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边县泰远祥胜矿产开发有限公司5万方/年取土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定边县泰远祥胜矿产开发有限公司5万方/年取土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榆环定批〔2023〕46号
定边县泰远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定边县泰远 (略) 5万方/年取土场项目》及相关材料我局已收悉。经研究,结合报告表技术咨询会专家组意见,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定边县贺圈镇景梁村,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59′58.53″、北纬37°30′15.79″。项目矿开采方式采用露天开采,开采标高为1445-1462m,矿区保有资源量68.01万立方米。矿山生产能力为5万立方米/年,服务年限约13.33年。项目总投资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6.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1.55%。
二、项目建设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专家组意见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或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报告表中提出的具体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建设要求,项目单位必须逐步落实,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项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矿区必须坚持采取边开采边生态治理的原则,应严格按照取土开发利用方案设计开采,严防开采区地表裸露加剧区域水土流失,开采过程中剥离的表层土全部用于填垫采区,及时恢复地貌景观。设置临时弃土场,废土堆积时必须随倒随压,堆积到一定量时填埋采空区,进行压实,覆土并恢复植被。弃土场废土堆积或临时弃土场要采取洒水抑尘,或进行遮盖篷布,周边合理设置修筑排水沟,严防扬尘污染和水土流失。
(二)项目在开采过程中易产生扬尘,应坚持湿法作业,开采前需要对预采土方进行浸湿,提高原料含水率;并对取土场合理布局、分区开采、及时对裸露区域进行遮盖篷布,切实有效避免或降低粉尘扬尘污染。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禁止在大风天气开采作业。
(三)项目主要噪声源和非机动污染源为铲车、挖掘机等产生的噪声和机动车尾气。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等措施来控制噪声排放,同时采取合理安排运输时间等措施控制流动源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过程中尾气排放符合排放标准。
(四)矿山服务期满后,应按规定提交闭矿报告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审批。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方案要求,确保土地复垦规划、水土保持工程和生物措施全部执行到位,最大程度降低或避免生态不良影响。
五、项目建设涉及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等其他部门的行政许可,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六、项目按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要求建成后,应按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环保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与配套环保设施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项目在建设过程及建成后,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拟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实施。
八、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做好此项目建设过程及建成后的现场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
2023年6月12日
1、公告期限
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912-* 传真:0912-*
榆环定批〔2023〕46号
定边县泰远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定边县泰远 (略) 5万方/年取土场项目》及相关材料我局已收悉。经研究,结合报告表技术咨询会专家组意见,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定边县贺圈镇景梁村,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59′58.53″、北纬37°30′15.79″。项目矿开采方式采用露天开采,开采标高为1445-1462m,矿区保有资源量68.01万立方米。矿山生产能力为5万立方米/年,服务年限约13.33年。项目总投资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6.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1.55%。
二、项目建设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专家组意见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或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报告表中提出的具体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建设要求,项目单位必须逐步落实,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项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矿区必须坚持采取边开采边生态治理的原则,应严格按照取土开发利用方案设计开采,严防开采区地表裸露加剧区域水土流失,开采过程中剥离的表层土全部用于填垫采区,及时恢复地貌景观。设置临时弃土场,废土堆积时必须随倒随压,堆积到一定量时填埋采空区,进行压实,覆土并恢复植被。弃土场废土堆积或临时弃土场要采取洒水抑尘,或进行遮盖篷布,周边合理设置修筑排水沟,严防扬尘污染和水土流失。
(二)项目在开采过程中易产生扬尘,应坚持湿法作业,开采前需要对预采土方进行浸湿,提高原料含水率;并对取土场合理布局、分区开采、及时对裸露区域进行遮盖篷布,切实有效避免或降低粉尘扬尘污染。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禁止在大风天气开采作业。
(三)项目主要噪声源和非机动污染源为铲车、挖掘机等产生的噪声和机动车尾气。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等措施来控制噪声排放,同时采取合理安排运输时间等措施控制流动源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过程中尾气排放符合排放标准。
(四)矿山服务期满后,应按规定提交闭矿报告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审批。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方案要求,确保土地复垦规划、水土保持工程和生物措施全部执行到位,最大程度降低或避免生态不良影响。
五、项目建设涉及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等其他部门的行政许可,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六、项目按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要求建成后,应按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环保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与配套环保设施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项目在建设过程及建成后,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拟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实施。
八、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做好此项目建设过程及建成后的现场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
2023年6月12日
1、公告期限
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912-* 传真: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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