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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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服务指南


事项详情
实施主体 (略) 淄川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机构 建设工程科
咨询电话 0533-* 咨询窗口 (略) 淄川区将军东路16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区1-40号窗口
办理结果名称 **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 办件类型 即办件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是否收费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通办范围 全省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行使层级 县级 权限划分 权限无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自办件 事项状态 在用
基本编码 * 实施编码 *MB*D*
事项版本 32.0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本事项支持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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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 (略) 淄川区将军东路168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区1-40号窗口(二楼D区1-40号窗口)
窗口名称: 二楼D区1-40号窗口
窗口序号: 1-40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申请条件

  • 数量限制
  • 暂无

  • 受理条件
  • 对《 (略)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

  • 禁止性要求
  • 无禁止性要求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免提交方式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形式) 材料份数 模板下载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填报须知 备注
    1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审批表 原件 纸质 其他
    2 地质勘查报告(因地质条件无法修建人防工程的,需提交地质勘察报告) 复印件 纸质
    示例样本无空表
    其他 因地质原因无法修建人防设施的需提供地质勘查报告
    3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电子
    示例样本无空表
    其他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1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通过规划方案审查,取得规划许可证对《 (略)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 0个工作日 审查内容不合格,退回进行补充完善;
    2 决定 打印许可文书、许可证,对审批材料进行归档管理 取得异地建设费缴纳凭证对《 (略)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 0个工作日 领取打印许可文书或许可证,完成材料归档


    收费标准

  • 是否收费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依据


    设定法规名称 《人民防空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
    设定法规名称 《人民防空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条款内容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原文下载地址 查看原文
    2
    设定法规名称 《 (略) 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
    制定机关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98年10月 (略)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条款内容 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原文下载地址 查看原文
    3
    设定法规名称 《 (略) 人民政 (略) 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制定机关 (略) 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省政府令第230号
    条款内容 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下放至县以上主管部门。
    原文下载地址 查看原文
    4
    设定法规名称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发布令号(文号) 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
    条款内容 第四十八条:“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原文下载地址 查看原文
    5
    设定法规名称 (略)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
    制定机关 (略)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
    发布令号(文号) 鲁防发〔2019〕4号
    条款内容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存在下列情况不宜修建的,可申请易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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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投诉

    • 咨询方式

      网络咨询: http://**

    •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 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南门、北门咨询台

      网络投诉: http://**

      电话投诉: 0533-*


    法律救济


    事项详情
    实施主体 (略) 淄川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机构 建设工程科
    咨询电话 0533-* 咨询窗口 (略) 淄川区将军东路16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区1-40号窗口
    办理结果名称 **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 办件类型 即办件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是否收费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通办范围 全省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行使层级 县级 权限划分 权限无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自办件 事项状态 在用
    基本编码 * 实施编码 *MB*D*
    事项版本 32.0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本事项支持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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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 (略) 淄川区将军东路168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区1-40号窗口(二楼D区1-40号窗口)
    窗口名称: 二楼D区1-40号窗口
    窗口序号: 1-40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申请条件

  • 数量限制
  • 暂无

  • 受理条件
  • 对《 (略)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

  • 禁止性要求
  • 无禁止性要求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免提交方式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形式) 材料份数 模板下载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填报须知 备注
    1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审批表 原件 纸质 其他
    2 地质勘查报告(因地质条件无法修建人防工程的,需提交地质勘察报告) 复印件 纸质
    示例样本无空表
    其他 因地质原因无法修建人防设施的需提供地质勘查报告
    3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电子
    示例样本无空表
    其他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1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通过规划方案审查,取得规划许可证对《 (略)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 0个工作日 审查内容不合格,退回进行补充完善;
    2 决定 打印许可文书、许可证,对审批材料进行归档管理 取得异地建设费缴纳凭证对《 (略)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 0个工作日 领取打印许可文书或许可证,完成材料归档


    收费标准

  • 是否收费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依据


    设定法规名称 《人民防空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
    设定法规名称 《人民防空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条款内容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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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设定法规名称 《 (略) 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
    制定机关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98年10月 (略)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条款内容 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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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设定法规名称 《 (略) 人民政 (略) 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制定机关 (略) 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省政府令第230号
    条款内容 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下放至县以上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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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设定法规名称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发布令号(文号) 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
    条款内容 第四十八条:“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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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设定法规名称 (略)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
    制定机关 (略)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
    发布令号(文号) 鲁防发〔2019〕4号
    条款内容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存在下列情况不宜修建的,可申请易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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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咨询方式

      网络咨询: http://**

    •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 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南门、北门咨询台

      网络投诉: http://**

      电话投诉: 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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