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和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公示/
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和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公示/
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 及条文内容 | 索要 部门 | 开具 部门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 备注 |
1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略) 令第656号,2015年3月1日施行)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 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安部门 | 到公安局户籍部门 办理 | 不动产登记 | |
2 | 同一人的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 656 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63 号)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 号) 1.8.4.2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 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填报单位 | 持有效身份证件在填报单位办理 | 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权 利人因权利人名称和身份证号码由单位申报或录入,造成产权档案 记录与权利人实际名称和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由填报单位提供为同一人的证明。 |
3 | 同一人的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 656 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63 号)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 号) 1.8.4.2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 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安机关 | 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相应的村居、公安局户籍部门办理 | 不动产登记 | 因产权档案中权利人自己申报的信息与权利人身份证上名称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提供村居意见、公安部门核实为同一人的证明。 |
4 | 身份变更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 656 号,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63 号,自 2016 年 1 月1 日起施行)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 号,施行时间 2016 年 5 月 30 日-2021年 5 月 30 日) 1.8.4.2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 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现在工作单位或武装部 | 持有效身份证件到退役军人事务局办理 | 不动产登记 | 退役军人因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有工作单位的到工作单位出具其身份变更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到武装部出具其身份变更证明 |
5 | 协议出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勘测定界图 | 《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1994 年 7 月 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 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 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 号》2、协议出让申请材料依据: 申请与受理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拟改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1)申请书;(2)《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 物的产权证明;(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5)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部 门的批准文件;(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 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介公司 | 在中介机构办理 |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 |
6 | 企业改制的批准 文件及已批准的企业改制资产处 置方案 | 《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1994 年 7 月 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 号) 一、以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取代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审批 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承租土地的,不再进行处置审批, (略)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用地手续。企业委托进行土地估价的, 土地估价报告同时交付备案。改制涉及的土地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估 (略) 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时备案。 三、规范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处置方式的使用 (略) 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 (略) 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 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其中, (略) 批准改制的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 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 (略) 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为方便与有关部门衔接,同一企业涉及 (略) (自治区、 (略) )审批土地资产处 置的,企 (略) (自治区、 (略) )的处置批准文件到我部转办统一的公函。 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批程序如下: (一)改 (略) 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授 (略) 试点的批准文件,拟订土 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向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 (二)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后,企业应自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并依据土地状况和估价结果,拟订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 (三) (略)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产权状况、 地价水平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四)企业持改制方案、土地估价报告、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和初审意见,到有批准权的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 (五)企业持处置批准文件在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手续后,到 (略) 、县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国土资源部对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核准和审批实行集体会审,各地也应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机 关要简化审查内容,只对土地权属状况、土地处置方式和地价水平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查。初 审机关不干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 | 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省政府 | 在省政府办理,电话: * | 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查 | |
7 | 测绘图件 | 《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1994 年 7 月 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 号) 一、以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取代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审批 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承租土地的,不再进行处置审批, (略)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用地手续。企业委托进行土地估价的, 土地估价报告同时交付备案。改制涉及的土地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估 (略) 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时备案。 三、规范 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处置方式 (略) 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 (略) 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其中, (略) 批准改制的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企业的土地资产处 置方案应报 (略) 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为方便与有关部门衔接,同一企业涉及 (略) (自治区、 (略) )审批土地资产处置的,企 (略) (自治区、 (略) )的 处置批准文件到我部转办统一的公函。 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批程序如下: (一)改 (略) 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授 (略) 试点的批准文件,拟订土 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向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 (二)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后,企业应自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并依据土地状况和估价结果,拟订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 (三) (略)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产权状况、 地价水平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四)企业持改制方案、土地估价报告、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和初审意见,到有批准权的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 (五)企业持处置批准文件在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手续后,到 (略) 、县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国土资源部对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核准和审批实行集体会审,各地也应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机 关要简化审查内容,只对土地权属状况、土地处置方式和地价水平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查。初 审机关不干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 | 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介公司 | 在中介机构办理 | 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查 | |
8 | 勘测定界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修正)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 (略) 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 (略) 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 年 8 月通过,2004 年 11 月修正)第四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转移。” | 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介公司 | 在中介机构办理 | 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查 | |
