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景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景鸿建筑新型材料技术提升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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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闽清景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景鸿建筑新型材料技术提升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023年05月10日, (略) 闽清 (略) (略) 闽清县召开“景鸿建筑新型材料技术提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会,参加验收会 (略) 闽清 (略) 、福建闽 (略) (验收监测单位)及特邀的2位专家共5人,会议成立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组(验收组名单附后)。与会代表和专家现场检查了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听取了建设方关于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的汇报和验收调查单位对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介绍。经认真讨论形成如下验收意见: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略) 闽清 (略) 景鸿建筑新型材料技术提升项 (略) 闽清县白樟镇池埔村189号, (略) 闽清昌闽 (略) 厂房,本次改扩建环评设计新增占地面积1300㎡,共计占地面积3800㎡,新增注塑、吹塑、挤塑三条生产线,新增5000吨/年塑料制品,设计生产能力为年产再生塑料颗粒3万吨、塑料制品5000吨。现阶段实际安装了5台造粒机和15台注塑机,尚有2台造粒机、2台吹塑机、2台挤塑机未安装,验收期间实际年产再生塑料颗粒2.2万吨、年产塑料制品4000吨,并配套相应的环保设施。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略) 闽清 (略) 于2022年08月15日委托福建新 (略) 编制《 (略) 闽清 (略) 景鸿建筑新型材料技术提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于2022年9月23 (略) 闽清生态环境局审批(榕梅环评[2022]18号)。项目于2022年11月23日取得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为*MA32QG9QX8。

(三)投资情况

实际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5万元。实际环保投资占总投资0.5%。

(四)验收范围

本次阶段性验收范围为年产2.2万吨再生塑料颗粒造粒生产线和年产4000吨塑料制品注塑生产线的主体工程、辅助工程、仓储工程及相应的环保治理措施等。现阶段生产设备及配套环保设施均已同步安装到位,运行情况稳定,具备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条件。

二、工程变动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根据环评、批复及现场勘查,本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的规定对照情况详见表1。

1 项目变动情况分析表

类别

序号

重大变动清单

本项目是否涉及重大变动

性质

1

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本项目开发、使用功能与环评一致,不涉及重大变动

规模

2

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

本项目是位于环境质量达标区的建设项目,其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未达到环评设计能力,不涉及重大变动

3

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

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细颗粒物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 有机物;其他大气、水污染物因子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超标污染因子);位于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地点

5

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

本项目不涉及重新选址,建设在环评所示厂区范围内,并未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并未新增敏感点,不涉及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6

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以下情形之一:

(1)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

(2)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3)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本项目不涉及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本项目不涉及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不涉及物料运输、装卸和贮存方式变化,不涉及重大变动

7

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环境保护措施

8

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第 6 条中所列情形之一(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或改进的除外)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 10%及以上的。

本项目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均与环评一致,不涉及重大变动

9

新增废水直接排放口;废水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本项目废水排放口与环评一致,不涉及重大变动

10

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 10%及以上的。

本项目废气排放口与环评一致,不涉及重大变动

11

噪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本项目噪声、土壤和地下水防治措施与环评一致,不涉及重大变动

12

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由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改为自行利用处置的(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本项目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与环评一致,不涉及重大变动

13

事故废水暂存能力或拦截设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弱化或降低的

本项目事故废水暂存能力和拦截设施与环评一致,不涉及重大变动

根据表1对照情况,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均不符合其中任一条情况,故本项目不涉及重大变动。

三、环保措施建设情况

①废水: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建设项目职工的日常生活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纳入闽清白金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生产废水主要有挤干废水、冷却水、喷淋塔废水,均不外排。挤干废水由专用管道引入沉淀池用于冷却和废气喷淋补充使用,不外排。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喷淋塔废水经废水预处理设施(调节池+絮凝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②废气: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新增塑料制品吹塑生产线熔融挤出废气和减产后现有产品造粒生产线熔融挤出废气。工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汇至原有净化装置(碱液喷淋装置+低温等离子+活性炭网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终通过同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

