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33整改完成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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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33整改完成情况公示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33)整改完成情况公示

反馈问题:20 (略) 办公厅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明确,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要实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但督察发现,沿海部分地区及有关部门对海洋湿地保护不力,近10年沿海淤泥滩涂和潮间盐水沼泽等类型湿地减少5.1万公顷。

整改目标: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原则,压实各镇乡(街道)湿地保护主体责任,落实海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促进海洋湿地生态功能恢复,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象山提供重要保障。

整改完成情况:严格执行《 (略) 湿地保护条例》规定,全县各镇乡(街道)不定期的开展巡查,有效阻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完成了西沪港被占用8.5公顷湿地和东大河补入16.8公顷湿地的湿地占补平衡工作。确保全县湿地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围填海管控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 加强海岸线和滨海湿地用途管制的通知》文件要求,加强海岸线和滨海湿地用途管制,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修复。开展林草湿数据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对接融合。将具有重要生态重要生态价值的滨海湿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印发了象山县林长制实施方案,压实湿地保护的主体责任;出台了《蟹钳港生态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蟹钳港区域滨海湿地保护与修复。

以上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2023年6月13日至2023年 6月27日。如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与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联系电话:0574-*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6.13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33)整改完成情况公示

反馈问题:20 (略) 办公厅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明确,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要实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但督察发现,沿海部分地区及有关部门对海洋湿地保护不力,近10年沿海淤泥滩涂和潮间盐水沼泽等类型湿地减少5.1万公顷。

整改目标: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原则,压实各镇乡(街道)湿地保护主体责任,落实海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促进海洋湿地生态功能恢复,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象山提供重要保障。

整改完成情况:严格执行《 (略) 湿地保护条例》规定,全县各镇乡(街道)不定期的开展巡查,有效阻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完成了西沪港被占用8.5公顷湿地和东大河补入16.8公顷湿地的湿地占补平衡工作。确保全县湿地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围填海管控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 加强海岸线和滨海湿地用途管制的通知》文件要求,加强海岸线和滨海湿地用途管制,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修复。开展林草湿数据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对接融合。将具有重要生态重要生态价值的滨海湿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印发了象山县林长制实施方案,压实湿地保护的主体责任;出台了《蟹钳港生态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蟹钳港区域滨海湿地保护与修复。

以上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2023年6月13日至2023年 6月27日。如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与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联系电话:0574-*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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