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水务局关于印发《青浦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
 
发送至邮箱

青浦区水务局关于印发《青浦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工作,巩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保障提标增效工作顺利推进。根据《 (略) 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略)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考核办法》等相关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青浦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略) 青浦区水务局

2023年5月26日

青浦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工作,提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巩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根据《 (略) 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略)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考核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部门对各街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工作的考核。各街镇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各项措施,按要求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各项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分级负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区水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区级考核工作。

第五条 考核工作分为街镇自评和区级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目标任务、计划实施、建设管理、质量安全、资金管理等五个方面。

第六条 各街镇应根据考核内容,提供自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在自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年度考核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第七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按照《青浦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工作考核评分表》(详见附表),采用量化指标进行评分。评分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微调,每年随考核通知一并发出。

第八条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和评估评议等方式进行。区级部门通过水利稽察、专项检查和工作暗访等,对各街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日常抽查。日常抽查结果于年终统一汇总,提交区级考核工作小组,作为年度考核评分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街镇对考核评分情况有异议的,可进行反馈和申述,提交补正材料,由区级考核小组予以复核和处理,形成正式考核结果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正式公布的考核结果与区河长制考核挂钩,河长制考核涉及农村生活污水建设工作得分按照本考核得分进行折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工作,巩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保障提标增效工作顺利推进。根据《 (略) 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略)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考核办法》等相关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青浦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略) 青浦区水务局

2023年5月26日

青浦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工作,提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巩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根据《 (略) 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略)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考核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部门对各街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工作的考核。各街镇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各项措施,按要求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各项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分级负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区水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区级考核工作。

第五条 考核工作分为街镇自评和区级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目标任务、计划实施、建设管理、质量安全、资金管理等五个方面。

第六条 各街镇应根据考核内容,提供自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在自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年度考核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第七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按照《青浦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工作考核评分表》(详见附表),采用量化指标进行评分。评分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微调,每年随考核通知一并发出。

第八条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和评估评议等方式进行。区级部门通过水利稽察、专项检查和工作暗访等,对各街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日常抽查。日常抽查结果于年终统一汇总,提交区级考核工作小组,作为年度考核评分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街镇对考核评分情况有异议的,可进行反馈和申述,提交补正材料,由区级考核小组予以复核和处理,形成正式考核结果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正式公布的考核结果与区河长制考核挂钩,河长制考核涉及农村生活污水建设工作得分按照本考核得分进行折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附件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