③噪声:本项目噪声主要来自造粒机、注塑机、上料机、挤干机等生产设备、废气处理设施风机和冷却水循环水泵等产生的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设备,并设置减振基础、安装消声装置等隔音降噪措施,减轻了设备噪声对周边声环境的影响。

④固体废物:本项目通过设置规范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将造粒弃渣、塑料制品不合格品等一般工业固废妥善分类收集后出售给其他企业综合利用;污水预处理设施底泥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通过设置规范化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将废活性炭和废活性炭棉网、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妥善分类收集后定期委托邵武绿益新 (略) 统一处置。在厂区设垃圾桶对生活垃圾进行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四、环境保护设施监测结果

1、生活污水:根据废水监测结果,化粪池出口pH为7.1~7.3,悬浮物浓度范围为101~124mg/L,COD浓度范围为104~138mg/L,BOD5浓度范围为33.8~39.7mg/L,氨氮浓度范围为8.79~12.9mg/L,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2、废气:根据废气有组织监测结果,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非*烷总烃排放浓度为4.63~6.24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为9.1~12.0mg/m3,氯化氢排放浓度为3.19~3.96mg/m3,二*苯排放浓度<1.5×10-3mg/m3,均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为851~1122(无量纲),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

根据废气无组织监测结果,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421mg/m3,厂界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99mg/m3,厂界氯化氢排放浓度<0.02mg/m3,厂界二*苯排放浓度<1.5×10-3mg/m3,均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 9 标准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最大值为16(无量纲),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标准值;厂区内非*烷总烃小时值最大值为2.82mg/m3,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限值中“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即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10mg/m3。

3、噪声:根据噪声监测结果,监测期间昼间厂界噪声范围为57~60dB(A),夜间厂界噪声范围为52~54dB(A),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五、验收结论

经现场检查、审阅有关资料和认真讨论后,验收组认为该项目在建设及运行过程中,较好地执行了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各项环保措施基本按照要求进行了落实。该建设项目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九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的情形。项目符合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原则同意项目工程通过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后续意见

1、项目应继续完善各项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维护,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要求,完善日常监测计划和管理计划,并严格落实。

3、修改完善验收报告。

4、后续工程建设完成后需及时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公示时间

2023年5月15日-2023年6月9日。

2023年05月10日, (略) 闽清 (略) (略) 闽清县召开“景鸿建筑新型材料技术提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会,参加验收会 (略) 闽清 (略) 、福建闽 (略) (验收监测单位)及特邀的2位专家共5人,会议成立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组(验收组名单附后)。与会代表和专家现场检查了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听取了建设方关于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的汇报和验收调查单位对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介绍。经认真讨论形成如下验收意见: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略) 闽清 (略) 景鸿建筑新型材料技术提升项 (略) 闽清县白樟镇池埔村189号, (略) 闽清昌闽 (略) 厂房,本次改扩建环评设计新增占地面积1300㎡,共计占地面积3800㎡,新增注塑、吹塑、挤塑三条生产线,新增5000吨/年塑料制品,设计生产能力为年产再生塑料颗粒3万吨、塑料制品5000吨。现阶段实际安装了5台造粒机和15台注塑机,尚有2台造粒机、2台吹塑机、2台挤塑机未安装,验收期间实际年产再生塑料颗粒2.2万吨、年产塑料制品4000吨,并配套相应的环保设施。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略) 闽清 (略) 于2022年08月15日委托福建新 (略) 编制《 (略) 闽清 (略) 景鸿建筑新型材料技术提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于2022年9月23 (略) 闽清生态环境局审批(榕梅环评[2022]18号)。项目于2022年11月23日取得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为*MA32QG9QX8。

(三)投资情况

实际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5万元。实际环保投资占总投资0.5%。

(四)验收范围

本次阶段性验收范围为年产2.2万吨再生塑料颗粒造粒生产线和年产4000吨塑料制品注塑生产线的主体工程、辅助工程、仓储工程及相应的环保治理措施等。现阶段生产设备及配套环保设施均已同步安装到位,运行情况稳定,具备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条件。

二、工程变动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根据环评、批复及现场勘查,本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的规定对照情况详见表1。

