩;区片Ⅱ:41000元/亩)规定执行,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区片综合地价的3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70%计算,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略) 、 (略) 相关规定办理。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此次征收土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 (略) 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广安府发〔2018〕11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 (略) 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0〕93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 (略) 征地青苗和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华府办函〔2021〕2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标准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给青苗和地上附作物的所有者。
四、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本次征地涉及应安置的人员数量及 (略) 、 (略) 、 (略) 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对符合社会保障安置条件人员按照《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 (略)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予以社会养老保障安置。同时对符合参加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纳入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按现行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
(二)住房安置。本次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拆迁住房安置拟采用还房安置或货币安置自拆自建方式进行安置。具体按《 (略) 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广安府发〔2018〕11号)、《关于进一 (略)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华府办函〔2021〕2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经调查确认的房屋结构、面积、补偿标准及坟墓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情况,由具体实施拆迁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列表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村、组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相应的补偿安置协议。
五、其它事项
(一)《 (略) 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依法婚嫁迁入的农业人口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人口,享受安置。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为有权机关批准征收土地后, (略) 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
(二)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30日内,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 (略) 自然资源和林业局提出具体意见;要求听证的应书面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具体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告无异议的,应提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无需听证回执函》。征收土地部门: (略) 人民政府,咨询电话:0826-*。
(三)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拟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前来办理的,将按前期调查确认和本公告公布的事项认定登记。
(四)本公告时间为30日,公告期满, (略) 人民政 (略) 自然资源和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略) 人民政府
2023年6月9日
(略) 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顺利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 (略) 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形成《 (略) 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 (略) 双河街道双桥村4组。共计拟征收集体土地1.5392公顷,其中,农用地0.8266公顷、建设用地0.7126公顷。具体征收土地面积、地类详见《 (略) 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 (略) 殡葬服务中心骨灰寄存堂及附属设施扩建项目。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发 (略)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 (略)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区片Ⅰ:41800元/亩;区片Ⅱ:41000元/亩)规定执行,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区片综合地价的3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70%计算,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略) 、 (略) 相关规定办理。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此次征收土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 (略) 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广安府发〔2018〕11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 (略) 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0〕93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 (略) 征地青苗和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华府办函〔2021〕2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标准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给青苗和地上附作物的所有者。
四、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本次征地涉及应安置的人员数量及 (略) 、 (略) 、 (略) 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对符合社会保障安置条件人员按照《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 (略)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予以社会养老保障安置。同时对符合参加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纳入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按现行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
(二)住房安置。本次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拆迁住房安置拟采用还房安置或货币安置自拆自建方式进行安置。具体按《 (略) 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广安府发〔2018〕11号)、《关于进一 (略)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华府办函〔2021〕2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经调查确认的房屋结构、面积、补偿标准及坟墓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情况,由具体实施拆迁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列表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村、组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相应的补偿安置协议。
五、其它事项
(一)《 (略) 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依法婚嫁迁入的农业人口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人口,享受安置。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为有权机关批准征收土地后, (略) 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
(二)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30日内,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 (略) 自然资源和林业局提出具体意见;要求听证的应书面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具体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告无异议的,应提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无需听证回执函》。征收土地部门: (略) 人民政府,咨询电话:0826-*。
(三)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拟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前来办理的,将按前期调查确认和本公告公布的事项认定登记。
(四)本公告时间为30日,公告期满, (略) 人民政 (略) 自然资源和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略) 人民政府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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