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捷·珑悦府7、8#住宅及21#商业、22#垃圾收集站,15、16#住宅及3#地下车库工程-五华县弘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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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捷·珑悦府7、8#住宅及21#商业、22#垃圾收集站,15、16#住宅及3#地下车库工程-五华县弘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五华县弘 (略)
工程名称 敏捷·珑悦府7、8#住宅及21#商业、22#垃圾收集站,15、16#住宅及3#地下车库工程
建设地址 五华县水寨镇工业四路旁
建设规模 76086.68平方米 合同价格 15794.04 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 核工业华东二六 (略)
设计单位 广东中 (略) (略)
施工单位 (略) (略)
监理单位 广州 (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邓自浩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冯志炫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李凯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焦宝山 总监理工程师 杨剑
合同工期 2021.07.21 ~ 2024.04.06
状态 正常
备注 质量监督注册号:2021-06-40;安全监督注册号:2021-06-40。 其中7、8#住宅及21#商业、22#垃圾收集站28105.83平方米二十六层;15、16#住宅及3#地下车库47980.85平方米地上二十五层、地下二层。2021年6月8日总监理工程师邬超谋变更为王志军。2022年8月1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天德变更为焦宝山。2023年6月13日总监理工程师王志军变更为杨剑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 五华县弘 (略)
工程名称 敏捷·珑悦府7、8#住宅及21#商业、22#垃圾收集站,15、16#住宅及3#地下车库工程
建设地址 五华县水寨镇工业四路旁
建设规模 76086.68平方米 合同价格 15794.04 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 核工业华东二六 (略)
设计单位 广东中 (略) (略)
施工单位 (略) (略)
监理单位 广州 (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邓自浩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冯志炫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李凯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焦宝山 总监理工程师 杨剑
合同工期 2021.07.21 ~ 2024.04.06
状态 正常
备注 质量监督注册号:2021-06-40;安全监督注册号:2021-06-40。 其中7、8#住宅及21#商业、22#垃圾收集站28105.83平方米二十六层;15、16#住宅及3#地下车库47980.85平方米地上二十五层、地下二层。2021年6月8日总监理工程师邬超谋变更为王志军。2022年8月1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天德变更为焦宝山。2023年6月13日总监理工程师王志军变更为杨剑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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