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年产业园年产10万吨无氧铜杆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3〕13号
关于青年产业园年产10万吨无氧铜杆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3〕13号
广西金海岸 (略) :
你公司报来的《青年产业园年产10万吨无氧铜杆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新建性质(项目代码:2207-*-04-01-*),位于广西壮族 (略) 扶绥县渠黎镇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内,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 107度 50 分 4.13 秒,北纬 22 度 32 分 20.71 秒。项目占地面积59360平方米,生产规模为年产10万吨无氧铜杆,拟建设铜基材生产车间,车间内设置9条生产线、综合办公楼、食堂综合楼、机修车间、研发车间、原料库、成品库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总投资30000万元,环保投资150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0.5%。
距离项目最近的敏感点为北面130米的三哈屯。项目评价范围内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文化遗产地等特殊保护目标。
二、项目已在扶绥县发展和改革局登记备案,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园区规划和“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本环评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和生态防治措施,按《报告表》所申报的内容及规模实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满足管控单元管控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本批复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设置9套工频炉系统,采用电能加热。项目熔化、连铸废气经耐高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烟尘浓度和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且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要求,且应按排气筒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采取雨污分流制。生产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和纯水制备浓水一同排入污水管网,再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工频炉炉渣,定期清理后外售给废品回收站综合利用;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定期清理,外售综合利用;不合格产品进入工频炉重新加工生产;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2.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机油须封装于原机油桶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回收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做好危废转运联单记录。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合理布局、选用低噪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建筑隔声、设备定期维护等降噪措施。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且三哈屯的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处理。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粉尘6.72吨/年、二氧化硫12吨/年、氮氧化物19吨/年。
五、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我局委托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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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金海岸 (略) :
你公司报来的《青年产业园年产10万吨无氧铜杆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新建性质(项目代码:2207-*-04-01-*),位于广西壮族 (略) 扶绥县渠黎镇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内,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 107度 50 分 4.13 秒,北纬 22 度 32 分 20.71 秒。项目占地面积59360平方米,生产规模为年产10万吨无氧铜杆,拟建设铜基材生产车间,车间内设置9条生产线、综合办公楼、食堂综合楼、机修车间、研发车间、原料库、成品库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总投资30000万元,环保投资150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0.5%。
距离项目最近的敏感点为北面130米的三哈屯。项目评价范围内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文化遗产地等特殊保护目标。
二、项目已在扶绥县发展和改革局登记备案,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园区规划和“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本环评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和生态防治措施,按《报告表》所申报的内容及规模实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满足管控单元管控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本批复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设置9套工频炉系统,采用电能加热。项目熔化、连铸废气经耐高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烟尘浓度和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且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要求,且应按排气筒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采取雨污分流制。生产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和纯水制备浓水一同排入污水管网,再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工频炉炉渣,定期清理后外售给废品回收站综合利用;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定期清理,外售综合利用;不合格产品进入工频炉重新加工生产;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2.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机油须封装于原机油桶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回收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做好危废转运联单记录。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合理布局、选用低噪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建筑隔声、设备定期维护等降噪措施。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且三哈屯的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处理。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粉尘6.72吨/年、二氧化硫12吨/年、氮氧化物19吨/年。
五、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我局委托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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