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生态环境局通化县分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吉林省森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成树脂瓦建设项目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通化县分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吉林省森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成树脂瓦建设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 (略) (略) 合成树脂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5月17日-2023年5月18日(2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县政府政务大厅
1 | 项目名称 | (略) (略) 合成树脂瓦建设项目 |
2 | 建设地点 | (略) 通化县二密镇干沟村 |
3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4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希环环境 (略) |
5 | 项目概况 | 本项目租用通化县 (略) (已停产)现有场地,用地面积1706m2,年产合成树脂瓦50万m2 |
6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 混料工段和废料破碎、粉碎及筛分工段产生的工艺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电加热挤出成型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非*烷总烃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排放的粉尘和非*烷总烃(VOCs),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中表4限值,分别由2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生产车间外厂区内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厂区边界大气污染物非*烷总烃和颗粒物,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限值,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很小。 2、废水: 项目电加热挤出成型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不设食堂和员工宿舍,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与粪便一并送干沟村经规范的堆肥场堆肥处理不外排,对地表水体影响较小。 3、噪声: 项目安装的上料机、混料机和磨粉机等产生的噪声工段,采取消音、隔声、车间封闭、内装隔声吸声材料和基础减振等措施,其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1类区排放标准,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 项目运营产生的废活性炭(HW49)和废润滑油(HW08)等属于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的种类分区存放,定期送有处理资质单位处置;产生的边角料和不合格品,经粉碎处理回用于生产;除尘装置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当地环卫部门处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 (略) (略) 合成树脂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5月17日-2023年5月18日(2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县政府政务大厅
1 | 项目名称 | (略) (略) 合成树脂瓦建设项目 |
2 | 建设地点 | (略) 通化县二密镇干沟村 |
3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4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希环环境 (略) |
5 | 项目概况 | 本项目租用通化县 (略) (已停产)现有场地,用地面积1706m2,年产合成树脂瓦50万m2 |
6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 混料工段和废料破碎、粉碎及筛分工段产生的工艺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电加热挤出成型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非*烷总烃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排放的粉尘和非*烷总烃(VOCs),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中表4限值,分别由2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生产车间外厂区内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厂区边界大气污染物非*烷总烃和颗粒物,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限值,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很小。 2、废水: 项目电加热挤出成型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不设食堂和员工宿舍,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与粪便一并送干沟村经规范的堆肥场堆肥处理不外排,对地表水体影响较小。 3、噪声: 项目安装的上料机、混料机和磨粉机等产生的噪声工段,采取消音、隔声、车间封闭、内装隔声吸声材料和基础减振等措施,其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1类区排放标准,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 项目运营产生的废活性炭(HW49)和废润滑油(HW08)等属于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的种类分区存放,定期送有处理资质单位处置;产生的边角料和不合格品,经粉碎处理回用于生产;除尘装置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当地环卫部门处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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