9 | 开发用地勘测定界图 | 《土地管理法》(1986 年 6 月通过,2004 年 8 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 (略) 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 年 8 月通过,2004 年 11 月修正)第二十一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必须按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一)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 50 公顷以 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二)一次性开发 50 公顷以上 100 公顷以下的, (略) 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 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介机构 | 在中介机构办理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 | |
10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土地管理法》(1986 年 6 月通过,2004 年 8 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 (略) 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 年 8 月通过,2004 年 11 月修正)第二十一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必须按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一)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 50 公顷以 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二)一次性开发 50 公顷以上 100 公顷以下的, (略) 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 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介机构 | 在中介机构办理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 | |
11 | 建设项目用地勘测界资料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 年 12 (略) 令第 256 号,2011 年 1 月修订)第二十四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 (略) 、自治区、 (略) 的规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 (略) 、自治区、 (略) 行政区域的建设项 (略) 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略) 批准……”。 《 (略) 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 年 8 月通过,2004 年 11 月修正)第二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一)占用土地二公顷以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略) 人民政府备案;(二)占用土地二公顷以上八公顷以下的, (略) 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三)占用土地八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介公司 | 在中介机构办理 |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查 | |
12 | 规划平面图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 年 12 (略) 令第 256 号,2011 年 1 月 修订)第二十四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 (略) 、自治区、 (略) 的规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 (略) 、自治区、 (略) 行政区域的建设项 (略) 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略) 批准……”。 《 (略) 实施〈土 地 管 理法 〉办法》(1999 年 8月通过,2004 年 11 月修正)第二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一)占用土地二公顷以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略) 人民政府备案;(二)占用土地二公顷以上八公顷以下的, (略) 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三)占用土地八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介机构 | 在中介机构办理 |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查 | |
13 | 土地估价报告及备案材料 | 《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1994 年 7 月 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 号) 一、以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取代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审批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承租土地的,不再进行处置审批, (略)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用地手续。企业委托进行土地估价的, 土地估价报告同时交付备案。改制涉及的土地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估 (略) 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时备案。 三、规范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处置方式的使用 (略) 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 (略) 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 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其中, (略) 批准改制的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 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 (略) 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为方便与有关部门衔接,同一企业涉及 (略) (自治区、 (略) )审批土地资产处 置的,企 (略) (自治区、 (略) )的处置批准文件到我部转办统一的公函。 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批程序如下: (一)改 (略) 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授 (略) 试点的批准文件,拟订土 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向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 (二)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后,企业应自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并依据土地状况和估价结果,拟订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 (三) (略)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产权状况、 地价水平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四)企业持改制方案、土地估价报告、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和初审意见,到有批准权的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 (五)企业持处置批准文件在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手续后,到 (略) 、县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国土资源部对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核准和审批实行集体会审,各地也应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机 关要简化审查内容,只对土地权属状况、土地处置方式和地价水平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查。初 审机关不干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 | 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介公司 | 在中介机构办理 | 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查 | |
14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 241 号)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 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 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 的其他资料。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 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 (略) 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开采石 油、天然气的,还应 (略) (略) 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 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 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介公司 | 在中介机构办理 | 采矿权登记 | |
15 | 土地复垦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修正)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 2012 年第 56 号令)第六条 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 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介公司 | 在中介机构办理 | 采矿权登记 | |
16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 年 8 月 27 修正)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略) 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 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 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 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 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 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 年 3 月 2 日国土资源部令第 44 号)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介公司 | 在中介机构办理 | 采矿权登记 | |
17 | 与 矿 山建 设 相适 应 的地 质 报告 (word 文档,扫描封面、目 录 和加 盖 红章 的 页面)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 年 2 (略) 令第 241 号)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介机构 | 在中介机构办理 |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 |
18 | 抵押评估报告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略) 令第 242 号,1998 年 2 月 12 日发布,2014 年 7 月修订)第九条: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国家出资勘 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探 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介机构 | 在中介机构办理 | 采矿权抵押备案 | |
19 | 居民重复户口注销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 656 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63 号) 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 号) 1.8.4.2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 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安机关 | 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局户籍部门办理 | 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权利人因产权档案中不动产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信息与现持有的身份证信息(包含身份证名称和身份证号码等)不一致的,须由公安户籍部门证明两个身份证信息同是一人 |
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 及条文内容 | 索要 部门 | 开具 部门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 或政务服务事项 | 取消方式 | 取消时间 | 备注 |
