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森林资源管护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解读
《云南省森林资源管护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解读
《云南省森林资源管护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解读
近日,省财政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了《 (略) 森林资源管护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云财规〔2021〕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便于更好地理解《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现将有关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 出台背景及意义
出台《实施细则》的背景是因为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于2020年6月印发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 (略) 参照国家的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我们将上述4项森林资源管护支出从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单列出来统一制定实施细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包含了森林资源管护、国土绿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等生态保护4大类16个支出方向,1个管理办法难于满足管理需要;二是从2014年开始, (略) (略) 级公益林补偿资金采取管补分离政策,管护费为5元、剩余的部分为补偿费,两项资金用一个管理办法来管理,随着补偿资金的提标,原资金管理办法的大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管理的需要,需要进行重新制定;三是森林资源管护资金体量较大,需制定统一的管理实施细则来规范管理;四是随着生态护林员政策的落实,各地急需建立统一的林草资源公共管护体系来规范管理。上述未解决的问题,此次将统一修订,逐步解决。
二、 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及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拨付与兑现、森林资源管护体系建设、预算绩效管理、预算执行和监督、附则等8章39条。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对森林资源管护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了定义。明确了森林资源管护财政专项资金的范围是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4部分。
二是明确了继续实施管补分离政策。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中补偿费和管护费标准,权属为国有的,补偿资金全部为管护费;权属为集体或个人的,补偿费为10元每亩,剩余的部分为管护费。
三是明确了公共管护费统筹的范围。省级从公益林管护费和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管护费中统筹20%作为公共管护支出。考虑到天保工程二期2020年结束,下一步的财政支持政策尚不确定,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费重点保障森工企业职工安置等实际,对天保工程 (略) 级不予统筹。
(略) 级统筹资金的使用方向。省级统筹的公共管护资金将 (略) 森林资源管护体系建设、信息化现代化建设、重大森林和草原自然灾害预防与扑救、重点野生动植物拯救与保护、森林生态修复治理等方面支出, (略) 级统筹职能,合理安排、精准调度资金支持重点工作, (略) 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根。
五是明确了森林资源管护体系建设的要求。 (略) 各地应按照统一划分管护责任区、统一落实管护责任制、统一管护人员(护林员)聘用管理、统一管护成效考核的原则,统筹资金、资源、人员,优化配置,以县为单位建立森林资源统一管护体系。
六是明确了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监控的主体,对森林资源管护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双监控”,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资金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另外,对于森林资源管护财政专项资金中纳入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部分,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调减,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七是明确了办法实施期限。该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森林资源管护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解读
近日,省财政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了《 (略) 森林资源管护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云财规〔2021〕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便于更好地理解《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现将有关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 出台背景及意义
出台《实施细则》的背景是因为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于2020年6月印发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 (略) 参照国家的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我们将上述4项森林资源管护支出从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单列出来统一制定实施细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包含了森林资源管护、国土绿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等生态保护4大类16个支出方向,1个管理办法难于满足管理需要;二是从2014年开始, (略) (略) 级公益林补偿资金采取管补分离政策,管护费为5元、剩余的部分为补偿费,两项资金用一个管理办法来管理,随着补偿资金的提标,原资金管理办法的大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管理的需要,需要进行重新制定;三是森林资源管护资金体量较大,需制定统一的管理实施细则来规范管理;四是随着生态护林员政策的落实,各地急需建立统一的林草资源公共管护体系来规范管理。上述未解决的问题,此次将统一修订,逐步解决。
二、 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及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拨付与兑现、森林资源管护体系建设、预算绩效管理、预算执行和监督、附则等8章39条。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对森林资源管护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了定义。明确了森林资源管护财政专项资金的范围是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4部分。
二是明确了继续实施管补分离政策。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中补偿费和管护费标准,权属为国有的,补偿资金全部为管护费;权属为集体或个人的,补偿费为10元每亩,剩余的部分为管护费。
三是明确了公共管护费统筹的范围。省级从公益林管护费和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管护费中统筹20%作为公共管护支出。考虑到天保工程二期2020年结束,下一步的财政支持政策尚不确定,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费重点保障森工企业职工安置等实际,对天保工程 (略) 级不予统筹。
(略) 级统筹资金的使用方向。省级统筹的公共管护资金将 (略) 森林资源管护体系建设、信息化现代化建设、重大森林和草原自然灾害预防与扑救、重点野生动植物拯救与保护、森林生态修复治理等方面支出, (略) 级统筹职能,合理安排、精准调度资金支持重点工作, (略) 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根。
五是明确了森林资源管护体系建设的要求。 (略) 各地应按照统一划分管护责任区、统一落实管护责任制、统一管护人员(护林员)聘用管理、统一管护成效考核的原则,统筹资金、资源、人员,优化配置,以县为单位建立森林资源统一管护体系。
六是明确了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监控的主体,对森林资源管护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双监控”,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资金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另外,对于森林资源管护财政专项资金中纳入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部分,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调减,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七是明确了办法实施期限。该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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