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九晋能源有限公司大型沼气热电联产项目二期项目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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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县九晋能源有限公司大型沼气热电联产项目二期项目审批意见

审批意见: 大审环评[2023]10号

大 (略) 投资1125万元建设大 (略) 大型沼气热电联产项目(二期),在现有厂区内建设,不新增占地。项目建成后,更换现有发电机组运行方式,调配3台发电机组运行方案,发电机组沼气使用量及年发电量不变。项 (略) 行政审批局核准(邯审批核准字[2021] 57号);项目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放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保治理措施及所采用的环境标准,该环评文件可作为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2、项目在建设及运营时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规定的各项环保措施,确保本项目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运营期设1台1.165MW内燃机式沼气发电机组,烟气经SCR脱硝装置处理,再经余热换热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烟气应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中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特别排放限值及《中大功率沼气发电机组》(GB/T29488-2013)表5中排放限值要求,SCR脱硝装置采用尿素做还原剂。厂界无组织NH3、H2S、臭气浓度、颗粒物应分别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表7标准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项目产生的废水为纯水制备浓水,全部进入厂区沼气工程。项目应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废脱硝催化剂应暂存现有危废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3、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SO2:0t/a、NOx :0t/a、COD:0t/a、氨氮:0t/a。

4、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须按相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项目的事中事后环境 (略) 生态环境局大名县分局负责。

公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大审环评[2023]10号

大 (略) 投资1125万元建设大 (略) 大型沼气热电联产项目(二期),在现有厂区内建设,不新增占地。项目建成后,更换现有发电机组运行方式,调配3台发电机组运行方案,发电机组沼气使用量及年发电量不变。项 (略) 行政审批局核准(邯审批核准字[2021] 57号);项目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放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保治理措施及所采用的环境标准,该环评文件可作为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2、项目在建设及运营时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规定的各项环保措施,确保本项目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运营期设1台1.165MW内燃机式沼气发电机组,烟气经SCR脱硝装置处理,再经余热换热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烟气应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中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特别排放限值及《中大功率沼气发电机组》(GB/T29488-2013)表5中排放限值要求,SCR脱硝装置采用尿素做还原剂。厂界无组织NH3、H2S、臭气浓度、颗粒物应分别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表7标准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项目产生的废水为纯水制备浓水,全部进入厂区沼气工程。项目应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废脱硝催化剂应暂存现有危废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3、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SO2:0t/a、NOx :0t/a、COD:0t/a、氨氮:0t/a。

4、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须按相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项目的事中事后环境 (略) 生态环境局大名县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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