1 | 无 |
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 及条文内容 | 索要 部门 | 开具 部门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 备注 |
1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略) 令第656号,2015年3月1日施行)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 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安部门 | 到公安局户籍部门 办理 | 不动产登记 | |
2 | 同一人的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 656 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63 号)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 号) 1.8.4.2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 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填报单位 | 持有效身份证件在填报单位办理 | 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权 利人因权利人名称和身份证号码由单位申报或录入,造成产权档案 记录与权利人实际名称和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由填报单位提供为同一人的证明。 |
3 | 同一人的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 656 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63 号)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 号) 1.8.4.2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 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安机关 | 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相应的村居、公安局户籍部门办理 | 不动产登记 | 因产权档案中权利人自己申报的信息与权利人身份证上名称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提供村居意见、公安部门核实为同一人的证明。 |
4 | 身份变更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 656 号,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63 号,自 2016 年 1 月1 日起施行)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 号,施行时间 2016 年 5 月 30 日-2021年 5 月 30 日) 1.8.4.2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 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现在工作单位或武装部 | 持有效身份证件到退役军人事务局办理 | 不动产登记 | 退役军人因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有工作单位的到工作单位出具其身份变更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到武装部出具其身份变更证明 |
5 | 协议出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勘测定界图 | 《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1994 年 7 月 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 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 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 号》2、协议出让申请材料依据: 申请与受理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拟改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1)申请书;(2)《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 物的产权证明;(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5)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部 门的批准文件;(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 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介公司 | 在中介机构办理 |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 |
6 | 企业改制的批准 文件及已批准的企业改制资产处 置方案 | 《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1994 年 7 月 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 号) 一、以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取代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审批 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承租土地的,不再进行处置审批, (略)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用地手续。企业委托进行土地估价的, 土地估价报告同时交付备案。改制涉及的土地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估 (略) 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时备案。 三、规范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处置方式的使用 (略) 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 (略) 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 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其中, (略) 批准改制的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 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 (略) 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为方便与有关部门衔接,同一企业涉及 (略) (自治区、 (略) )审批土地资产处 置的,企 (略) (自治区、 (略) )的处置批准文件到我部转办统一的公函。 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批程序如下: (一)改 (略) 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授 (略) 试点的批准文件,拟订土 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向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 (二)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后,企业应自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并依据土地状况和估价结果,拟订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 (三) (略)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产权状况、 地价水平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四)企业持改制方案、土地估价报告、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和初审意见,到有批准权的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 (五)企业持处置批准文件在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手续后,到 (略) 、县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国土资源部对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核准和审批实行集体会审,各地也应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机 关要简化审查内容,只对土地权属状况、土地处置方式和地价水平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查。初 审机关不干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 | 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省政府 | 在省政府办理,电话: * | 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查 | |
7 | 测绘图件 | 《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1994 年 7 月 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 号) 一、以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取代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审批 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承租土地的,不再进行处置审批, (略)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用地手续。企业委托进行土地估价的, 土地估价报告同时交付备案。改制涉及的土地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估 (略) 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时备案。 三、规范 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处置方式 (略) 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 (略) 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其中, (略) 批准改制的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企业的土地资产处 置方案应报 (略) 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为方便与有关部门衔接,同一企业涉及 (略) (自治区、 (略) )审批土地资产处置的,企 (略) (自治区、 (略) )的 处置批准文件到我部转办统一的公函。 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批程序如下: (一)改 (略) 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授 (略) 试点的批准文件,拟订土 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向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 (二)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后,企业应自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并依据土地状况和估价结果,拟订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 (三) (略)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产权状况、 地价水平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四)企业持改制方案、土地估价报告、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和初审意见,到有批准权的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 (五)企业持处置批准文件在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手续后,到 (略) 、县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国土资源部对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核准和审批实行集体会审,各地也应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机 关要简化审查内容,只对土地权属状况、土地处置方式和地价水平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查。初 审机关不干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 | 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介公司 | 在中介机构办理 | 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查 | |
8 | 勘测定界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修正)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 (略) 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 (略) 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 年 8 月通过,2004 年 11 月修正)第四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转移。” | 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介公司 | 在中介机构办理 | 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查 | |
