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受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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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左后旗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受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务服务最大便民化,实现更多事项“最多跑一次”的目标,提高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的办事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面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办事服务模式,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群众办“一件事”只需到一个窗口,不用跑多个部门,所有事项都可以在综合受理窗口申请,工作人员必须全程负责事项的受理、转办、跟踪和出件,方便企业和群众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窗通办”和“最多跑一次”。

第二章前台综合受理

第三条 综合窗口对申请人现场或通过邮寄、网络等形式提交的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事项,应予以受理并当场或通过邮寄、网络等方式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四条 综合窗口对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申请事项,在申请人作出容缺受理承诺后当场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场告知。

第五条 综合窗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事项应当场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六条 综合窗口应及时将纸质材料电子化,及时录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实时流转,纸质材料按需转交行政审批部门并做好材料交接签收。第七条综合窗口对两个及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根据事项办理流程,将电子材料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共享。

第三章后台分类审批

第八条 由综合窗口受理的申请事项,驻厅窗口单位应及时对受理材料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限内

做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需两个及以上部门开展联合办理的,根据事项分类,由牵头部门负责协调督促相应驻厅窗口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十条 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申请事项,各驻厅窗口单位应在承诺时限内按程序完成办理。

第十一条 驻厅窗口单位各阶段审批信息应全部录入或通过数据同步方式进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 驻厅窗口单位对审批结果应形成有效的电子证照或文书,并归集入库,实行数据共享。

第四章综合窗口出件

第十三条 驻厅窗口单位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应将办理结果文书或证件转交前台综合窗口统一出件。

第十四条 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的,应由综合窗口核对相关信息后发放办理结果文书或证件,并按要求办理交接签收。

第十五条 申请人不能及时领取办理结果的,由系统自动发送短信通知办件人,可随时前往自助存取文件柜领取。

第十六条 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办理结果的,应由综合窗口委托邮政窗口寄件送达。

第十七条 对实行容缺办理的申请事项,综合窗口待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后,按要求发放办理结果文书或证件。

第十八条 综合窗口在送达办理结果文书或证件成功后,应及时与驻厅窗口单位反馈送达结果情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务服务最大便民化,实现更多事项“最多跑一次”的目标,提高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的办事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面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办事服务模式,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群众办“一件事”只需到一个窗口,不用跑多个部门,所有事项都可以在综合受理窗口申请,工作人员必须全程负责事项的受理、转办、跟踪和出件,方便企业和群众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窗通办”和“最多跑一次”。

第二章前台综合受理

第三条 综合窗口对申请人现场或通过邮寄、网络等形式提交的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事项,应予以受理并当场或通过邮寄、网络等方式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四条 综合窗口对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申请事项,在申请人作出容缺受理承诺后当场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场告知。

第五条 综合窗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事项应当场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六条 综合窗口应及时将纸质材料电子化,及时录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实时流转,纸质材料按需转交行政审批部门并做好材料交接签收。第七条综合窗口对两个及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根据事项办理流程,将电子材料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共享。

第三章后台分类审批

第八条 由综合窗口受理的申请事项,驻厅窗口单位应及时对受理材料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限内

做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需两个及以上部门开展联合办理的,根据事项分类,由牵头部门负责协调督促相应驻厅窗口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十条 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申请事项,各驻厅窗口单位应在承诺时限内按程序完成办理。

第十一条 驻厅窗口单位各阶段审批信息应全部录入或通过数据同步方式进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 驻厅窗口单位对审批结果应形成有效的电子证照或文书,并归集入库,实行数据共享。

第四章综合窗口出件

第十三条 驻厅窗口单位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应将办理结果文书或证件转交前台综合窗口统一出件。

第十四条 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的,应由综合窗口核对相关信息后发放办理结果文书或证件,并按要求办理交接签收。

第十五条 申请人不能及时领取办理结果的,由系统自动发送短信通知办件人,可随时前往自助存取文件柜领取。

第十六条 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办理结果的,应由综合窗口委托邮政窗口寄件送达。

第十七条 对实行容缺办理的申请事项,综合窗口待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后,按要求发放办理结果文书或证件。

第十八条 综合窗口在送达办理结果文书或证件成功后,应及时与驻厅窗口单位反馈送达结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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