1 项目变动情况分析表

类别

序号

重大变动清单

本项目是否涉及重大变动

性质

1

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本项目开发、使用功能与环评一致,不涉及重大变动

规模

2

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

本项目是位于环境质量达标区的建设项目,其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未达到环评设计能力,不涉及重大变动

3

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

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细颗粒物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 有机物;其他大气、水污染物因子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超标污染因子);位于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地点

5

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

本项目不涉及重新选址,建设在环评所示厂区范围内,并未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并未新增敏感点,不涉及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6

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以下情形之一:

(1)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

(2)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3)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本项目不涉及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本项目不涉及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不涉及物料运输、装卸和贮存方式变化,不涉及重大变动

7

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环境保护措施

8

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第 6 条中所列情形之一(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或改进的除外)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 10%及以上的。

本项目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均与环评一致,不涉及重大变动

9

新增废水直接排放口;废水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本项目废水排放口与环评一致,不涉及重大变动

10

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 10%及以上的。

本项目废气排放口与环评一致,不涉及重大变动

11

噪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本项目噪声、土壤和地下水防治措施与环评一致,不涉及重大变动

12

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由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改为自行利用处置的(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本项目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与环评一致,不涉及重大变动

13

事故废水暂存能力或拦截设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弱化或降低的

本项目事故废水暂存能力和拦截设施与环评一致,不涉及重大变动

根据表1对照情况,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均不符合其中任一条情况,故本项目不涉及重大变动。

三、环保措施建设情况

①废水: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建设项目职工的日常生活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纳入闽清白金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生产废水主要有挤干废水、冷却水、喷淋塔废水,均不外排。挤干废水由专用管道引入沉淀池用于冷却和废气喷淋补充使用,不外排。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喷淋塔废水经废水预处理设施(调节池+絮凝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②废气: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新增塑料制品吹塑生产线熔融挤出废气和减产后现有产品造粒生产线熔融挤出废气。工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汇至原有净化装置(碱液喷淋装置+低温等离子+活性炭网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终通过同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

③噪声:本项目噪声主要来自造粒机、注塑机、上料机、挤干机等生产设备、废气处理设施风机和冷却水循环水泵等产生的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设备,并设置减振基础、安装消声装置等隔音降噪措施,减轻了设备噪声对周边声环境的影响。

④固体废物:本项目通过设置规范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将造粒弃渣、塑料制品不合格品等一般工业固废妥善分类收集后出售给其他企业综合利用;污水预处理设施底泥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通过设置规范化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将废活性炭和废活性炭棉网、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妥善分类收集后定期委托邵武绿益新 (略) 统一处置。在厂区设垃圾桶对生活垃圾进行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四、环境保护设施监测结果

1、生活污水:根据废水监测结果,化粪池出口pH为7.1~7.3,悬浮物浓度范围为101~124mg/L,COD浓度范围为104~138mg/L,BOD5浓度范围为33.8~39.7mg/L,氨氮浓度范围为8.79~12.9mg/L,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2、废气:根据废气有组织监测结果,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非*烷总烃排放浓度为4.63~6.24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为9.1~12.0mg/m3,氯化氢排放浓度为3.19~3.96mg/m3,二*苯排放浓度<1.5×10-3mg/m3,均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为851~1122(无量纲),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

根据废气无组织监测结果,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421mg/m3,厂界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99mg/m3,厂界氯化氢排放浓度<0.02mg/m3,厂界二*苯排放浓度<1.5×10-3mg/m3,均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 9 标准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最大值为16(无量纲),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标准值;厂区内非*烷总烃小时值最大值为2.82mg/m3,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限值中“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即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10mg/m3。

3、噪声:根据噪声监测结果,监测期间昼间厂界噪声范围为57~60dB(A),夜间厂界噪声范围为52~54dB(A),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五、验收结论

经现场检查、审阅有关资料和认真讨论后,验收组认为该项目在建设及运行过程中,较好地执行了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各项环保措施基本按照要求进行了落实。该建设项目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九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的情形。项目符合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原则同意项目工程通过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后续意见

1、项目应继续完善各项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维护,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要求,完善日常监测计划和管理计划,并严格落实。

3、修改完善验收报告。

4、后续工程建设完成后需及时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公示时间

2023年5月15日-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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