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潜江国家级化工示范区江汉盐化工业园总体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关于潜江国家级化工示范区江汉盐化工业园总体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潜环评审函〔2023〕36号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潜江国家级化工示范区江汉盐化工业园
总体发展规划(2021-2035)环境影响
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略) 江汉盐化工业园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有关规定,我局主持召开了《潜江国家级化工示范区江汉盐化工业园总体发展规划(2021-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会,由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共5人组成审查小组,对报告书进行了评审。根据审查小组的评审结论,我局审查意见如下:
一、江汉盐化工业园规划范围为北至滨河路、红旗路,西至秋月大道以东,东至汉江堤坝外侧堤脚、兴隆河,南至规划发展路,规划面积7.66平方公里(城镇开发区面积7.27平方公里)。通过对比2008年规划,规划面积缩小7.94km2。本次规划目标为打造国家能源安全战略节点、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国家循环化发展示范园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规划产业园空间结构功能分区为:产业功能区,包括特色盐化工区、电子化学品区、光电材料区、半导体材料区、高端新材料区、装备制造区、氟硅材料区;综合保税区,集保税加工、物流仓储、监管查验、综合配套于一体的综合功能区;物流仓储区,物流仓储区布置于规划区中部,内可根据产业项目需要设置各种液体化学品罐区、仓库、堆场、停车场等设施,为区内产业项目及区域相关联产业的原料和产品提供仓储、中转和物流周转服务;公用设施区,园区采用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一体化”理念集中设置公用工程设施,主要包括给水、排水、供电、供热、工业气体、消防、燃气等公用工程设施。
二、报告书在对规划区域环境现状调查评价的基础上,通过识别规划实施各类活动的主要环境影响和资源环境制约因素,分析了规划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预测了规划实施对大气、水、生态及主要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并从区域污染防治、事故风险防范等方面提出了预防和减缓措施。报告书采用的评价方法基本正确,对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程度、范围等分析和预测较合理,提出的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原则上可行。
三、从总体上看,潜江国家级化工示范区江汉盐化工业园总体发展规划(2021-2035)的实施符合《 (略) 总体规划(2017-2035)》的原则框架, (略)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交通、给排水、供电、燃气等专项规划较协调。园区规划拟定的产业发展方向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但规划中还存在产业组团与城区之间生态廊道尚未实施,各组团之间、生态敏感区周边绿化隔离带未实施,园区内尚有居住区未搬迁等问题,建议根据报告书及审查意见加以完善。
四、园区规划调整优化及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园区空间布局及组团结构。规划区域内不宜设置集中居住区,区域内现有居民点建议逐步搬迁。产业组团与城区之间、各组团之间、生态敏感区周边应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和绿化隔离带;现有企业应落实环境防护距离控制要求,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点。当地政府应制定搬迁方案并拟定实施计划,将防护距离内现有居民逐步搬迁,且不应安置在园区主导风向下风向,园区搬迁安置 (略) 总体规划在周边城镇选定。
(二)园区各类开发活动应严格遵循园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各功能区用地要求。特色盐化工区、硅氟材料区等沿汉江潜江段岸线边界向*域纵深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化工项目,该区域作为特殊用地不再安排发展产业,现有化工项目逐步进行搬迁改造。装备制造区、电子化学品区、光电材料区、高端新材料区、半导体材料区、硅氟材料区、特色盐化工区等内引进企业应根据环评和相关规范要求设置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得存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工业园内不宜设置集中居民点,现有居民点逐步搬迁。 (略) 饮用水源取水口及保护区、四大家鱼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规划范围内目前还有一般农田,在调整用地性质之前禁止开发建设。
(三)各类入园项目应严格遵循园区总体规划要求,严禁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及不符合园区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入区。园区禁止引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的项目和落后产品、《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中的项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禁止类项目、《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中的“禁止用地项目”、不符合相关行业政策或准入条件中相关规定的项目;禁止引入与园区生态产业链发展无关的项目;禁止引入与功能组团产业相关的重污染型项目;禁止引入列入国家发布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的项目;禁止引入废水含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致癌、致畸、致突变”污染物;禁止引入工艺废气中含难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禁止引入落后生产能力转移至园区的项目;禁止引入废水经预处理,特征污染因子达不到行业排放标准、常规污染因子达不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要求的项目;禁止引入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 (略) 级以上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项目。特色盐化工行业禁止引入电石法聚氯*烯项目;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2.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粗(轻)苯精制装置;产能1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高端新材料产业禁止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四氯化碳溶剂法制取氯化橡胶生产工艺;禁止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作为自身下游化工产品的原料且不对外销售的除外),用于清洗的1,1,1-三氯*烷(*基氯仿),主产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以PFOA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生产工艺;禁止超薄型(厚度低于0.025毫米)塑料购物袋生产;以氯氟烃(CFCs)为发泡剂的聚氨酯、聚*烯、聚苯*烯泡沫塑料生产。电子化学品产业禁止引用含有毒有害氰化物电镀工艺(电镀金、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艺除外);以四氯化碳(CTC)为清洗剂的生产工艺。
(四)园区须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引导企业采取节水型生产工艺等措施,减少水资源消耗量,降低废水排放量,提高区域水资源利用率,减小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新建项目应明确水资源重复利用率、单位产品新鲜水消耗量等清洁生产准入指标要求,对达不到指标要求的项目禁止建设。
