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衢州智造新城东港片区中片G-54#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关于《衢州智造新城东港片区中片G-54#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关于《衢州智造新城东港片区(中片)G-54#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衢州智造新城东港片区(中片)G-54#地块地 (略) 东港五路以南、东港六路以北,地块占地面积*m2,中心坐标为东经118.*°,北纬28.*°。地块东侧为农田、山体;南侧为东港六路,隔路依次为浙 (略) 、浙江 (略) 、 (略) ;西侧为供水加压泵站;北侧为农田、山体,根据《衢州智造新城分区规划》,本地块规划为A33中小学用地及R2住宅用地。
本次地块调查结论如下:
调查地块土壤中总砷、镉、六价铬、铜、铅、总汞、镍、石油烃(C10-C40)、VOC(27项基本)、SVOC(11项基本)、ɑ-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p,p′-DDD、p,p′-DDE、滴滴涕(o,p′-DDT+p,p′-DDT)检测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氟化物检测值均低于《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表A.2敏感用地筛选值。
调查地块内各点位地下水17项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除了肉眼可见物、铝、耗氧量)、16项毒理学指标、石油烃(C10-C40)检测值均能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IV类标准以及《关于印发<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沪环土〔2020〕62号)附件5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虽然地块内地下水中肉眼可见物、铝、耗氧量未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8484-2017)IV类标准,但其与地块外对照点的检测值无明显差异,这可能与地块所在区域整体背景值偏高有关,由于这三个指标为非毒理学指标且地下水不为饮用水源,对人体无明显危害,无需开展风险评估。通过与地块外对照点检测数据整体对比来看,地块内地下水样品各类指标与地块外对照点无明显差异。
调查地块内小池塘pH值、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石油类、铜、锌、汞、镉、六价铬、氟化物指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标准。
调查地块内小池塘底泥中总砷、镉、六价铬、铜、铅、总汞、镍、石油烃(C10-C40)、VOC(27项基本)、SVOC(11项基本)、ɑ-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p,p′-DDD、p,p′-DDE、滴滴涕(o,p′-DDT+p,p′-DDT)检测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氟化物检测值均低于《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表A.2敏感用地筛选值。
调查地块内的路基材料中总砷、镉、六价铬、铜、铅、总汞、镍、VOC(27项基本)、SVOC(11项基本)检测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综上,本次调查地块环境质量满足建设用地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调查工作结束于本阶段,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关于《衢州智造新城东港片区(中片)G-54#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衢州智造新城东港片区(中片)G-54#地块地 (略) 东港五路以南、东港六路以北,地块占地面积*m2,中心坐标为东经118.*°,北纬28.*°。地块东侧为农田、山体;南侧为东港六路,隔路依次为浙 (略) 、浙江 (略) 、 (略) ;西侧为供水加压泵站;北侧为农田、山体,根据《衢州智造新城分区规划》,本地块规划为A33中小学用地及R2住宅用地。
本次地块调查结论如下:
调查地块土壤中总砷、镉、六价铬、铜、铅、总汞、镍、石油烃(C10-C40)、VOC(27项基本)、SVOC(11项基本)、ɑ-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p,p′-DDD、p,p′-DDE、滴滴涕(o,p′-DDT+p,p′-DDT)检测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氟化物检测值均低于《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表A.2敏感用地筛选值。
调查地块内各点位地下水17项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除了肉眼可见物、铝、耗氧量)、16项毒理学指标、石油烃(C10-C40)检测值均能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IV类标准以及《关于印发<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沪环土〔2020〕62号)附件5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虽然地块内地下水中肉眼可见物、铝、耗氧量未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8484-2017)IV类标准,但其与地块外对照点的检测值无明显差异,这可能与地块所在区域整体背景值偏高有关,由于这三个指标为非毒理学指标且地下水不为饮用水源,对人体无明显危害,无需开展风险评估。通过与地块外对照点检测数据整体对比来看,地块内地下水样品各类指标与地块外对照点无明显差异。
调查地块内小池塘pH值、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石油类、铜、锌、汞、镉、六价铬、氟化物指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标准。
调查地块内小池塘底泥中总砷、镉、六价铬、铜、铅、总汞、镍、石油烃(C10-C40)、VOC(27项基本)、SVOC(11项基本)、ɑ-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p,p′-DDD、p,p′-DDE、滴滴涕(o,p′-DDT+p,p′-DDT)检测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氟化物检测值均低于《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表A.2敏感用地筛选值。
调查地块内的路基材料中总砷、镉、六价铬、铜、铅、总汞、镍、VOC(27项基本)、SVOC(11项基本)检测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综上,本次调查地块环境质量满足建设用地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调查工作结束于本阶段,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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