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和县明发江湾新城三期项目污水管道工程穿越驷马山干渠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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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和县明发江湾新城三期项目污水管道工程穿越驷马山干渠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明发集团(马鞍山) (略) :

你公司申请办理和县明发江湾新城三期(项目代码:2019-*-70-03-*)穿越驷马山干渠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有关材料(以下简称《航评报告》)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经审核,现予以通过。具体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管道工 (略) 和县境内S105驷马山干渠桥上游约142米处穿越驷马山干渠航道。工程河段河势稳定;拟建管道工程与相邻涉航建筑物距离满足有关规范要求,与港口规划无冲突。同意《航评报告》中的工程选址方案。

二、设计通航水位

驷马山干渠航道规划等级为Ⅳ级,原则同意《报告》中穿越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采用95%保证率水位5.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三、代表船型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选取500吨级货船(67.5米×10.8米×1.6米、总长×总宽×设计吃水,下同)、500吨级货船(53.0米×10.0米×2.3米)、1顶2×500吨级顶推船队(111.0米×10.8米×1.6米)、1拖6×500吨级拖带船队(335.0米×11.0米×1.9米)作为代表船型、船队,1000吨级货船(63.0米×11.0米×3.0米)作为兼顾船型。

四、管道穿越方案

拟建污水管道外径630毫米,采用定向钻施工,出、入土点均位于大堤背水侧。管道在航道及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均水平布置,水平段管道长315米,水平段管道顶高程为-5.0米,埋置于河床内且设置于规划航道底高程以下7.5米。管道穿越方案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较小。

五、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提出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结论。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附近水下过河建筑物统筹设置管线标,并负责标志的日常维护。

六、作出本审核意见的基础性资料

《和县明发江湾新城三期项目污水管道工程穿越驷马山干渠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略) 交通运输局关于明 (略) 政污水进出管道工程穿越驷马山干渠项目选址的意见》、《 (略) 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和县明发江湾新城三期项目污水管道工程穿越驷马山干渠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意见》。

七、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 (略) 交通运输局及相关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二) (略) 交通运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 (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八、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略) 交通运输厅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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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发集团(马鞍山) (略) :

你公司申请办理和县明发江湾新城三期(项目代码:2019-*-70-03-*)穿越驷马山干渠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有关材料(以下简称《航评报告》)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经审核,现予以通过。具体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管道工 (略) 和县境内S105驷马山干渠桥上游约142米处穿越驷马山干渠航道。工程河段河势稳定;拟建管道工程与相邻涉航建筑物距离满足有关规范要求,与港口规划无冲突。同意《航评报告》中的工程选址方案。

二、设计通航水位

驷马山干渠航道规划等级为Ⅳ级,原则同意《报告》中穿越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采用95%保证率水位5.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三、代表船型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选取500吨级货船(67.5米×10.8米×1.6米、总长×总宽×设计吃水,下同)、500吨级货船(53.0米×10.0米×2.3米)、1顶2×500吨级顶推船队(111.0米×10.8米×1.6米)、1拖6×500吨级拖带船队(335.0米×11.0米×1.9米)作为代表船型、船队,1000吨级货船(63.0米×11.0米×3.0米)作为兼顾船型。

四、管道穿越方案

拟建污水管道外径630毫米,采用定向钻施工,出、入土点均位于大堤背水侧。管道在航道及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均水平布置,水平段管道长315米,水平段管道顶高程为-5.0米,埋置于河床内且设置于规划航道底高程以下7.5米。管道穿越方案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较小。

五、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原则同意《航评报告》提出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结论。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附近水下过河建筑物统筹设置管线标,并负责标志的日常维护。

六、作出本审核意见的基础性资料

《和县明发江湾新城三期项目污水管道工程穿越驷马山干渠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略) 交通运输局关于明 (略) 政污水进出管道工程穿越驷马山干渠项目选址的意见》、《 (略) 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和县明发江湾新城三期项目污水管道工程穿越驷马山干渠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意见》。

七、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 (略) 交通运输局及相关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二) (略) 交通运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 (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八、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略) 交通运输厅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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