(五)按照环保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优先完善园区排水管网和垃圾转运站等环保基础设施。加快建设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和集中供热工程;加快园区道路和污水收集管网、综合管廊建设,加快园区周边生态廊带建设。
(六)加强入园企业环境管理,对生产废水必须进行预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接管标准要求后,方可接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园区相关企业排放的废水应设置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及自控阀门。园内企业应加强对废气的处理,尤其是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气体的排放,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置设施。园区内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及规范进行安全处置,并建设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临时储存场所。
(七)园区应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集中供热,不得新建分散的燃煤供热锅炉,或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集中供热实现后区域内燃煤、燃油、燃气、燃生物质锅炉将全部关停,仅作为调峰锅炉使用。加强园区燃气管道建设,优先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八)切实做好园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区域内现有河流等水体应严格予以保护,沿水域应建设防护绿地带或生态景观带。保证河渠的水体功能。园区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 (略) 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生态敏感区建立保护区域,保护区域内禁止建设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九)园区规划实施中新增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严格执行。现有企业须切实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并申领排污许可证,确保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十)强化园区环境风险防范。强化园区环境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入园企业、园区和周边水系三级应急防范体系;根据园区产业布局、产业结构和规模,针对加工、运输和储存等环节可能对区域生态系统和人群健康产生的环境风险影响,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防 (略) 生态环境局备案。落实园区环境风险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防范预案演练。园区应加强重污染天气和流域水环境应急处置,有针对性实施限产限排,制定跟踪监测计划。
(十一)完善园区内环境监测体系,按照监测计划开展日常监测工作,编制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
五、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每隔五年进行一次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规划修编时须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六、入区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入区建设。
七、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规划实施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相应管理工作。
潜环评审函〔2023〕36号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潜江国家级化工示范区江汉盐化工业园
总体发展规划(2021-2035)环境影响
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略) 江汉盐化工业园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有关规定,我局主持召开了《潜江国家级化工示范区江汉盐化工业园总体发展规划(2021-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会,由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共5人组成审查小组,对报告书进行了评审。根据审查小组的评审结论,我局审查意见如下:
一、江汉盐化工业园规划范围为北至滨河路、红旗路,西至秋月大道以东,东至汉江堤坝外侧堤脚、兴隆河,南至规划发展路,规划面积7.66平方公里(城镇开发区面积7.27平方公里)。通过对比2008年规划,规划面积缩小7.94km2。本次规划目标为打造国家能源安全战略节点、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国家循环化发展示范园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规划产业园空间结构功能分区为:产业功能区,包括特色盐化工区、电子化学品区、光电材料区、半导体材料区、高端新材料区、装备制造区、氟硅材料区;综合保税区,集保税加工、物流仓储、监管查验、综合配套于一体的综合功能区;物流仓储区,物流仓储区布置于规划区中部,内可根据产业项目需要设置各种液体化学品罐区、仓库、堆场、停车场等设施,为区内产业项目及区域相关联产业的原料和产品提供仓储、中转和物流周转服务;公用设施区,园区采用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一体化”理念集中设置公用工程设施,主要包括给水、排水、供电、供热、工业气体、消防、燃气等公用工程设施。
二、报告书在对规划区域环境现状调查评价的基础上,通过识别规划实施各类活动的主要环境影响和资源环境制约因素,分析了规划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预测了规划实施对大气、水、生态及主要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并从区域污染防治、事故风险防范等方面提出了预防和减缓措施。报告书采用的评价方法基本正确,对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程度、范围等分析和预测较合理,提出的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原则上可行。
三、从总体上看,潜江国家级化工示范区江汉盐化工业园总体发展规划(2021-2035)的实施符合《 (略) 总体规划(2017-2035)》的原则框架, (略)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交通、给排水、供电、燃气等专项规划较协调。园区规划拟定的产业发展方向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但规划中还存在产业组团与城区之间生态廊道尚未实施,各组团之间、生态敏感区周边绿化隔离带未实施,园区内尚有居住区未搬迁等问题,建议根据报告书及审查意见加以完善。
四、园区规划调整优化及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园区空间布局及组团结构。规划区域内不宜设置集中居住区,区域内现有居民点建议逐步搬迁。产业组团与城区之间、各组团之间、生态敏感区周边应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和绿化隔离带;现有企业应落实环境防护距离控制要求,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点。当地政府应制定搬迁方案并拟定实施计划,将防护距离内现有居民逐步搬迁,且不应安置在园区主导风向下风向,园区搬迁安置 (略) 总体规划在周边城镇选定。