9 | 开发用地勘测定界图 | 《土地管理法》(1986 年 6 月通过,2004 年 8 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 (略) 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 年 8 月通过,2004 年 11 月修正)第二十一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必须按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一)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 50 公顷以 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二)一次性开发 50 公顷以上 100 公顷以下的, (略) 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 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介机构 | 在中介机构办理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 | |
10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土地管理法》(1986 年 6 月通过,2004 年 8 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 (略) 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 年 8 月通过,2004 年 11 月修正)第二十一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必须按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一)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 50 公顷以 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二)一次性开发 50 公顷以上 100 公顷以下的, (略) 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 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介机构 | 在中介机构办理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 | |
11 | 建设项目用地勘测界资料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 年 12 (略) 令第 256 号,2011 年 1 月修订)第二十四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 (略) 、自治区、 (略) 的规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 (略) 、自治区、 (略) 行政区域的建设项 (略) 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略) 批准……”。 《 (略) 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 年 8 月通过,2004 年 11 月修正)第二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一)占用土地二公顷以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略) 人民政府备案;(二)占用土地二公顷以上八公顷以下的, (略) 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三)占用土地八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介公司 | 在中介机构办理 |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查 | |
12 | 规划平面图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 年 12 (略) 令第 256 号,2011 年 1 月 修订)第二十四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 (略) 、自治区、 (略) 的规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 (略) 、自治区、 (略) 行政区域的建设项 (略) 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略) 批准……”。 《 (略) 实施〈土 地 管 理法 〉办法》(1999 年 8月通过,2004 年 11 月修正)第二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一)占用土地二公顷以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略) 人民政府备案;(二)占用土地二公顷以上八公顷以下的, (略) 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三)占用土地八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介机构 | 在中介机构办理 |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查 | |
13 | 土地估价报告及备案材料 | 《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1994 年 7 月 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 号) 一、以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取代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审批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承租土地的,不再进行处置审批, (略)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用地手续。企业委托进行土地估价的, 土地估价报告同时交付备案。改制涉及的土地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估 (略) 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时备案。 三、规范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处置方式的使用 (略) 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 (略) 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 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其中, (略) 批准改制的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 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 (略) 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为方便与有关部门衔接,同一企业涉及 (略) (自治区、 (略) )审批土地资产处 置的,企 (略) (自治区、 (略) )的处置批准文件到我部转办统一的公函。 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批程序如下: (一)改 (略) 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授 (略) 试点的批准文件,拟订土 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向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 (二)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后,企业应自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并依据土地状况和估价结果,拟订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 (三) (略)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产权状况、 地价水平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四)企业持改制方案、土地估价报告、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和初审意见,到有批准权的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 (五)企业持处置批准文件在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手续后,到 (略) 、县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国土资源部对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核准和审批实行集体会审,各地也应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机 关要简化审查内容,只对土地权属状况、土地处置方式和地价水平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查。初 审机关不干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 | 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介公司 | 在中介机构办理 | 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查 | |
14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 241 号)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 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 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 的其他资料。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 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 (略) 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开采石 油、天然气的,还应 (略) (略) 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 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 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介公司 | 在中介机构办理 | 采矿权登记 | |
15 | 土地复垦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修正)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 2012 年第 56 号令)第六条 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 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介公司 | 在中介机构办理 | 采矿权登记 | |
16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 年 8 月 27 修正)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略) 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 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 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 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 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 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 年 3 月 2 日国土资源部令第 44 号)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介公司 | 在中介机构办理 | 采矿权登记 | |
17 | 与 矿 山建 设 相适 应 的地 质 报告 (word 文档,扫描封面、目 录 和加 盖 红章 的 页面)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 年 2 (略) 令第 241 号)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介机构 | 在中介机构办理 |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 |
18 | 抵押评估报告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略) 令第 242 号,1998 年 2 月 12 日发布,2014 年 7 月修订)第九条: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国家出资勘 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探 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介机构 | 在中介机构办理 | 采矿权抵押备案 | |
19 | 居民重复户口注销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 656 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63 号) 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 号) 1.8.4.2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 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安机关 | 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局户籍部门办理 | 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权利人因产权档案中不动产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信息与现持有的身份证信息(包含身份证名称和身份证号码等)不一致的,须由公安户籍部门证明两个身份证信息同是一人 |
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 及条文内容 | 索要 部门 | 开具 部门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 或政务服务事项 | 取消方式 | 取消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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