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沪水务〔2023〕353号
各区水务局,局属有关单位,有关地区管委会,各市级项目法人,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党中央、 (略) 关于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的决策部署,推动新阶段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水利部《2023年度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工作方案》 (略) 水务局《 (略)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三年行动(2023-2025年)实施细则》要求,现将20 (略)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统筹发展和安全,践行“ (略) 人民建、 (略) 为人民”重要理念,以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深入实施质量强国战略,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 (略)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难点、痛点和堵点,落实质量责任,强化质量监督, (略)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 (略)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有效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中共中央、 (略) 印发了《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要将《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纳入党组(党委)中心组学。
(二)全面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修订后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已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本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要组织开展学和质量管理能力;持续开展以吴淞江新川沙河泵闸枢纽工程为代表的水利工程数字孪生建设试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要推进产业技术转型升级,深化开展“五色工地”活动,鼓励各参建单位围绕地基基础、混凝土、钢筋与预应力、模板及脚手架、钢结构、机电安装、绿色施工、防水、检测和监测、信息化等技术应用,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深入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施工管理技术革新,加强水利建设工程科技创新工作;激励各参建单位围绕增强产业质量竞争力、提升建设工程品质、增强企业质量和品牌发展能力等工作, (略) 部、国家级工程质量奖项评选和优秀人才、队*争先活动,展现和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水平和能力。
(四)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普遍性问题专项整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要聚焦但不限于近年来稽察、巡查、监督检查发现的下列普遍性问题,对在建水利工程开展全覆盖排查整治。主要内容如下:
1.项目法人
(1)未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机构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不相适应。
(2)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配备不符合要求。
(3)总人数或者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满足要求。
(4)不能按要求的条件组建项目法人,存在上述(1)(2)(3)所列问题,又未通过委托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方式,引入符合要求的社会力量协助项目法人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5)质量管理制度不完备。
(6)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7)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变更手续,设计变更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实施。
(8)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
(9)对参建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合同履约管理。
2.勘察、设计单位
(1)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者派驻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担任设计代表。
(2)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落实不到位。
(3)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3.施工单位
(1)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或者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低于合同约定的条件。
(2)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施工。
(3)单元工程(工序)施工质量未经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擅自进行下一单元工程(工序)施工。
(4)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擅自隐蔽。
(5)伪造工程检验或者验收资料。
(6)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4.监理单位
(1)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或者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低于合同约定的条件。
(2)监理人员配备不满足合同约定。
(3)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
(4)伪造监理记录和平行检验资料。
5.质量检测单位
(1)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和不实质量检测报告。
(2)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6.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商
提供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不满足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7.工程实体质量通病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通病防治导则》有关要求,结合工程实际对地下洞室开挖、地基加固、灌浆、混凝土、土石方填筑、砌体及防护工程、金属结构制作及安装等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通病开展排查整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行动,紧紧围绕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党建为引领和数智赋能为驱动、“五色”协同为抓手,做好动员部署,加强对质量提升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取得实效。
(二)严格落实责任。本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质量提升行动推进不力、专项整治问题整改成果弄虚作假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对相关单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记入其信用记录。
(三)及时报送成果。市水务局将质量提升行动工作成效纳入对各区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体系。请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23年7月15日前将年度质量提升工作阶段性成果报告(详见附件)随同2022—2023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自评报 (略) 水务局建设管理处,并于2023年12月20日前报送年度质量提升工作总结报告。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水务局建设管理处:曹荣、杨晴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ttp://**.cn
特此通知。
附件:2023年度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工作报告(模板)及相关附表
(略) 水务局
2023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水务局办公室 2023年5月31日印发
沪水务〔2023〕353号
各区水务局,局属有关单位,有关地区管委会,各市级项目法人,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党中央、 (略) 关于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的决策部署,推动新阶段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水利部《2023年度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工作方案》 (略) 水务局《 (略)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三年行动(2023-2025年)实施细则》要求,现将20 (略)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统筹发展和安全,践行“ (略) 人民建、 (略) 为人民”重要理念,以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深入实施质量强国战略,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 (略)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难点、痛点和堵点,落实质量责任,强化质量监督, (略)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 (略)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有效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中共中央、 (略) 印发了《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要将《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纳入党组(党委)中心组学。
(二)全面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修订后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已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本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要组织开展学和质量管理能力;持续开展以吴淞江新川沙河泵闸枢纽工程为代表的水利工程数字孪生建设试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要推进产业技术转型升级,深化开展“五色工地”活动,鼓励各参建单位围绕地基基础、混凝土、钢筋与预应力、模板及脚手架、钢结构、机电安装、绿色施工、防水、检测和监测、信息化等技术应用,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深入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施工管理技术革新,加强水利建设工程科技创新工作;激励各参建单位围绕增强产业质量竞争力、提升建设工程品质、增强企业质量和品牌发展能力等工作, (略) 部、国家级工程质量奖项评选和优秀人才、队*争先活动,展现和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水平和能力。
(四)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普遍性问题专项整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要聚焦但不限于近年来稽察、巡查、监督检查发现的下列普遍性问题,对在建水利工程开展全覆盖排查整治。主要内容如下:
1.项目法人
(1)未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机构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不相适应。
(2)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配备不符合要求。
(3)总人数或者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满足要求。
(4)不能按要求的条件组建项目法人,存在上述(1)(2)(3)所列问题,又未通过委托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方式,引入符合要求的社会力量协助项目法人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5)质量管理制度不完备。
(6)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7)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变更手续,设计变更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实施。
(8)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
(9)对参建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合同履约管理。
2.勘察、设计单位
(1)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者派驻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担任设计代表。
(2)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落实不到位。
(3)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3.施工单位
(1)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或者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低于合同约定的条件。
(2)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施工。
(3)单元工程(工序)施工质量未经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擅自进行下一单元工程(工序)施工。
(4)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擅自隐蔽。
(5)伪造工程检验或者验收资料。
(6)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4.监理单位
(1)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或者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低于合同约定的条件。
(2)监理人员配备不满足合同约定。
(3)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
(4)伪造监理记录和平行检验资料。
5.质量检测单位
(1)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和不实质量检测报告。
(2)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6.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商
提供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不满足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7.工程实体质量通病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通病防治导则》有关要求,结合工程实际对地下洞室开挖、地基加固、灌浆、混凝土、土石方填筑、砌体及防护工程、金属结构制作及安装等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通病开展排查整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行动,紧紧围绕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党建为引领和数智赋能为驱动、“五色”协同为抓手,做好动员部署,加强对质量提升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取得实效。
(二)严格落实责任。本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质量提升行动推进不力、专项整治问题整改成果弄虚作假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对相关单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记入其信用记录。
(三)及时报送成果。市水务局将质量提升行动工作成效纳入对各区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体系。请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23年7月15日前将年度质量提升工作阶段性成果报告(详见附件)随同2022—2023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自评报 (略) 水务局建设管理处,并于2023年12月20日前报送年度质量提升工作总结报告。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水务局建设管理处:曹荣、杨晴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ttp://**.cn
特此通知。
附件:2023年度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工作报告(模板)及相关附表
(略) 水务局
2023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水务局办公室 2023年5月31日印发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