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服务指南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服务指南
事项详情 | |||
实施主体 | (略) 淄川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建设工程科 |
咨询电话 | 0533-* | 咨询窗口 | (略) 淄川区将军东路168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区1-40号窗口 |
办理结果名称 | 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收费 | 否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省级消防设计审查部门负责特殊情形建设工程专家评审, (略) 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略) 级负责以外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数量限制 | 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基本编码 | * | 实施编码 | *MB*D* |
事项版本 | 35.0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
无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特殊建设工程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 (略) ,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略) 、 (略) ,医院、 (略) 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无禁止性要求
材料名称 | 免提交方式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形式) | 材料份数 | 模板下载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填报须知 | 备注 | |
---|---|---|---|---|---|---|---|---|---|---|
1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电子 | 其他 | ||||||
2 | 「*」消防设计文件 | 原件 | 纸质、电子 | 示例样本无空表 | 其他 | |||||
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示例样本无空表 | 其他 | |||||
4 |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复印件 | 纸质 | 示例样本无空表 | 其他 | |||||
5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书 | 复印件 | 纸质 | 示例样本无空表 | 其他 | |||||
6 | 「*」设计文件电子版(光盘) | 原件 | 纸质、电子 | 示例样本无空表 | 其他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
1 | 受理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 《消防法》(1998年4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十一条:“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 0个工作日 | 审查内容不合格,退回进行补充完善;材料合格予以受理 |
2 | 办结 | 消防设计审查 | (一)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 0个工作日 |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设定法规名称 | 《消防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1 | |
设定法规名称 | 《消防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4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 |
条款内容 | 《消防法》(1998年4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十一条:“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
原文下载地址 | 查看原文 |
2 | |
设定法规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
条款内容 |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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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详情 | |||
实施主体 | (略) 淄川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建设工程科 |
咨询电话 | 0533-* | 咨询窗口 | (略) 淄川区将军东路168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区1-40号窗口 |
办理结果名称 | 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收费 | 否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省级消防设计审查部门负责特殊情形建设工程专家评审, (略) 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略) 级负责以外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数量限制 | 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基本编码 | * | 实施编码 | *MB*D* |
事项版本 | 35.0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
无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特殊建设工程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 (略) ,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略) 、 (略) ,医院、 (略) 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无禁止性要求
材料名称 | 免提交方式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形式) | 材料份数 | 模板下载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填报须知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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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电子 | 其他 | ||||||
2 | 「*」消防设计文件 | 原件 | 纸质、电子 | 示例样本无空表 | 其他 | |||||
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示例样本无空表 | 其他 | |||||
4 |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复印件 | 纸质 | 示例样本无空表 | 其他 | |||||
5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书 | 复印件 | 纸质 | 示例样本无空表 | 其他 | |||||
6 | 「*」设计文件电子版(光盘) | 原件 | 纸质、电子 | 示例样本无空表 | 其他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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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 《消防法》(1998年4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十一条:“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 0个工作日 | 审查内容不合格,退回进行补充完善;材料合格予以受理 |
2 | 办结 | 消防设计审查 | (一)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 0个工作日 |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设定法规名称 | 《消防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1 | |
设定法规名称 | 《消防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4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 |
条款内容 | 《消防法》(1998年4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十一条:“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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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设定法规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
条款内容 |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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