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生态环境局通化县分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关于吉林省森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成树脂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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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生态环境局通化县分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关于吉林省森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成树脂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 (略) (略) 合成树脂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日-**日(2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县政府政务大厅

1

文件名称

《 (略) (略) 合成树脂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

批准文号

通县环审字[2023]3号

3

发文时间

**日

4

批复全文

(略) (略) :

你单 (略) 希环环境 (略) 编制的《 (略) (略) 合成树脂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已收悉;该项目和环评报告表经公示并经专家审查,符合审批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你公司拟投资200万元,在通化县二密镇干沟村建设合成树脂瓦项目。项目租用原通化县 (略) (已停产)现有厂地和闲置厂房实施建设,厂区占地面积1706m2、建筑面积约1706m2,由生产车间、办公区、原料仓库和门卫等构筑物组成;外购聚氯*烯、钙粉、稳定剂、色粉和ASA(*烯酸酯类橡胶体与*烯腈、苯*烯的接枝共聚物树脂和色料、抗氧剂、内外润滑剂)等原料;安装螺旋上料机、混料机、挤出机、覆膜机、切割机和磨粉机等设备;采取原料混配(聚氯*烯、钙粉、色粉等)、电加热挤出成型(170-230℃)、覆膜(ASA涂层)、切割、冷却、废料粉碎回用、产品检验至成品合成树脂瓦等生产工艺过程,年产合成树脂瓦50万m2。

二、项目设计、建设及营运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本项目为外购原料生产塑料制品。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及“三线一单”管控要求,项目在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做好废气达标排放工作。混料工段和废料破碎、粉碎及筛分工段产生的工艺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电加热挤出成型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非*烷总烃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排放的粉尘和非*烷总烃(VOCs),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限值,分别由2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生产车间外厂区内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厂区边界大气污染物非*烷总烃和颗粒物,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限值。

(三)做好噪声达标排放工作。项目安装的上料机、混料机和磨粉机等产生的噪声工段,要采取消音、隔声、车间封闭、内装隔声吸声材料和基础减振等措施,以确保其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1类区排放标准。

(四)做好生活污水处置工作。项目电加热挤出成型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不设食堂和员工宿舍,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与粪便一并送干沟村经规范的堆肥场堆肥处理不外排。

(五)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项目运营产生的废活性炭(HW49)和废润滑油(HW08)等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建设(不小于12㎡)危险废物暂存间,并做好防渗、通风、液体收集和围堰防护工作,在库门等明显处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定期送有处理资质单位处置;产生的边角料和不合格品,经粉碎处理回用于生产;除尘装置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当地环卫部门处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做好项目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项目的生产原料聚氯*烯、ASA等易燃物易引发火灾、废气超标排放、危险废物发生泄漏等会对环境产生污染,项目要制定危险废物、易燃物和废气超标等突发环境风险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七)有关本项目的其他环境影响的减缓措施,按环评文件要求认真落实。

三、环境影响报告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项目开工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投产运行前,应按照相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做到依法持证排污。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公开竣工日期,并向我局报告环保设施调试起止日期,环保设施调试3个月内,你公司要组织本项目环保验收,并将验收报 (略) 生态环境局通化县分局备案。

六、由通化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认真做好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注: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批复见附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 (略) (略) 合成树脂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日-**日(2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县政府政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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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略) (略) 合成树脂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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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通县环审字[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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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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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全文

(略) (略) :

你单 (略) 希环环境 (略) 编制的《 (略) (略) 合成树脂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已收悉;该项目和环评报告表经公示并经专家审查,符合审批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你公司拟投资200万元,在通化县二密镇干沟村建设合成树脂瓦项目。项目租用原通化县 (略) (已停产)现有厂地和闲置厂房实施建设,厂区占地面积1706m2、建筑面积约1706m2,由生产车间、办公区、原料仓库和门卫等构筑物组成;外购聚氯*烯、钙粉、稳定剂、色粉和ASA(*烯酸酯类橡胶体与*烯腈、苯*烯的接枝共聚物树脂和色料、抗氧剂、内外润滑剂)等原料;安装螺旋上料机、混料机、挤出机、覆膜机、切割机和磨粉机等设备;采取原料混配(聚氯*烯、钙粉、色粉等)、电加热挤出成型(170-230℃)、覆膜(ASA涂层)、切割、冷却、废料粉碎回用、产品检验至成品合成树脂瓦等生产工艺过程,年产合成树脂瓦50万m2。

二、项目设计、建设及营运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本项目为外购原料生产塑料制品。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及“三线一单”管控要求,项目在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做好废气达标排放工作。混料工段和废料破碎、粉碎及筛分工段产生的工艺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电加热挤出成型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非*烷总烃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排放的粉尘和非*烷总烃(VOCs),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限值,分别由2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生产车间外厂区内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厂区边界大气污染物非*烷总烃和颗粒物,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限值。

(三)做好噪声达标排放工作。项目安装的上料机、混料机和磨粉机等产生的噪声工段,要采取消音、隔声、车间封闭、内装隔声吸声材料和基础减振等措施,以确保其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1类区排放标准。

(四)做好生活污水处置工作。项目电加热挤出成型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不设食堂和员工宿舍,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与粪便一并送干沟村经规范的堆肥场堆肥处理不外排。

(五)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项目运营产生的废活性炭(HW49)和废润滑油(HW08)等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建设(不小于12㎡)危险废物暂存间,并做好防渗、通风、液体收集和围堰防护工作,在库门等明显处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定期送有处理资质单位处置;产生的边角料和不合格品,经粉碎处理回用于生产;除尘装置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当地环卫部门处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做好项目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项目的生产原料聚氯*烯、ASA等易燃物易引发火灾、废气超标排放、危险废物发生泄漏等会对环境产生污染,项目要制定危险废物、易燃物和废气超标等突发环境风险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七)有关本项目的其他环境影响的减缓措施,按环评文件要求认真落实。

三、环境影响报告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项目开工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投产运行前,应按照相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做到依法持证排污。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公开竣工日期,并向我局报告环保设施调试起止日期,环保设施调试3个月内,你公司要组织本项目环保验收,并将验收报 (略) 生态环境局通化县分局备案。

六、由通化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认真做好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注: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批复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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