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七条措施的通知
福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七条措施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华侨农场,市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七条措施》 (略) 十八届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略) 人民政府
2023年6月8日
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七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24号)( (略) “粮九条”)和《 (略) 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榕政规〔2023〕4号)(以 (略) “粮八条”)精神,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特提出以下七条措施。
一、鼓励发展粮食规模生产。加大对规模种粮的补贴力度,对承包耕地3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按实际种粮面积给予100元/亩的奖补,奖补资金从上级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鼓励种植双季稻。对种植双季稻30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当年度 (略) “粮八条”补助450元/亩的基础上,我市再给予补助100元/亩。
三、鼓励利用抛荒撂荒耕地种植粮食作物。对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后种植水稻、甘薯、马铃薯、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1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当年度 (略) “粮八条”一次性补助400元/亩的基础上,我市再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
四、支持粮菜轮作,改良土壤。对利用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60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当 (略) “粮九条”最高奖补100元/亩的基础上,我市给予配套补助100元/亩。
五、鼓励种植大豆、马铃薯。对种植大豆、马铃薯20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 (略) 给予补助300元/亩(已享受本措施第三条补助的不再享受本条补助)。
六、鼓励开展水稻机插集中育秧。对开展水稻机插集中育秧的生产经营主体,当年度新购机插秧盘(硬盘)2000个以上的,我市给予每个秧盘(硬盘)补助1元,每个生产经营主体补助不超过5万元。
七、支持建设高标准农田示范片。每年建设1—2个相对集中连片不低于500亩规模、立地条件好、交通便利、灌溉水源较丰富、干群积极性高的高标准农田示范片,我市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示范片项目建设。
本措施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颁布之日参照本措施执行。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相关政策调整变化,本措施也作相应调整。本 (略) 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略) 农业农村局具体承担。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华侨农场,市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七条措施》 (略) 十八届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略) 人民政府
2023年6月8日
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七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24号)( (略) “粮九条”)和《 (略) 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榕政规〔2023〕4号)(以 (略) “粮八条”)精神,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特提出以下七条措施。
一、鼓励发展粮食规模生产。加大对规模种粮的补贴力度,对承包耕地3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按实际种粮面积给予100元/亩的奖补,奖补资金从上级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鼓励种植双季稻。对种植双季稻30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当年度 (略) “粮八条”补助450元/亩的基础上,我市再给予补助100元/亩。
三、鼓励利用抛荒撂荒耕地种植粮食作物。对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后种植水稻、甘薯、马铃薯、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1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当年度 (略) “粮八条”一次性补助400元/亩的基础上,我市再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
四、支持粮菜轮作,改良土壤。对利用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60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当 (略) “粮九条”最高奖补100元/亩的基础上,我市给予配套补助100元/亩。
五、鼓励种植大豆、马铃薯。对种植大豆、马铃薯20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 (略) 给予补助300元/亩(已享受本措施第三条补助的不再享受本条补助)。
六、鼓励开展水稻机插集中育秧。对开展水稻机插集中育秧的生产经营主体,当年度新购机插秧盘(硬盘)2000个以上的,我市给予每个秧盘(硬盘)补助1元,每个生产经营主体补助不超过5万元。
七、支持建设高标准农田示范片。每年建设1—2个相对集中连片不低于500亩规模、立地条件好、交通便利、灌溉水源较丰富、干群积极性高的高标准农田示范片,我市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示范片项目建设。
本措施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颁布之日参照本措施执行。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相关政策调整变化,本措施也作相应调整。本 (略) 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略) 农业农村局具体承担。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华侨农场,市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七条措施》 (略) 十八届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略) 人民政府
2023年6月8日
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七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24号)( (略) “粮九条”)和《 (略) 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榕政规〔2023〕4号)(以 (略) “粮八条”)精神,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特提出以下七条措施。
一、鼓励发展粮食规模生产。加大对规模种粮的补贴力度,对承包耕地3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按实际种粮面积给予100元/亩的奖补,奖补资金从上级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鼓励种植双季稻。对种植双季稻30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当年度 (略) “粮八条”补助450元/亩的基础上,我市再给予补助100元/亩。
三、鼓励利用抛荒撂荒耕地种植粮食作物。对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后种植水稻、甘薯、马铃薯、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1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当年度 (略) “粮八条”一次性补助400元/亩的基础上,我市再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
四、支持粮菜轮作,改良土壤。对利用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60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当 (略) “粮九条”最高奖补100元/亩的基础上,我市给予配套补助100元/亩。
五、鼓励种植大豆、马铃薯。对种植大豆、马铃薯20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 (略) 给予补助300元/亩(已享受本措施第三条补助的不再享受本条补助)。
六、鼓励开展水稻机插集中育秧。对开展水稻机插集中育秧的生产经营主体,当年度新购机插秧盘(硬盘)2000个以上的,我市给予每个秧盘(硬盘)补助1元,每个生产经营主体补助不超过5万元。
七、支持建设高标准农田示范片。每年建设1—2个相对集中连片不低于500亩规模、立地条件好、交通便利、灌溉水源较丰富、干群积极性高的高标准农田示范片,我市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示范片项目建设。
本措施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颁布之日参照本措施执行。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相关政策调整变化,本措施也作相应调整。本 (略) 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略) 农业农村局具体承担。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华侨农场,市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七条措施》 (略) 十八届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略) 人民政府
2023年6月8日
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七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24号)( (略) “粮九条”)和《 (略) 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榕政规〔2023〕4号)(以 (略) “粮八条”)精神,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特提出以下七条措施。
一、鼓励发展粮食规模生产。加大对规模种粮的补贴力度,对承包耕地3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按实际种粮面积给予100元/亩的奖补,奖补资金从上级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鼓励种植双季稻。对种植双季稻30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当年度 (略) “粮八条”补助450元/亩的基础上,我市再给予补助100元/亩。
三、鼓励利用抛荒撂荒耕地种植粮食作物。对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后种植水稻、甘薯、马铃薯、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1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当年度 (略) “粮八条”一次性补助400元/亩的基础上,我市再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
四、支持粮菜轮作,改良土壤。对利用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60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当 (略) “粮九条”最高奖补100元/亩的基础上,我市给予配套补助100元/亩。
五、鼓励种植大豆、马铃薯。对种植大豆、马铃薯20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 (略) 给予补助300元/亩(已享受本措施第三条补助的不再享受本条补助)。
六、鼓励开展水稻机插集中育秧。对开展水稻机插集中育秧的生产经营主体,当年度新购机插秧盘(硬盘)2000个以上的,我市给予每个秧盘(硬盘)补助1元,每个生产经营主体补助不超过5万元。
七、支持建设高标准农田示范片。每年建设1—2个相对集中连片不低于500亩规模、立地条件好、交通便利、灌溉水源较丰富、干群积极性高的高标准农田示范片,我市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示范片项目建设。
本措施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颁布之日参照本措施执行。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相关政策调整变化,本措施也作相应调整。本 (略) 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略) 农业农村局具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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