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服务指南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服务指南
事项详情 | |||
实施主体 | (略) 淄川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建设工程科 |
咨询电话 | 0533-* | 咨询窗口 | (略) 淄川区将军东路16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区1-40号窗口 |
办理结果名称 | **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收费 | 否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权限无划分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数量限制 |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基本编码 | * | 实施编码 | *MB*D* |
事项版本 | 32.0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暂无
对《 (略)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
无禁止性要求
材料名称 | 免提交方式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形式) | 材料份数 | 模板下载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填报须知 | 备注 | |
---|---|---|---|---|---|---|---|---|---|---|
1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审批表 | 原件 | 纸质 | 其他 | ||||||
2 | 地质勘查报告(因地质条件无法修建人防工程的,需提交地质勘察报告) | 复印件 | 纸质 | 示例样本无空表 | 其他 | 因地质原因无法修建人防设施的需提供地质勘查报告 | ||||
3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示例样本无空表 | 其他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
1 | 受理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 通过规划方案审查,取得规划许可证对《 (略)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 | 0个工作日 | 审查内容不合格,退回进行补充完善; |
2 | 决定 | 打印许可文书、许可证,对审批材料进行归档管理 | 取得异地建设费缴纳凭证对《 (略)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 | 0个工作日 | 领取打印许可文书或许可证,完成材料归档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设定法规名称 | 《人民防空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 | |
设定法规名称 | 《人民防空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原文下载地址 | 查看原文 |
2 | |
设定法规名称 | 《 (略) 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 |
制定机关 |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10月 (略)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条款内容 | 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
原文下载地址 | 查看原文 |
3 | |
设定法规名称 | 《 (略) 人民政 (略) 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
制定机关 | (略) 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省政府令第230号 |
条款内容 | 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下放至县以上主管部门。 |
原文下载地址 | 查看原文 |
4 | |
设定法规名称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 |
条款内容 | 第四十八条:“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
原文下载地址 | 查看原文 |
5 | |
设定法规名称 | (略)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 |
制定机关 | (略)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防发〔2019〕4号 |
条款内容 |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存在下列情况不宜修建的,可申请易地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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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详情 | |||
实施主体 | (略) 淄川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建设工程科 |
咨询电话 | 0533-* | 咨询窗口 | (略) 淄川区将军东路16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区1-40号窗口 |
办理结果名称 | **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收费 | 否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权限无划分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数量限制 |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基本编码 | * | 实施编码 | *MB*D* |
事项版本 | 32.0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暂无
对《 (略)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
无禁止性要求
材料名称 | 免提交方式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形式) | 材料份数 | 模板下载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填报须知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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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审批表 | 原件 | 纸质 | 其他 | ||||||
2 | 地质勘查报告(因地质条件无法修建人防工程的,需提交地质勘察报告) | 复印件 | 纸质 | 示例样本无空表 | 其他 | 因地质原因无法修建人防设施的需提供地质勘查报告 | ||||
3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示例样本无空表 | 其他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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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 通过规划方案审查,取得规划许可证对《 (略)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 | 0个工作日 | 审查内容不合格,退回进行补充完善; |
2 | 决定 | 打印许可文书、许可证,对审批材料进行归档管理 | 取得异地建设费缴纳凭证对《 (略)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 | 0个工作日 | 领取打印许可文书或许可证,完成材料归档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设定法规名称 | 《人民防空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 | |
设定法规名称 | 《人民防空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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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设定法规名称 | 《 (略) 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 |
制定机关 |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10月 (略)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条款内容 | 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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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设定法规名称 | 《 (略) 人民政 (略) 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
制定机关 | (略) 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省政府令第230号 |
条款内容 | 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下放至县以上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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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设定法规名称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 |
条款内容 | 第四十八条:“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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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设定法规名称 | (略)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 |
制定机关 | (略)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防发〔2019〕4号 |
条款内容 |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存在下列情况不宜修建的,可申请易地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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