(二)园区各类开发活动应严格遵循园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各功能区用地要求。特色盐化工区、硅氟材料区等沿汉江潜江段岸线边界向*域纵深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化工项目,该区域作为特殊用地不再安排发展产业,现有化工项目逐步进行搬迁改造。装备制造区、电子化学品区、光电材料区、高端新材料区、半导体材料区、硅氟材料区、特色盐化工区等内引进企业应根据环评和相关规范要求设置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得存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工业园内不宜设置集中居民点,现有居民点逐步搬迁。 (略) 饮用水源取水口及保护区、四大家鱼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规划范围内目前还有一般农田,在调整用地性质之前禁止开发建设。
(三)各类入园项目应严格遵循园区总体规划要求,严禁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及不符合园区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入区。园区禁止引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的项目和落后产品、《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中的项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禁止类项目、《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中的“禁止用地项目”、不符合相关行业政策或准入条件中相关规定的项目;禁止引入与园区生态产业链发展无关的项目;禁止引入与功能组团产业相关的重污染型项目;禁止引入列入国家发布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的项目;禁止引入废水含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致癌、致畸、致突变”污染物;禁止引入工艺废气中含难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禁止引入落后生产能力转移至园区的项目;禁止引入废水经预处理,特征污染因子达不到行业排放标准、常规污染因子达不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要求的项目;禁止引入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 (略) 级以上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项目。特色盐化工行业禁止引入电石法聚氯*烯项目;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2.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粗(轻)苯精制装置;产能1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高端新材料产业禁止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四氯化碳溶剂法制取氯化橡胶生产工艺;禁止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作为自身下游化工产品的原料且不对外销售的除外),用于清洗的1,1,1-三氯*烷(*基氯仿),主产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以PFOA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生产工艺;禁止超薄型(厚度低于0.025毫米)塑料购物袋生产;以氯氟烃(CFCs)为发泡剂的聚氨酯、聚*烯、聚苯*烯泡沫塑料生产。电子化学品产业禁止引用含有毒有害氰化物电镀工艺(电镀金、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艺除外);以四氯化碳(CTC)为清洗剂的生产工艺。
(四)园区须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引导企业采取节水型生产工艺等措施,减少水资源消耗量,降低废水排放量,提高区域水资源利用率,减小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新建项目应明确水资源重复利用率、单位产品新鲜水消耗量等清洁生产准入指标要求,对达不到指标要求的项目禁止建设。
(五)按照环保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优先完善园区排水管网和垃圾转运站等环保基础设施。加快建设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和集中供热工程;加快园区道路和污水收集管网、综合管廊建设,加快园区周边生态廊带建设。
(六)加强入园企业环境管理,对生产废水必须进行预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接管标准要求后,方可接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园区相关企业排放的废水应设置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及自控阀门。园内企业应加强对废气的处理,尤其是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气体的排放,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置设施。园区内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及规范进行安全处置,并建设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临时储存场所。
(七)园区应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集中供热,不得新建分散的燃煤供热锅炉,或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集中供热实现后区域内燃煤、燃油、燃气、燃生物质锅炉将全部关停,仅作为调峰锅炉使用。加强园区燃气管道建设,优先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八)切实做好园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区域内现有河流等水体应严格予以保护,沿水域应建设防护绿地带或生态景观带。保证河渠的水体功能。园区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 (略) 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生态敏感区建立保护区域,保护区域内禁止建设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九)园区规划实施中新增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严格执行。现有企业须切实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并申领排污许可证,确保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十)强化园区环境风险防范。强化园区环境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入园企业、园区和周边水系三级应急防范体系;根据园区产业布局、产业结构和规模,针对加工、运输和储存等环节可能对区域生态系统和人群健康产生的环境风险影响,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防 (略) 生态环境局备案。落实园区环境风险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防范预案演练。园区应加强重污染天气和流域水环境应急处置,有针对性实施限产限排,制定跟踪监测计划。
(十一)完善园区内环境监测体系,按照监测计划开展日常监测工作,编制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
五、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每隔五年进行一次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规划修编时须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六、入区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入区建设。
七、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规划实施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相应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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