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公示表敏华大亚湾总部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公示表敏华大亚湾总部项目
项目名称 | 敏华大亚湾总部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街道龙海三路与龙山四路交界 |
建设单位 | 敏华互联网零售(惠州)有限公司 |
环评单位 | 惠州 (略) |
公示时间 | 2023年6月13日~2023年6月19日 |
项目概况 | |
敏华互联网零售(惠州)有限公司拟在大亚湾西区龙海三路与龙山四路交界处建设敏华大亚湾总部项目,项目用地分为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本次项目环评仅包含工业用地部分。项目工业用地面积98692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主要从事沙发和床垫的研发、生产,建设主体主要包含办公大楼、厂房、食堂、员工宿舍及配套地下室共11栋建筑(其中1#楼为总部办公大楼、研发、测试中心,2#楼为展厅、电商及直播平台,3#楼、5#楼、6#楼、7#楼、8#楼、9#楼为厂房,10#楼为食堂,11#楼和12#楼为员工宿舍)。计划年产智能沙发产30万套,年产床垫/床头枕架20万套,年产沙发塑胶部件(中间产品)3000吨。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的对策和措施 | |
1.按清污分流原则设置排水系统。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纳入大亚湾第二水质净化厂处理。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来自于沙发喷胶工序产生的VOCs(对应的排气筒分别为3#楼的DA001、5#楼的DA002、6#楼的DA003、7#楼的DA004)、沙发塑胶零部件吹塑产生的非*烷总烃(对应的排气筒为6#楼的DA005)和颗粒物(对应的排气筒为DA007)以及木工车间产生的颗粒物(对应的排气筒为7#楼的DA006),其中DA001、DA002、DA003、DA004排气筒的VOC (略)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中表1第II时段排放限值,DA005排气筒的非*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DA006排气筒的颗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二级标准,DA007排气筒的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较严值,总VOC (略)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3.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固体废物管理规定,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全过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应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设置。委托他人处理固体废物应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危险废物应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理。 | |
听证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业务科室:规划环评科 联系电话:0752-*,0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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