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部门联合发布多氯萘等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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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部门联合发布多氯萘等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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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多氯萘等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的公告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多氯萘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短链氯化石蜡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以下统称《修正案》)。《修正案》自2023年6月6日对我国生效。

  《修正案》对六氯*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十溴二苯醚和短链氯化石蜡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作出了淘汰或者限制的规定。结合我国相关管理规定,现就限控上述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六氯*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

  二、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十溴二苯醚(以下用途除外)。

  (一)需具备阻燃特点的纺织产品(不包括服装和玩具);

  (二)塑料外壳的添加剂及用于家用取暖电器、熨斗、风扇、浸入式加热器的部件,包含或直接接触电器零件,或需要遵守阻燃标准,按该零件重量算密度低于10%;

  (三)用于建筑绝缘的聚氨酯泡沫塑料;

  以上三类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三、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短链氯化石蜡(以下用途除外)。

  (一)在天然及合成橡胶工业中生产传送带时使用的添加剂;

  (二)采矿业和林业使用的橡胶输送带的备件;

  (三)皮革业,尤其是为皮革加脂;

  (四)润滑油添加剂,尤其用于汽车、发电机和风能设施的发动机以及油气勘探钻井和生产柴油的炼油厂;

  (五)户外装饰灯管;

  (六)防水和阻燃油漆;

  (七)粘合剂;

  (八)金属加工;

  (九)柔性聚氯*烯的第二增塑剂(但不得用于玩具及儿童产品中的加工使用);

  以上九类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四、排放六氯*二烯、多氯萘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少排放量或消除排放源。鼓励开发和应用替代技术,以防止六氯*二烯、多氯萘的生成和排放。

  五、除非另有规定,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化学物质、在产品和物品中作为无意痕量污染物出现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上述有关禁止或限制生产、使用、进出口的要求。

  六、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以及海关,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述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生产、使用、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反公告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七、本公告自2023年6月6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修正案》限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清单

  生态环境部  外交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海关总署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3年6月6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6月6日印发

附件
《修正案》限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清单

序号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名称

化学文摘社编号

参考海关商品编号

1

六氯*二烯

87-68-3

*

2

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

87-86-5

131-52-2

27735-64-4

3772-94-9

1825-21-4

*

*

*

*

*

3

多氯萘,包括二氯萘、三氯萘、四氯萘、
五氯萘、六氯萘、七氯萘、八氯萘

-

*等

4

十溴二苯醚

1163-19-5

*

5

短链氯化石蜡*

例如:

85535-84-8

68920-70-7

71011-12-6

85536-22-7

85681-73-8

*-26-2

*

  注:短链氯化石蜡是指链长C10至C13的直链氯化碳氢化合物,且氯含量按重量计超过48%,其在混合物中的浓度按照重量计大于或等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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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多氯萘等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的公告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多氯萘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短链氯化石蜡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以下统称《修正案》)。《修正案》自2023年6月6日对我国生效。

  《修正案》对六氯*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十溴二苯醚和短链氯化石蜡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作出了淘汰或者限制的规定。结合我国相关管理规定,现就限控上述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六氯*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

  二、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十溴二苯醚(以下用途除外)。

  (一)需具备阻燃特点的纺织产品(不包括服装和玩具);

  (二)塑料外壳的添加剂及用于家用取暖电器、熨斗、风扇、浸入式加热器的部件,包含或直接接触电器零件,或需要遵守阻燃标准,按该零件重量算密度低于10%;

  (三)用于建筑绝缘的聚氨酯泡沫塑料;

  以上三类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三、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短链氯化石蜡(以下用途除外)。

  (一)在天然及合成橡胶工业中生产传送带时使用的添加剂;

  (二)采矿业和林业使用的橡胶输送带的备件;

  (三)皮革业,尤其是为皮革加脂;

  (四)润滑油添加剂,尤其用于汽车、发电机和风能设施的发动机以及油气勘探钻井和生产柴油的炼油厂;

  (五)户外装饰灯管;

  (六)防水和阻燃油漆;

  (七)粘合剂;

  (八)金属加工;

  (九)柔性聚氯*烯的第二增塑剂(但不得用于玩具及儿童产品中的加工使用);

  以上九类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四、排放六氯*二烯、多氯萘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少排放量或消除排放源。鼓励开发和应用替代技术,以防止六氯*二烯、多氯萘的生成和排放。

  五、除非另有规定,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化学物质、在产品和物品中作为无意痕量污染物出现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上述有关禁止或限制生产、使用、进出口的要求。

  六、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以及海关,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述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生产、使用、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反公告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七、本公告自2023年6月6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修正案》限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清单

  生态环境部  外交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海关总署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3年6月6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6月6日印发

附件
《修正案》限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清单

序号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名称

化学文摘社编号

参考海关商品编号

1

六氯*二烯

87-68-3

*

2

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

87-86-5

131-52-2

27735-64-4

3772-94-9

1825-21-4

*

*

*

*

*

3

多氯萘,包括二氯萘、三氯萘、四氯萘、
五氯萘、六氯萘、七氯萘、八氯萘

-

*等

4

十溴二苯醚

1163-19-5

*

5

短链氯化石蜡*

例如:

85535-84-8

68920-70-7

71011-12-6

85536-22-7

85681-73-8

*-26-2

*

  注:短链氯化石蜡是指链长C10至C13的直链氯化碳氢化合物,且氯含量按重量计超过48%,其在混合物中的浓度按照重量计大于或等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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