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水县水田乡圩镇生活污水支管网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关于吉水县水田乡圩镇生活污水支管网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吉发(基)〔2023〕189号
关于吉水县水田乡圩镇生活污水支管网工程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吉 (略)
报来吉水县水田乡圩镇生活污水支管网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为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进一步提升美丽乡村建设,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712号)、《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同意建设吉水县水田乡圩镇生活污水支管网工程项目2305-*-04-01-*。
项目单位为吉 (略) 。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吉水县水田乡。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本项目为吉水县水田乡圩镇生活污水支管网工程,敷设DN400的HDPE双壁波纹管(SN8)污水管614米、DN300的HDPE双壁波纹管(SN8)污水管1973米、De160的UPVC管(SN8)排水接户管约3608米, De110 UPVC管(SN8)排水接户管约798米,污水检查井91座,沉泥井17座,接户井229座,隔油池229座,水泥砼路面拆除恢复面积约9210平方米,水平定向钻施工37米(DN400钢管)。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2023年5月至2024年12月。
五、项目总投资为971.36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 817.46万元,建设工程其他费用91.26万元,预备费用为 45.44 万元,建设期利息为17.2万元,资金来源为专项债。六、本文项目招标事项,请依法依规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批复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
八、请项目单位按照《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吉水县发改委审批。并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严禁在项目中设置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九、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一、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二、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2023年6月8日
吉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8日
吉发(基)〔2023〕189号
关于吉水县水田乡圩镇生活污水支管网工程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吉 (略)
报来吉水县水田乡圩镇生活污水支管网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为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进一步提升美丽乡村建设,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712号)、《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同意建设吉水县水田乡圩镇生活污水支管网工程项目2305-*-04-01-*。
项目单位为吉 (略) 。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吉水县水田乡。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本项目为吉水县水田乡圩镇生活污水支管网工程,敷设DN400的HDPE双壁波纹管(SN8)污水管614米、DN300的HDPE双壁波纹管(SN8)污水管1973米、De160的UPVC管(SN8)排水接户管约3608米, De110 UPVC管(SN8)排水接户管约798米,污水检查井91座,沉泥井17座,接户井229座,隔油池229座,水泥砼路面拆除恢复面积约9210平方米,水平定向钻施工37米(DN400钢管)。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2023年5月至2024年12月。
五、项目总投资为971.36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 817.46万元,建设工程其他费用91.26万元,预备费用为 45.44 万元,建设期利息为17.2万元,资金来源为专项债。六、本文项目招标事项,请依法依规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批复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
八、请项目单位按照《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吉水县发改委审批。并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严禁在项目中设置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九、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一、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二、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2023年6月8日
吉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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